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营改增后光伏业税率_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的争端2.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光伏的争端
中国光伏产业遭遇欧美“双反”危机
2011年10月
美国太阳能电池生产商Solar World要求对中国75家企业展开“双反”调查。
2011年11月
美国开始立案调查中国75家光伏企业。
2012年3月
美国商务部初裁,决定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2.9%至4.73%的反补贴税。
2012年5月
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征收31.14%至249.96%的高额反倾销税。
2012年9月
欧盟启动针对中国输欧光伏产业反倾销调查,但并未就中国输欧光伏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
2012年10月
美国商务部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2012年10月
欧盟提交针对中国输欧光伏产业反补贴调查请求。
中国反击:商务部发起对韩国、美国、欧盟双反调查
2012年7月
中国商务部确认在多晶硅领域对美国发起“双反”立案,对韩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2年11月
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反倾销调查,并将与此前已发起的对美、韩多晶硅产品的“双反”调查进行合并调查。
受欧债危机、多国贸易保护的影响,中国光伏企业大面积亏损,其中赛维2012年上半年已亏损超过4亿美元,尚德电力2012年Q2亏损1.8亿美元。
欧盟委员会4日宣布,欧盟将从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前两个月的税率为11.8%,此后将升至47.6%。
欧委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考虑到在短期内保证光伏产品的稳定供应,该委员会决定分两步实施临时性关税。自6月6日起,欧盟将执行11.8%的临时税率,8月6日后税率将涨至47.6%,其间平均税率为37.2%至67.9%。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当天在发布会上表示,临时税率将维持6个月直到12月份,此后欧委会将决定是否对中国产的光伏产品征收永久性关税,一旦征收,该关税将持续5年。
不过,就在同一天,欧盟平价光伏联盟(AFASE)向德古赫特发了一份公开信,呼吁其停止征税的裁决。信中表示:欧委会的行为将使太阳能的成本高于煤或核能,这将使干净的太阳能无法取代肮脏的能源。信中强调:“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一代最大的挑战,而平价的太阳能是应对这一挑战的一个有力武器。”
应欧盟支持太阳能组织(EU ProSun)请求,欧盟委员会先后于2012年9月和11月对原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德古赫特称,欧委会认为中国光伏企业向欧盟市场的倾销幅度高达112.6%,对欧盟光伏产品的损害程度约为67.9%。欧委会同时认为中国的产品导致欧盟相当数量的光伏企业破产,并影响到欧盟约2.5万个就业机会。
欧委会曾向欧盟成员国提议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平均为47.6%的临时反倾销税。据消息人士透露,这一提议遭到了18个成员国的反对。
中国天合光能欧洲公共事务部门总监容思礼说,欧盟实施的临时反倾销关税,无论是11.7%还是47.6%,对中国与欧洲的相关企业都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她介绍说:“我们的德国客户曾做过估算,如果欧盟的税率定在15%左右,那么他们85%的业务都有可能流失。”
德古赫特也表示:“欧盟委员会将随时准备与中国的光伏产品出口商和相关商会展开讨论,如果双方能够找到妥善解决方案,临时性关税将停止征收。”
对此,容思礼说:“我们企业当然欢迎这种会谈,但这需要双方的诚意。”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
无锡尚德:董事长施正荣
江西赛维:董事长彭小峰
英利集团:董事长苗连生
晶澳集团:董事长靳保芳
阿特斯:董事长瞿晓铧
天合光能:董事长高纪凡
韩华新能源:董事长南晟祐
昱辉阳光:董事长李仙寿
晶科能源:董事长李仙德
南京中电:董事长陆廷秀
中国光伏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双反”
关于中国光伏企业应当如何应对美国“双反”,不少业界人士都提出了“绕道出海”的策略。其实,海外拓展战略,应当成为中国光伏企业的一项长期战略,无论是否有“双反”,都应该有计划地开展;而且,中央政府也应当给与足够的支持,这样还可以给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一个很好的出口。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但是,作为企业家要注意的是,海外设厂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事情,需要认真调研和慎重决策,如果仅仅是因为“双反”,就匆忙作出决定,可能反倒会忙中出错。而且,对于海外设厂所造成成本增加,也要有应对的策略。
