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武汉市光伏补贴政策_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最新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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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阳能光伏发电政策2.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最新
太阳能光伏发电政策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为0.42元/千瓦,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各省市又根据政策制定了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基本就是国家补贴+省补贴+市补贴+县级补贴=最终的光伏上网电价(具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2022年,哪些地市、区县分布式光伏仍有补贴呢?
1.浙江温州,光储补贴0.9元/千瓦时
10月25日,浙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推动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储能项目市场化运行。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干瓦时的补贴,鼓励各地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
2.浙江温州泰顺县,补贴0.1元/瓦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泰顺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设模式及补贴标准如下:
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不实施平改坡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1元/瓦、0.08元/瓦、0.05元/瓦;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平改坡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
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的,由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委托能源企业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施平改坡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不实施平改坡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任何补贴。
3.浙江绍兴柯桥区,补贴0.25元/千瓦时
浙江绍兴柯桥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地方补助,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柯桥区内投资建设符合分布式光伏3.0要求,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25元对项目业主进行补助,补助周期为5年,在安装首年一年兑现一次,此后每半年兑现一次。在柯桥区建设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的,在项目通过柯桥供电分局验收后,对项目业主按每千瓦时储能能力100元发放一次性补助。
4.浙江平湖,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补贴0.1元/千瓦时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最新
一、北京市2021年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补贴强度:分布式补贴0.3-0.4元/度,连补5年
享受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
工商业光伏:每千瓦时0.3元(含税)。
户用光伏: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光伏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0.4元(含税)。
二、广州市2021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日
补贴强度:0.15元-0.3元,持续6年
享受时间:2020年-2025年
适用对象:
分布式光伏发电-
非公共机构:0.15元/千瓦时
公共机构:0.3元/千瓦时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一次性补贴,奖励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三、2021年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政策名称:《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6月
补贴强度:0.05元/千瓦时,持续5年
享受时间:2020年-2021年
适用对象: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
四、2021年乐清市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关于调整全市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1日
补贴强度:0.1-0.3元/千瓦时,补贴至2022年12月3日
享受时间:2021年-2022年
适用对象: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
2021年4月30日之前并网:0.3元/千瓦时
2021年5月1日之后并网:0.2元/千瓦时
2022年1月1日之后并网:0.1/千瓦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5日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50万千瓦。重点推动工业园区规模化布局光伏项目,引导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支持国有企业规模化建设光伏项目。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支持以区为建设单元整区推进,做好光伏项目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建设运营工作。鼓励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建设光伏项目,择优选取专业化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二、完善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光伏项目管理操作办法,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申报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项目主体应在建设前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各区政府要主动协调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持续提升光伏材料、组件及配套设备等技术水平,强化光伏装备、电池片及组件、系统集成、电站建设运维产业链条。做大做优光伏逆变器、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等优势领域,着力推动光伏逆变器向高功率密度化、电网友好化和高度智能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发新一代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异质结电池、钙钛矿电池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动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降本增效。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建立光伏产业骨干企业培育机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和光伏能源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快速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光伏制造、运维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四、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发挥深圳气候投融资改革优势,引导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光伏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项目的上网计量和发电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电网企业要积极推广虚拟电厂应用,构建“源网荷储”高度融合新型电力系统,优化电网调度运行,保障光伏项目电量全额消纳。[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并网光伏电价结算方式。推动光伏项目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实现分布式资源的实时监测和调度。鼓励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对接入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的项目优先安排电费按月度结算。加快推动光伏项目以虚拟电厂模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尽最大限度体现光伏绿电价值。探索建立光伏项目绿电交易与碳排放交易衔接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七、实施薄膜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对于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纳入补贴范围。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项目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的发电量予以补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配合] 八、强化安全责任监管。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投产;负责项目运行安全监管,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各区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土地监察等部门建立光伏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