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光伏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详细流程
一、 项目前期考察
对项目地形及屋顶资源、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负荷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核实、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
二、项目建设前期资料及批复文件
第一阶段:可研阶段
1、委托有有资质的单位做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进入所在省份(市)的备案名单
第二阶段:获得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阶段:获得开工许可
1、办理建设项目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办理建设项目与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80%);
3、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做项目设计;
4、获得项目建设地建设局开工许可;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
1、现场测绘、地勘、勘界、提资设计要求;
2、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并上会评审;
3、出施工总图蓝图;
4、各专业进行图纸绘制(结构、土建、电气等);
5、出各产品技术规范书(做为设备采购招标依据);
6、和各厂家签订技术协议;
7、现场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8、送出线路初设评审上会出电网意见;
四、项目实施建设
1、物资招标采购
2、发电区建设工作:
1)基础浇筑
2)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
3)逆变室、箱变基础建设;
4)箱变、逆变器、直流柜、通讯柜设备安装调试试验
5)电气连接及电缆敷设(组件之间、组件与汇流箱、汇流箱与直流柜、直流柜与逆变器、逆变器与箱变之间)、全场接地制作焊接、发电区道路建设;
3、生活区工作
所有房建建设(SVG室、高压室、中控室、综合用房、水泵房及设备安装、生活区道路围栏、所有房建装饰装修、设备间电缆沟开挖砌筑接地)等;
所有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保护调试、电器连接(SVG、高压开关柜、接地变、所用变、降压变、配电屏、综自保护、监控安装、消防设备安装、安全监控摄像头)等等。
4、外围线路建设,对侧站设备安装及对侧站对点对调、省调和地调的调度调试等;
5、所有设备的电缆敷设连接并做实验;
6、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消缺并闭环);
7、省电力建设调试所安评、技术监督验收(消缺并闭环);
8、当地消防大队验收并出具报告;
9、电网公司验收(消缺并闭环);
10、电站调试方案(电力公司审核);
五、带电前的必备条件
(一)接入系统带电前要需具备的条件
1、发改委备案文件、上网电价文件、可研报告
2、接入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副本)
4、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统主接线图
(二)升压站返送电流程和具备的条件
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返送电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2、给交易中心上报接网技术条件。(按照公司接入系统要求及反措要求上报)
3、并网原则协议签订。(与公司营销部签订、地区并网电厂可由营销部授权签订、并上报交易中心)
4、省调下达的调度设备命名及编号。
5、省调下达的调管设备范围划分。
6、与省调、各地调分别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7、与发电企业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发电企业施工用电如何处理,电厂全停期间用电电价及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地大宗工业用电电价)
8、线路属自建的应签订《线路运维协议》。(必须有线路运营资质、且必须在相应机构备案、具备线路带电作业、申请线路巡线、停用重合闸、线路消缺等)。
9、具有资质的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并形成闭环的报告(报告原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0、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中提出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1、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监督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中提出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2、应出具消防部门验收意见。(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3、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将委托地区电力公司现场验收涉网设备及是否按照接入系统文件要求建设和完善设备、装置、满足并网条件,并落实“安评、技术监督”等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并向新疆电力公司交易中心上报具备返送电的验收报告。(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4、交易中心根据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组织返送电协调会,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会签后,下达同意返送电文件。
(三)并网流程或具备的条件
1、工程质检报告
2、安评报告
3、技术监督报告
4、消防验收意见
5、电力公司验收报告
6、针对各检查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7、《供用电合同》(是否有新的变化,若有变化须重新签订)
8、针对上述“四个协议(或合同)、四个报告”,协商确定年度《购售电合同》后。
9、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及时协商确定召开启委会,根据启委会决议,发电企业应上报决议中提出问题的整改。
10、下达同意机组并网文件,安排机组并网工作。
1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确认满足电网要求的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首次并网时间及240小时结束时间)
12、生产验收交接书(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
13、涉网试验完成并满足电网要求
14、电价批复文件
15、消防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