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经济林光伏_经济林可以建光伏电站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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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林可不可以搞光伏发电项目?2.经济林可以建光伏电站吗
经济林可不可以搞光伏发电项目?
可以,但是要走程序。
(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
一是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三)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程序是:
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经济林可以建光伏电站吗
2013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5.66亿元,增长9%;财政收入12.31亿元,增长10.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7.38亿元,增长24.1%;规模工业增加值61.6亿元,增长15.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15亿元,增长12.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91元,增长10.4%;农民人均纯收入10386元,增长14.5%。农民人均纯收入有望在2014年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
工业经济实力持续提升。一是园区发展水平有效提升。高起点规划,实行功能分区,不断完善乡镇区块功能,园区产业承载力不断提升。加大园区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入驻企业达63家,项目总投资230亿元。二是新能源产业发展加速推进。风力发电一期项目10万千瓦机组正在进行投产发电前的安装调试,二期10万千瓦已于2013年5月开工,三期10万千瓦已获得核准,界首、漠川等乡镇的风力资源已启动开发。引导光伏企业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协助解决融资困难,兴安光伏产业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复产。三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海螺水泥等龙头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大锰锰业等11家公司被列为桂林市“两化融合”应用企业,宏旺菌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7家,产值超亿元企业39家,“四上”企业118家。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169.3亿元,同比增长16.1%,工业经济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57.8%。
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一是农业主导产业不断壮大。全县水稻、葡萄、柑桔、甜玉米、食用菌种植面积分别达到42.6万亩、13.3万亩、11.5万亩、11万亩、800万平方米,农林牧渔总产值44.39亿元。第十九届全国葡萄年会在兴安召开。
二是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第十二年位居广西前列。“种—养—加”现代循环经济模式和“公司+基地+农户”现代种养殖模式极大地带动了农民致
富;“115510”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得到区、市领导的充分肯定;积极培育肉牛等新兴特色产业,肉牛养殖达2万头;林下种植41万亩,林下经济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比扩大;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暨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会议在兴安召开,林业生产者组织国际会议将兴安列为现场参观点。
三是农村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继续加快第三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全区冬春水利建设现场会在兴安召开,荣获“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投入近4000万元完成村内道路硬化155个村屯164公里,全县95%以上的建制村已通水泥(柏油)路,15个区级贫困村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全市农村公路标准化建设现场会在兴安召开;建成桂北水果交易市场(一期),当年交易额达4亿元;为105个村屯安装太阳能路灯1536盏,按照“三改三建”的要求完成40个“普惠制”新村建设任务,涌现出马头山、大车头、屯川等一批新村示范点。 境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劳力资源充足,适于发展农业。农业粮食作物以种植水稻为主,玉米、红薯、大豆等为辅。经济作物以花生、磨菇、茶叶、油菜为主,甘蔗、木薯、苎麻等为辅。园艺作物以种植白果、柑桔、葡萄为主,桃子、李子、枣子、西瓜、石榴、板栗等为辅。
解放前,由于受封建土地所有制束缚,农民文化素质低,生产条件差,因此农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同时,国民政府对农业极不重视,每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极少。
解放后, 平均每年国家投资444.2万元, 用于发展农业。1950年冬至1951年夏,通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以后,又通过50年代兴修水利和深耕改土,60年代推广种植双季稻,70年代大种柑桔和推广水稻矮杆良种,80年代推广种植杂交水稻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生产有很大的发展。 1990年, 粮食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66%,比1949年增长55.1%,粮食总产量增长2.53倍;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1.62%,比1949年增长1.66倍;农业总产值11907万元(1980年不变价) ,比1949年增长8.22倍。 解放前,兴安工业以民间手工业为主。清光绪三十二
年(1906年)创办兴安造纸公司,为县内有工厂之始,没有多久陷于亏损而倒闭。据《兴安年鉴》载:民国31年(1942年),兴安手工业作坊和工场主要有织布、洗染、酿酒、砖瓦、铁器、木器、首饰小五金、白铁、榨油等行业。
共423户,从业970人。
