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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太阳能电池经过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目前国家对于光伏发电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
目前国家对于光伏发电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
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半导体芯片等高科技企业给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多且力度是非常大的。
能够帮助企业有效解决税务压力问题。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那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高新技术企业是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企业经过国家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一方面可以享受地方税收奖励,申请政府专项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以此作为企业创业板。享受了税收减免还能够保障资金加速折旧。
具体政策如下:
企业所得税:来源境内境外所得按15%税率缴纳;
技术转让所得:1.免征年所得小于500万的企业;
2.减半征收年所得大于500万的部分;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例如设备、仪器等),大于500万的加计折旧扣除;
研发支出:1.按费用75%加计扣除研发支出,且费用计化当期损益;
2.按照成本175%税前摊销扣除,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这里值得注意:按照成本支出的175%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
温馨提示:
一旦居民企业被认定成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的,税率只能是15%和12.5%,二选一;
个人所得税:1.由国、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办法的科技奖金免税;
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
3.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或者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延期缴纳。
个税减免和延期纳税优惠符合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者是科研、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是认证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一定的资格认证,可能不完全符合所有的企业。
二:经过园区返税
这个方法相对上面的方式就相对简单,只需要通过第三方认证平台对公司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政府总部招商模式在园区成立新公司或者子公司,让子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大部分税务,在园区缴纳,就可以享受园区给到企业次月返还的税收奖励。
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返还奖励地方留存的75%-85%;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返还地方留存的75%-85%;
能够解决企业内部大部分的税务压力!
当然,没有成立新公司或者子公司打算的企业可以考虑【实体迁移】,将企业迁移到园区中,实现自身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谁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所得税),要有文件号的?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财税〔2008〕116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