但是,对于中国光伏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要利用目前的光伏产业低迷期,尽快加强自身的实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技术和制造水平,才是真正的应对方法。这里给出三条建议:
1)应当大胆采用我国自主创新技术
我国虽然是光伏制造大国 ,但并非光伏制造强国。以现在的多晶硅为例,国外对中国的销售价格降低到15万元/吨,还有盈利,但中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只能停产。这就是依赖国外的技术所造成的恶果。但中国这些年的制造经验,实际上已经为创新作了丰富的积累,实际上,也有不少企业已经开发出了许多“低成本、高效率”的光伏制造技术。例如,上海普罗所开发的PM法多晶硅提纯技术,可以在实现99.99995%的纯度下,将成本降低到6万元/吨的程度,仅为国外西门子法多晶硅成本的1/2.5。上海普罗正在开发的无籽晶铸造单晶技术,不仅效率高,而且成本低,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上海普罗的一炉四锭多晶硅铸锭炉,单炉产量达到3200公斤,单位铸锭能耗低于5千瓦时/公斤,晶粒质量优于欧美铸锭设备。这说明,我国的装备制造和工艺研发能力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在目前的危机阶段的低谷时期,只要我国光伏企业大胆使用这些创新技术进行自主创新,大胆采用国内自己的技术成果,自主研发更为高效节能的光伏产品,就能够进一步大幅降低光伏制造成本。2013年4月,武汉凹伟能源的“高效率屋顶聚光发电系统”项目在第41届日内瓦国际发明展上获得特别金奖,是中国代表团获得的三项特别金奖之一。
实际上,虽然欧美国家对光伏的研究比中国早若干年。但领先优势并不是很明显。大多数工艺设备都很粗糙,并未经过长期的产业化检验,不少设备比中国的设备性能还要差,有的甚至是“愚蠢”的设计。当然,也不乏有不少技术领先的设备和工艺,但领先优势都不大。因此,一方面,我国的装备制造和工艺研究单位要加快研发进度,尽快实现从全产业链的角度对欧美的全面超越,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要大胆采用国内的工艺和设备。这样的话,即便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即便美国坚持双反,中国的光伏产业依然能够摆脱对欧美市场与技术的依赖,摆脱其贸易壁垒,而独自领跑世界。这样还会使得欧美越建立贸易壁垒,对其自身的光伏产业发展危害越大,而中国则能够发展得更好。
2)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建立我国独特的光伏制造体系
我国在传统产业如纺织、服装、电子等除了在多晶硅、铸锭、切片、电池片、组件等主要环节进行自主创新外,还应当发挥中国制造大国的优势,将汽车、电子、服装、纺织等传统产业的制造优势,转移到光伏产业的制造系统中来。这样,将能够建立起全球竞争力最强的光伏制造体系,将成本做到最低。我国光伏制造业中,虽然下游的成本暂时低于国外,但多晶硅的成本还高于国外,而装备制造方面,许多环节的制造技术还依赖于国外,因此,制造优势还不明显。一旦将我国传统制造业的优势转移过来,则将居于不可撼动的龙头地位。这样,国外的任何贸易壁垒都会使得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损失的只有他们自己。
我国光伏企业要利用产业低迷阶段,提高我国光伏产业各个环节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制造水平 ,将已经具备的成本优势保持下去,并积极采用新工艺将多晶硅原料环节的高成本的短板劣势转化为低成本的优势,使得中国光伏产业在全产业链各环节的成本和技术上均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并长期保持下去。这样才能彻底打败外国政府和企业遏制中国光伏发展的企图。
3)利用光伏组件成本急剧下降的机遇,大力发展国内光伏发电市场。
由于光伏组件和系统的成本急剧下降 ,使得1元/度的光伏上网电价在我国西北变得十分有利可图。在东部,江苏省制定了1.25元/度的策略。国内的光伏企业可以大力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享受金融危机导致的光伏低迷所带来的低价红利,同时,在西部将光伏项目与光伏发电同步上马,解决光伏发电的出路问题。同时,光伏应用企业也要大胆探索,除了在西部地区建设地面电站外,也要在中部和东部沿海进行屋顶发电、水面发电、海上光伏等发电应用,积累经验,为我国政府提供依据。
我国的光伏产业存在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各地政府和企业都是为了光伏而发展光伏,仅仅把光伏当作一个新兴产业,忘记了光伏其实是一种能源产业。这种对光伏的夸大在我国许多地区都存在。这种夸大其实是对光伏的孤立,反而限制了光伏的发展。光伏产业的真正发展,只有在光伏充分地被应用以后,才能够实现。毕竟,光伏发电是一种能源,是为了给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提供电力的。因此,发展光伏不能为光伏而光伏,而是要为经济发展而合理发展光伏产业。光伏发电,应当与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人民生活用电等紧密结合,光伏为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光伏发电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此外,有实力的企业,要利用现在的价格低谷和产业低迷的阶段,设法联合金融机构,实行逆市扩张,弯道超车。在低谷中进行扩产,并加大技术改造的强度和力度,这样,就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最大的产能迎接下一轮的产业高潮。
