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牧光互补光伏建设要求_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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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用地政策2.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政策
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光伏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光伏项目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政策
必要性为没有机械转动部件也不消耗燃料,并且不排放包括温室气体在内的任何物质;必要条件为不受地区、海拔等要素的限制。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过程没有机械转动部件也不消耗燃料,并且不排放包括温室气体在内的任何物质,具有无噪声、无污染的特点;太阳能资源没有地域限制,分布广泛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与其它新型发电技术相比,太阳能光伏发电为一种具可持续发展理想特征。
太阳能在地球上散布普遍,只需有光照的当地就可以运用光伏发电系统,不受地区、海拔等要素的限制。太阳能光伏发电进程无需冷却水,可以装置在没有水的荒凉沙漠上。光伏发电还可以很便利地与修建物连系,组成光伏修建一体化发电系统,不需求独自占地,可节流珍贵的地盘资源。
扩展资料:
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的相关要求规定:
1、通过税收或其他鼓励措施,促进工业和商业用户的太阳能系统安装。因为工商业用户主要用电高峰经常在白天,太阳能系统在日照白天发电,补充工商业用电,降低工商业对电网的压力。
2、对建设光伏电站在资金方面零投入,只需提供闲置屋顶,以当地市电价格使用光伏电力。同时,投资方给予企业6~10%的电价返还,实现节能效益共享的初衷。
3、在电能计量表安装在逆变器交流输出端的交流配电柜中,项目均采用供电部门提供的计量表,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标准,达到精准、公平、合理的电流计量。
百度百科-太阳能光伏电站
法律分析:“渔光互补”是指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在鱼塘、内河(哑河)、内湖泊及水库等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以进行鱼虾养殖,光伏阵列为养鱼提供良好的遮挡作用,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模式。具有综合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附加值的特点,实现了互利共赢,提高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发展。有数据分析,使用光伏发电的鱼塘每亩利润与未安装光伏发电组件鱼塘比较,经济效益提高3倍以上。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等要求。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