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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光伏补贴政策?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光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1]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1]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1]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1]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北京光伏建设指导意见?
1、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光伏建设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2、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3、此外,还需要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确保光伏建设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