本文总览:
- 1、太阳能发电政府的优惠政策
- 2、目前国家对于光伏发电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
- 3、新能源发电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 4、我国对太阳能行业有哪些新的产业经济政策?
- 5、谁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所得
太阳能发电政府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的大力支持是光伏发电在农村迅速发展的动力。光伏发电是国家大力扶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被列入十三五规划中,而且光伏相关项目也作为“十三五”的百大重点工程之一。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给予0.42元的补贴,也就是说光伏发电每发一度电,用户可以拿到国家给予的0.42元的补贴,此补贴持续20年,另外很多地区还有省级补贴、市级补贴,将大幅缩短投资周期。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鼓励地方相关部门对太阳能热发电企业采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绿色信贷、土地优惠等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
第四条 二零一九年以后国家将根据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状况、发电成本降低情况,适时完善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政策,逐步降低新建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水平。
目前国家对于光伏发电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目前没有延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 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税〔2008〕116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 务 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能源发电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一、新能源发电企业优惠政策梳理
(一)所得税
目前我国针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都是从该新能源企业第一批产品获得收入之后的纳税年度开始进行,在前三年会免征新能源企业的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一半。但是目前很多新能源发电企业对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知力度不足,在享受该税务优惠政策过程中没有进行优惠政策的落实,还有着以下几点问题:首先我国很多新能源企业对于享受优惠政策开始的时间在认知上有一定的问题,认为其是从第一笔开具发票的时间开始的。但是我国税收政策中,将该企业电力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作为首次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时间。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其在获取经济效益跟开具发票还有着一定的时间差,也就导致了企业在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有一定的问题。此外很多新能源发电企业将非项目生产经营所得税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但是在我国税收政策中,要求企业对不在目录范围内的经营效益跟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分开核算,如果是多带带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一些非项目经营所得的效益,也不享受该优惠税收政策,具体包含有财政贷款贴息以及固定资产收益等等。此外项目经营所得与非项目经营所得互相弥补亏损。因此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得允许应税项目跟减免税项目所得以及亏损相互弥补等问题出现,值得说明的是关于应税所得与免税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各个区域的税务局也没有进行明确定论,因此企业在实际纳税过程中需要先对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后续方能够进行。
(二)增值税
在我国财税81号文件中,明确了风力、太阳能发电所产生的电力实现增值税,需要实行即征即退的50%政策。但是很多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过程中,还存在有以下几点涉税风险。我国很多企业对于即征即退收入以及一般货物收入中的增值税并没有严格进行划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有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清洁能源的生产效益才能够享受,其他收入实现的增值税要作为一般货物收入计算。但是我国很多企业还没明确增值税退税收,所得税延期缴纳问题频频发生,增值税在入库之后也无法及时进行返还。在实务中因为退税流程复杂以及当地政策紧张等因素,导致了在增值税退还过程中存在有时间比较长以及跨年现象频频发生等问题出现。
(三)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针对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各个地区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优惠政策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并且存在有以下几点涉税风险:1、错误计算应税面积。因为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占用面积比较大,各个区域还通过点征的方式来进行。但是一些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按照办理的土地证面积来进行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因为很多企业都是通过租用的方式占用部分土地未办理相应面积的土地证,也就经常性导致了少缴纳税的问题发生。2、纳税地点错误。耕地占用税跟土地使用税一般需要对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进行缴纳,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过程中需要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进行缴纳。但是很多新能源发电企业在跨地区占用土地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来进行缴纳,只是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二、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应用优惠税收政策中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在新能源发电企业中的落实力度,还要企业能够对自身生产经营体制进行探究,并做好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工作,选择最适宜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优惠税收政策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让企业自身的整体税负得到有效降低,这样才能够让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以及促进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二)及时履行备案手续。近年来随着我国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均是由审批审核转变为审核备案制度,对于纳税人的纳税工作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但也要求企业能够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备案手续,按照我国税务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留存跟备查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限自享受优惠日开始计算,为期10年。对于无法出具印证材料的纳税人,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三)强化会计核算力度。在准确会计核算结果基础上,才能保障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新能源发电企业要规范目前的会计核算模式,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
我国对太阳能行业有哪些新的产业经济政策?
一、目前主要政策工程
太阳能家电下乡工程:是由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与工业化部联合发起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将被补充到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从补贴的标准来看,所有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
太阳能屋顶计划:2009年3月26日,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一是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二是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三是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金太阳工程:2009年7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其中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对于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通过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期待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是太阳能南墙工程,主推专家是甘肃省科学院副院长、甘肃自然能源研究所所长、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太阳能中心主任喜文华,他认为南墙工程的核心内容就是光热应用技术与居民建筑的结合,在建筑物南墙上嵌入一种空气集热器,实现冬季保温加热、夏季降温避暑。不仅能解决北方寒旱地区农民的生活取暖,还能解决南方冬季采暖的问题。
二是“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是指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电视机等10类高效节能产品以及已经实施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进行推广应用,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有效拉动国内需求。目前在太阳能产业上还没得到推广实施。
三是围绕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政策、新能源产业政策、太阳能以旧换新等等为了刺激新能源的推广运用和经济增长,国家或许都会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
总体来说,对于太阳能产业,有关新能源产业政策、节能产业政策、惠民产业相关政策等等都应该密切关注,因为作为新能源的主要一种,太阳能产业发展正在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谁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所得
一、增值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若符合节能节水项目条件的话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