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第二次光伏双反终裁_美国光伏双反终裁对中来股份的影响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双反案发起的历史背景2.美国光伏双反终裁对中来股份的影响
3.欧盟光伏双反案的双反指的是什么
4.双反是法律程序,欧盟调查双反为什么还要成员国投票?
5.欧盟对中国光伏的双反调查
光伏双反案发起的历史背景
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
◆2011年10月18日,德国Solar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申请。
◆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双反”调查。
◆2011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中国光伏产品对美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该案正式进入美商务部调查阶段。
◆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向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2.90%~4.73%的反补贴税,并追溯90天征税。
无锡尚德反补贴税率为2.90%,天合光能税率为4.73%,其他中国公司反补贴税率为3.61%。
◆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决定,税率为31.14%~249.96%。
英利、无锡尚德、天合光能将分别被征收31.18%、31.22%、31.14%的反倾销税,未应诉中国光伏企业的税率为249.96%。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和18.32%~249.96%的反倾销税。
具体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电池板、层压板、面板及建筑一体化材料等。
◆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
◆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命令,即日起,开始向中国进口太阳能电池征收关税。
预计该关税将至少征收5年。
除此之外,美国商务部在声明中指出,将无锡尚德倾销幅度从31.73%下调至29.14%。
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
◆2012年7月24日,以SolarWorld为首新成立的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的倾销行为”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25日,EUProSun向欧盟提起申诉,指控中国的光伏企业获得 *** 补贴,并要求对其产品征收惩罚性进口关税。
根据规定,欧盟将在4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2012年11月8日,欧盟正式启动对华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
◆2013年2月2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称,基于欧盟光伏玻璃协会的申诉,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光伏玻璃为碱石灰平板玻璃,具有铁含量低于300ppm、太阳透射率在88%以上等特性。
◆2013年3月6日起,欧盟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进口登记。
◆2013年5月22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称,机电商会代表中方业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价格承诺谈判方案,但欧委会直接回绝了方案,也未回应谈判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解释。
至此,中欧围绕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价格承诺问题首轮谈判宣告破裂。
◆2013年5月23日,中国商务部率团紧急赴欧,向欧委会就价格承诺问题再次进行磋商。
◆2013年5月24日,欧盟成员国内部拟就欧委会对华光伏征税建议案投票表决。
最终,有至少14个国家反对对华光伏“双反”议案。
◆2013年5月2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 *** 在访问德国时强调,欧盟拟对华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 *** 表示坚决反对。
欧盟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只会向外界发出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信号,给双方企业、产业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我们希望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是打贸易战。
中国对欧美韩多晶硅“双反”
◆2012年7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2012年9月17日,我国商务部正式收到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和重庆大全新能源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2012年11月1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网站公告称,将对向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对上述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
◆2013年2月20日,原定于当日公布的初裁结果被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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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8日,商务部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初裁终于出炉。
公告称,采用保证金形式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认定,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 口 的 倾 销 幅 度 为2. 4 %至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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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光伏双反终裁对中来股份的影响
1、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双反”)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
2、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2006年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
3、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
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
4、武钢成功打赢巴西涂镀板卷反倾销官司
巴西对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反倾销调查结果公布,此次反倾销调查以零税率结案,这个历时一年半的反倾销案件以武钢获胜圆满结束,此次胜诉为武钢减少惩罚性关税1400万美元,
此次巴西涂镀产品反倾销应诉获得无税结案,为武钢进一步开拓南美市场,扩大钢铁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进一步巩固了武钢的行业地位,并为将来我国应对其他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案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1年4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公告,对2010年全年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由于武钢出口数量和金额居国内各钢厂之首,中钢协决定由武钢负责牵头此次反倾销应诉工作,宝钢、鞍钢、邯钢和唐钢等单位协助配合。
在案件调查中,巴西调查机关将武钢涂镀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韩国企业数据测算,高出武钢出口价格30%。如果本次反倾销应诉不成功,武钢将会面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为确保应诉取得胜利,武钢成立了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在国内外反倾销应诉领域有较强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和抗辩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中钢协在行业的影响力,联合多家钢铁企业多次前往外交部和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支持。
5、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
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
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百度百科-反倾销
欧盟光伏双反案的双反指的是什么
美国商务部将于当地时间12月11号公布对华光伏产品“双反”调查的终裁结果。业内认为,相比产品出口美国所受的影响,调查引发的连锁反应更加值得关注。
根据统计,今年1到10月,我国光伏组件出口总额为107亿美元,前三大出口地依次为日本、欧盟和美国。其中出口到美国约20亿美元,占比19%。不过,相比今年6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前后,我国光伏行业发起的大规模抗议和声讨,此次终裁前,国内光伏企业却一反常态,反应较为平静。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了2012年第一轮美国双反调查,不少企业已经探索出应对措施:
协会负责人:国内的很多企业都到国外去建厂了,比如像晶科啊、晶澳啊,或者是阿特斯,他们在海外都有工厂。美国市场的产品,我可以从这些市场出去;像昱辉,它也是跟国外的很多的企业,搞OEM代工,或者是合作生产也好,我们的大企业,都有各自的一些应对措施。
双反是法律程序,欧盟调查双反为什么还要成员国投票?
