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收购项目_民企跟央企合作开发光伏项目,需要准备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光伏板卖给谁2.民企跟央企合作开发光伏项目,需要准备什么?
3.光伏并网发电系统的相关政策
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光伏板卖给谁
1.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晟能源
国晟能源拟受让乾景园林控股股东回全福、杨静所持公司的8%股份,转让价格4.12元/股(+9.46%),并以现金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定增价格2.43元/股,募资4.6亿元,交易完成后,国晟能源将持有公司29.23%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吴君、高飞。
2.国晟能源全额现金定增募资4.6亿元用于1GW HJT电池片+2GW HJT组件的生产
3.公司拟以1.54亿元现金收购国晟能源持有的7家公司股权,快速转型至光伏HJT电池片行业;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国晟高瓴(江苏)电力有限公司51%股权、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51%股权、安徽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4. 国晟新能源规划: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三代光伏——异质结技术路线的产业化领先企业。专业从事大尺寸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组件、原材料生产(含银粉、低温银浆、切片等),半导体级生产设备和新型光伏应用产品研发以及风光储能一体化电站开发运维等。公司在“十四五”期间计划总投资400亿元,按照“1+N”模式规划在全国布局建设30GW电池、30GW组件和相关产业链项目。
2022.09.20总投资106亿元!国晟(凤台)异质结双碳产业园项目签约仪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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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凤台)异质结双碳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106亿元,规划占地面积约538亩,主要建设年产5GW异质结装备、年产4GW高效异质结电池、年产2GW大尺寸异质结组件、年产10万台光伏清扫机器人、年产10GW吨钠离子储能、年产900万套高分子边框、年产1800万套追踪支架、源网荷储直供电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可达300亿元,可创造税收9亿元。
2022.09.06河北国晟基地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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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GW光伏异质结组件生产线开工仪式在张家口市阳原县经济开发区举行,该项目总投资10亿元,租用开发区标准化厂房6万平方米,规划建设2GW光伏组件生产线,投产后预计年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
2022.08.17
福建金石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石能源或公司)与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晟能源)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致力于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建设,国晟能源将采购金石能源异质结整线装备,导入微晶技术,并且由金石能源全面提供产线布局设计、产线规划、效率保证、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国晟能源重点考察了公司微晶化的掺杂层工艺技术及相应的PECVD设备,多次派出技术团队进行驻厂调研,对公司异质结电池量产线、微晶化的掺杂层工艺PECVD设备等进行跟线、调研和取样检测。重点对“微晶化的掺杂层工艺PECVD设备的稳定性”、“微晶电池转换效率达标率”、“微晶工艺的电池效率提升”等关键性指标进行验证,对公司的微晶掺杂层技术突破给予了高度评价。
单铸硅片在异质结电池的生产应用情况也是国晟能源重点验证的指标,在硅片成本大涨的情况下,单铸硅片的价格优势更为明显,其转换效率高,而价格比单晶异质结降低10%以上,具有非常高的性价比。
2022.05.27国晟徐州市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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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计划总投资50亿元的徐州工业园区国晟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组件项目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争取年内竣工投产。
该项目总投资50亿元,年度投资12亿元,占地约595亩,建筑面积26.4万平方米,建设年产5GW异质结光伏电池和5GW大尺寸光伏组件生产线,分三个阶段实施。其中,一期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建设1GW异质结光伏电池和1GW光伏组件生产,分5个单元区域作业。预计6月15日基本可完成正负零施工,随后进行钢结构搭建,采取交叉施工的方式,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民企跟央企合作开发光伏项目,需要准备什么?
法律分析:
光伏电站安装初期是有初建成本,居民作为投资安装光伏发电本意就是为了创收,当遇到拆迁收益受损,按照相关法律理应对装机及预期收益进行补偿。为此有些地区直接叫停分布式安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光伏并网发电系统的相关政策
需要有一定的资质,还有开始前需要签一些细部条款达成一致。
央企选择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发的模式,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当民营企业开发、建成之后,由央企进行收购、持有。而在光伏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双方已经就一些细部条款达成一致。
光伏工程指的是太阳能电池经过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而光伏工程包括研究开发太阳能发电的一项系统工程,光伏工程的另一层含义是指采用太阳能发电的设备工程。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