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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光伏政策有什么补贴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等工作。
(二)各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等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负责本地分布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计划工作
(一)年度规模申报工作。每年12月末,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在总结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地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报送的年度规模申请,研究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
(二)年度规模计划分配工作。
1、光伏电站: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管理,不分解下达到市、州。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条件、配套政策措施和上一年度分配的规模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施好的地区,以及兼顾市、州平衡的原则,分解下达各市、州。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若申报的规模超过本地分配的规模计划,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管理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实行滚动管理。每年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进行中期调整,年底进行清理。本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计划自动失效。当年规模计划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市、州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国家资金补贴。
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一)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 (市、县)+项目名称+备案规模(KWp或MWp)+分布式发电项目或光伏电站项目。
(四)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1、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需报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2、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投产、光伏电站项目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4、光伏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申请,在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下开展项目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5、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报告。
(二)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1、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按照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等服务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2、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各项协调工作。尤其是要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保证项目及时获得电网支持。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督办,保证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信息管理,每月末,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应将本市、州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汇总(按照附表要求填报)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认真做好并网服务工作。
1、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我省年度指导规模,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应完善项目并网管理和服务,简化并网审批流程,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咨询、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确保电源电网同步投运。
2、电网企业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对于光伏电站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3、电网企业应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余电上网电量,按月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能源局
2014年4月30日
对于光伏发电,国家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
一:全国政策补贴
1,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集中式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0.8元/kwh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0.88元/kwh
二:全国地方各省市政策
1,上海市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2,北京市
分布式: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含税)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集中式:0.88元/kwh
3,重庆市
在巫山、巫溪、奉节等3个县开展试点。在20-25年内每年预计为每户贫困户提供2000-3000元的现金收入。对建卡贫困户,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补助8000元/户。对项目农户,采取发电量“全额上网”,净电量结算方式,按现行的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0元/千瓦时执行。
光伏发电补贴新政策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光伏发电财政补贴
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政策如下:
1、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2、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后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