双反是指“反倾销”和“反补贴”
欧盟表示,针对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仍将继续,以期在今年年底做出决定性的调查结论。据此间权威人士披露,欧盟“反补贴”调查周期比“反倾销”调查周期多两个月。今年年底,欧盟各国将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双反”调查结果及方案进行“终裁”。根据规定,“终裁”的时间大约在12月5日左右。
欧盟对中国光伏的双反调查
1、由成员国投票决定,恰恰是欧盟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下面介绍一下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欧盟反倾销主管机构
(一)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调查机构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的具体事项,并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建议。
(二)反倾销咨询委员会(Anti-dumping Advisory Committee):咨询与监督机构
在整个调查过程,欧委会向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咨询、通报情况。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和欧委会的各一名代表组成。
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的磋商是强制性要求,但磋商结果并不必然是强制性的。除了反倾销条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决策的最后决定权属于欧委会或部长理事会。
(三)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决策机构?
欧盟部长理事会是反倾销案件的最高裁定机构。它由欧盟各成员国主管贸易救济的部长组成,以一国一票制、简单多数通过(反向一致,即弃权视为同意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方式对欧委会提交的终裁建议作出决定(或适用新的投票机制,即以各国权重,而非一国一票的方法投票)。(临时初裁决定,可以由欧盟贸易专员独立做出决定)
(四)其他相关机构
(1)在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法与对外谈判方面,欧盟内部的133委员会(由各成员国常驻欧盟机构副代表组成)和常驻代表委员会起着重要作用。
(2)欧洲议会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欧委会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3)欧盟海关是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
(4)根据欧盟法律,对欧委会的倾销调查决定,当事方可以在欧盟法院体系寻求司法审查。
2、以欧盟的光伏双反调查这例,何以“法热德冷”?其它采取不同立场的欧盟成员国,又是基于哪些出发点?
按照欧盟委员会的相关规则,欧盟委员会——— 具体说就是欧盟贸易专员、比利时人卡瑞尔·德古赫特有权独立做出决定,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性“双反”,然后由欧盟理事会表决终裁结果,各成员国的意见届时将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欧盟委员会规则,临时性“双反”征求意见时反对票倘不超过15票(弃权票按规则效力等同于赞成票),欧盟贸易专员通常会直接拍板实施临时性“双反”,然后利用6个月临时性“双反”有效期,争取更多成员国支持,即便最终未能在终裁表决中将临时性“双反”转正,也可借这6个月的高关税,达到向出口国施压的目的;倘超过15票,欧盟贸易专员则通常不会轻易拍板,而尝试和出口国和各成员国寻求妥协,因为欧盟原本就是个松散的政治-经济利益联盟,倘欧盟委员会罔顾各国意愿一意孤行,不仅最终终审结果会更加不利,也会令原本缺乏效率和凝聚力的欧盟决策机构出现更严重裂痕。
有人指出,德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反对“双反”,相信其它成员国也出于同样考量作此决断,欧盟委员会在此问题上“理应保持克制”。
在“双反”话题上的德法对立
在为数不多支持“双反”的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是最活跃的一个,不仅较早明确其支持立场,还多番游说,力图争取更多同盟者;而与之相反的是,迟迟未表态、表态后态度却空前坚定的德国,成为反对“双反”的中流砥柱。
在“双反”问题上法德对立,其背后是两国在与中国做生意时的地位迥异。德国企业在中国始终是受益者,德国是欧洲对华出口成绩最好的国家,好几家德国大公司正是因为有中国市场撑腰才逃脱破产厄运;而法国则正相反,好几家法国大公司面对中国企业的竞争已经疲于奔命,如阿尔卡特正被华为、中兴通讯的竞争所困扰。不仅德法,其它采取不同立场的欧洲国家,其立场出发点也大同小异,反对“双反”者要么从对华经贸合作中受益匪浅,要么在欧债危机中获得中方财力扶助;而赞成或含蓄赞成者(在欧盟委员会语境中弃权等于含蓄投赞成票),则要么自认是对华贸易逆差的重灾区,要么重重受困于欧债危机所造成的就业压力,迫切需要一个宣泄口,以转移国内民粹、尤其庞大工会势力要求充分就业的压力。
耐人寻味的是,当中国光伏产品刚刚表现出在欧盟市场的强大竞争力之初,德法的立场与现在截然相反。
当时法国萨科奇政府多次公开表示,贸易壁垒不符合自由贸易原则和欧盟宗旨,法国不赞同“双反”做法,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与之相反,此次光伏“双反”风波的始作俑者———SolarW orld就是一家德国公司,而争议早期德国政府也曾表现出对“双反”含蓄支持的姿态。