只要中国光伏企业的制造水平能够得到提升,只要中国光伏企业在保持成本优势的同时增加技术优势,只要中国光伏企业能够正视光伏的地位,使光伏能够最好地为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那么,无论美国佬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花招和手段,都无法伤害中国的光伏产业。他们会发现“双反”,不仅伤害不了中国企业,反而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国的光伏产业,就能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中欧谈判
经过近一年马拉松式博弈,在最高政治层面***介入斡旋之下,中欧双方就光伏反倾销一案达成和解,中国光伏企业终于得到难得的喘息机会。当事企业向腾讯财经起底了谈判内幕。
欧盟委员会8月2日宣布正式批准中欧光伏贸易争端的“价格承诺”协议,该方案将于8月6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中欧光伏贸易争端获得和解。
另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务部主任陈惠清介绍,反补贴调查仍在进行中,调查处理结果会一并通过价格承诺协议解决并于8月6日公布。
承诺价格和出口配额是决定中国光伏企业未来命运的关键点,也因此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这两项数据均应保密,参与谈判的双方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方面对此也是三缄其口。
尽管如此,各种版本还是充斥行业内外,0.54欧元/瓦、0.57欧元/瓦等说法更是喧嚣一时。对此,包括江苏某知名企业高管在内的光伏业内人士向腾讯财经证实,谈判确定中国对欧出口光伏组件底线价格及配额分别为0.56欧元/瓦和7吉瓦。
而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分析师王润川向腾讯财经透露,这一超级贸易大案涉及光伏硅片、电池及组件,除了组件之外,中欧双方实际也就硅片和电池也分别制定了一个底线价格和配额,总的配额量将远超7吉瓦,超过行业企业预期。
得益于上述利好结果,中国光伏企业保住了欧洲市场的大半壁江山,但是由于价格承诺限制,中国光伏产品的价格优势或将被削弱,在欧洲市场上将面临来自韩国等同业的激烈竞争。在此背景下,开拓新兴市场和国内市场成为众多企业未来业务的重点,但这显然并不那么容易。特别令业内人士担心的是,如果国内企业不吸取欧美“双反”案件的教训,新兴市场可能成为中国光伏企业另一个滑铁卢。
此外,在经历疯长和贸易争端之后的中国光伏产业的确应该反思近年来的发展模式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简易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吗?营改增后的简易征收纳税人开票的税率是多少?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
简易计税方法是有规定的条件的,一个是建筑老项目,即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另一个是清包工项目,符合其中之一,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旦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按照征收率开具。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营改增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3%简易征收政策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可以给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纳税人开专票吗?
可以给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纳税人开专票,但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答:营改增后,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3%.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增值额交17%的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按利润交2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按利润交2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5000元以上,国税方面,要按你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根据你的利润大小,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