解放初, 有城关、高尚、百里、溶江4家私营碾米厂,主要设备有汽车引擎带动单机碾米机。1951年3月,创办光明电厂,装机15.5千瓦,为直流发动机,以110伏电压供电,是县内最早的地方国营工业。1954年,对私营工业、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7月成立县手工业合作社。1956年,贯彻中央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指示,将城关、百里、 溶江、高尚4家碾米厂纳入公私合营并转为国营企业。同年,建立兴安、界首、溶江等3家国营酒厂。 1958年“大跃进”兴起,先后兴建铁矿厂、农具厂等数十家厂矿。同时,将集体所有制的铁器社、建筑安装工程队、印刷厂等转为全民所有。1959年因原料不足,成本高、质量差、大部分企业下马;职工人数锐减为1907人。1961年,开始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办工业继续缩减。1968年, 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共18家,职工618人,年产值481.63万元。1970年增至25家,新增有农机二厂、化肥厂、农药厂等, 主要有冶金、机械、电力、燃料、化学、建材、森工、轻工等行业,年产值1090.74万元。1977年,境内有中央属企业1个(邮电部兴安通信设备厂) ;地区属企业1个(桂林地区兴安水泥厂) ;县属及各局办全民所有制企业共34家;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73家,其中,二轻手工业企业5家, 农村公社工业企业68家。 县属工业总产值3134.97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36.29%。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业企业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作了相应调整。同时进行工业体制的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使企业逐渐趋向合理发展,税利亦逐年增长。1978年,工业产值5288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01%。1980年,工业产值为5200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值3778万元,占72.65%。1985年,工业产值6750万元(1980年不变价,下同),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9.74%,1990年,全县工业企业3746家,其中国有工业企业34家,集体企业70家,个体私营企业3642家。工业产值达到9029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43.13%。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4848万元,其中全民企业原值4866万元,净值3176万元;集体企业原值1935万元,净值1595万元。 服务业
全年招商引资实施市外项目62个,完成市外到位资金64.06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750万美元。中电投集团、中储粮公司加大在兴安的投资,大自然公司装饰新材料项目建成试产,湘商物流园、邦辉纺织二期、汽车检测中心物流城等35个千万元以上项目,为兴安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秦时明月文化旅游产业园、国际房车露营度假区、乐水园等旅游项目已达成初步意向落户兴安。
全年加强旅游景区评级和酒店评星工作,加快实施老山界龙潭江景区、猫儿山云顶酒店、湘江战役陈列馆等旅游项目,建成广西第一条休闲绿道——灵渠南渠休闲绿道(一期),积极探索风力发电观光、“一山三库”畅游等新兴旅游项目的开发,兴安旅游“四张牌”形成品牌效应。全年接待游客人数531.2万人次,同比增长10.02%,实现旅游总收入38.8亿元,同比增长15.12%,获得“中国最美文化休闲旅游名县”、“美丽中国示范县”、“美丽中国十佳旅游。
林业
解放前,县内无专门机构管理林业。解放后,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林科,兼管林业生产和销售等工作, 有专职干部4人。1955年专设林业科。1959年成立县林业局。此后,机构几经分合,曾称农林水服务站、农林水领导小组、森工局。1977年复称林业局。到1990年底止,有职工557人。境内林业发达,资源丰富,据1966年普查统计,全县有森林面积179.5万亩, 覆盖率为51%,70年代后,由于以柑桔、白果为主的经济林发展较快,使森林覆盖面逐年有所增加。到1978年,全县森林面积为205万亩,覆盖率为58.2%,比1966年分别增长14.2%和7.2个百分点。但由于用材林砍伐过量,又使蓄积量出现逐年减少的趋势。1979~1981年,由于农业生产体制变动,林权未及时落实,乱砍滥伐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后,实行林业“三定”(定山界林权、定责任山、定自留山),农民的造林积极性提高, 封山育林得到贯彻,林业生产逐步好转。1990年,全县森林面积为219万亩,覆盖率为62.2%,林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50~60年代平均每年为8.9%。70~80年代平均每年为9.08%。1990年,林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5.96%,比1949年下降0.97个百分点。
畜牧渔业
解放前,境内农村一般都有饲养畜禽的习惯,有水面的地方还兼营渔业。
解放后,1950~1957年,县内畜牧渔业生产实行以农户家庭饲养并自由买卖,发展较快,全县畜牧业年均产值为285.29万元,渔业产值年均为8.14万元,分别比1949年增长1.02倍和15.1%。 1958~1962年,由于大搞“一平二调”,大办集体猪场,加上高征购、反瞒产,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粮食大减产,畜牧渔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全县畜牧业年均产值与渔业年均产值分别比上个时期年均下降35.5%和14.86%。1963~1965年,畜牧渔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畜牧渔业生产实行集体饲养限制农民家庭饲养, 生产发展缓慢,畜牧业年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徘徊在12.8%~14%之间,渔业年产值占农业产值的比例比1957年还下降0.1个百分点。80年代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事畜牧渔业的专业户和重点户不断涌现,生产发展迅速。1985年,畜牧业产值为2746万元 (1980年不变价,下同) ,渔业产值为67万元,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26.8%和0.6%。1990年,全县畜牧业产值为2500万元,渔业产值106万元,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21%和0.89%,比1976年分别增长2.64倍和7.03倍,比1978年分别增长73.13%和3.42倍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要走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