德国的“转向”不难理解:欧盟和中国间贸易争端的最大症结,是中国巨大的贸易顺差,而在中德之间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作为欧盟最大净出口国,中国是其拳头产业——— 汽车制造和机床制造业关键市场,在欧洲陷入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几年间,德中经贸关系风景这边独好,这个中国在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2012年双边贸易额高达1440亿欧元(德方统计,中方统计为1611亿美元,约占中国-欧盟贸易总额1/3),按照一些分析家的说法,即“中国在德国找到了自己想买、德国人又想卖的东西”。当初积极倡导“双反”的德国光伏巨头,在看到全球经济大气候下开拓市场艰难、而通过与中国企业的合作“搭车销售”却反可获得不菲收益,如今态度也已不复昔日之坚定。
至于法国,最初的立场和萨科奇及其右翼政府主张自由市场的传统纲领有关,如今时过境迁,台上执政的是有浓厚工团背景的左翼奥朗德政府,在高失业率压力下改弦更张并不出奇,就更不用说新政府“去萨科奇化”的需要了。有趣的是,明确支持“双反”或“准支持”立场的9个国家中,左翼单独、联合执政,或工会、工团势力在国内声势浩大者占多数,这和欧洲右翼强调自由经济、反对贸易壁垒,而左翼立场相反,以及工会、工团势力向来对贸易壁垒情有独钟,显然有很大关系。
可以参考的法条
WTO《反倾销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案例
中美光伏双反案
2010年4月1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0年9月15日,美国在世贸组织向中方提出磋商请求,将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2年6月15日,世贸组织公布了该案的专家组报告。2012年7月20日,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代表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上诉通知书和上诉方书面陈述,正式就美国诉中国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争端案提起上诉。[3]11年10月18日,美国SolarWorld联合另外6家并未公布身份的光伏企业向美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输美光伏电池、组件等太阳能产品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1年11月8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华盛顿举行首次听证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代14家中国光伏企业联合抗辩;
2011年11月9号,美国商务部决定,“双反”正式立案;
2011年11月29日,中国英利、尚德、天合、阿特斯等14家光伏企业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联合声明,称希望美国秉公执法。
2012年3月20日下午(美国东部时间,北京时间3月21日凌晨),美国商务部宣布针对中国光伏反补贴方面的初裁结果,税率为2.9%至4.73%;而反倾销税将在2012年5月裁定。业内人士不看好最终关税。
中美实木多层地板双反案(中企首次完胜美国双反)
2010年10月22日,美国地板企业联盟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地板企业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称中国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地板存在政府补贴及倾销。这是中国地板行业第一次同时遭遇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达169家,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亿元人民币。
2011年2月,由于浙江裕华木业连续多年出口量首位,所以美国商务部确定了3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浙江裕华木业是其中之一。
2011年5月下旬,美国商务部又公布了本案的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初步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总值逾1亿美元木地板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近83%。
2011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召开对中国多层实木复合地板的“双反”调查商务听证会,替代国和替代数据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2011年10月13日凌晨,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生产的多层木地板最终税率,裁定浙江裕华木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均为零。这一裁定意味着裕华木业(鹦鹉地板)成为中国加入WTO以来,首家应对美国“双反”调查取得“双零”的企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