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能集团松阳光伏_光伏发电国家最新征地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企业光伏发电政策2.光伏发电国家最新征地政策
3.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企业光伏发电政策
企业光伏发电的政策:
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浙江省给予补贴的县市最多,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截至目前,永康市、嘉善县、金华市、玉环市、仙居、永嘉、杭州市、松阳、柯城区、海盐、瑞安、泰顺等20个市(县/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其中宁波的电量补贴最高,达到0.45元/千瓦时;嘉善、嘉兴平湖、丽水云和县装机补助最高,均给予1元/瓦的补贴。
北京给予补贴的区域集中在通州、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4个地区,通州对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600KW(含)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按照发电量,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金额均为0.4元/千瓦时;西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在广东省肇庆高新区、黄埔区、东莞、深圳4个市(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中,肇庆高新区补贴标准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为基础,按30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而黄埔区的补贴标准按装机和发电量两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方给予0.2元/瓦一次性补贴,屋顶方为公共机构享受0.3元/千瓦时的补贴;东莞、深圳均按照发电量,东莞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0.3元/千瓦时的补贴,连补5年;深圳市针对常规光伏项目,2022年、2023年并网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
在安徽芜湖市、繁昌区两地补贴中,芜湖市按照装机为基础,而繁昌区按照发电量。芜湖市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3元/瓦;繁昌区电量最高补贴达到0.05元/度,连补2年。
江苏补贴的队伍中,苏州市吴江区补贴标准既有装机补助、又有发电量补助,装机补助最高达到1元/瓦;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及其他项目补贴金额达到0.2元/千瓦时,补贴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征地政策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
(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
(三)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
(四)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
(五)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六)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七)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浙江省给予补贴的县市最多,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截至目前,永康市、嘉善县、金华市、玉环市、仙居、永嘉、杭州市、松阳、柯城区、海盐、瑞安、泰顺等20个市(县/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其中宁波的电量补贴最高,达到0.45元/千瓦时;嘉善、嘉兴平湖、丽水云和县装机补助最高,均给予1元/瓦的补贴。北京、广东两省给予补贴的势头旗鼓相当。北京给予补贴的区域集中在通州、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4个地区,通州对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600KW(含)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按照发电量,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金额均为0.4元/千瓦时;西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在广东省肇庆高新区、黄埔区、东莞、深圳4个市(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中,肇庆高新区补贴标准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为基础,按30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而黄埔区的补贴标准按装机和发电量两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方给予0.2元/瓦一次性补贴,屋顶方为公共机构享受0.3元/千瓦时的补贴;东莞、深圳均按照发电量,东莞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0.3元/千瓦时的补贴,连补5年;深圳市针对常规光伏项目,2022年、2023年并网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江苏、安徽在今年的补贴队伍中表现也是十分抢眼。在安徽芜湖市、繁昌区两地补贴中,芜湖市按照装机为基础,而繁昌区按照发电量。芜湖市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3元/瓦;繁昌区电量最高补贴达到0.05元/度,连补2年。江苏补贴的队伍中,苏州市吴江区补贴标准既有装机补助、又有发电量补助,装机补助最高达到1元/瓦;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及其他项目补贴金额达到0.2元/千瓦时,补贴2年。值得注意的是,苏州市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开发利用,“十四五”期间,对设立光伏补贴财政专项资金落实补贴的县级市(区),自2022年起给予年度补贴,其中,对纳入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光伏试点的县级市(区)按其年度实际发放光伏补贴总额的30%进行补助,对其他县级市(区)按照15%进行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双碳”背景下,引发光伏项目开发的新高潮。近年来,在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抓手下,光伏用地政策或进一步收紧。事实上,光伏用地也一直是光伏电站投资的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全面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逐个了解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及建设运营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类别、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占用耕地面积、是否与光伏项目同步编制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或者农业种植方案等。目前江苏省已经响应国家能源局政策开启了摸底调查工作。 早前,5月25日,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用地的紧箍咒再次勒紧。 8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明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9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据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今,国家以及各地纷纷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政策11条。地方层面政策35条,包括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贵州、海南、河北、河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等19省。(关注微信公众号“光伏头条”,点击11月9日《必看!光伏用地政策梳理(2021-2022)!附全文件》一文,查看获取光伏用地政策资料包)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在国家耕地、林地保护制度的大前提下,各地出台的光伏用地的政策倾向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鼓励结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来建设光伏项目; 另一类为从严管控光伏项目用地,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建设光伏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另一方面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此外,光伏用海、河道等政策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地也均有提及。国家出台11条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15地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地建设光伏项目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江苏、贵州、安徽、江西、河南、山西、新疆、广东肇庆市、浙江松阳县、内蒙古、云南、宁夏、内蒙古阿拉善盟、福建、浙江等15地发布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建设光伏项目相关政策16条。详情如下:10地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山东、云南、内蒙古、天津、海南、海南临高县、江苏、河北、辽宁、江西等10地在耕地、林地、生态红线等方面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13条。“双碳”背景下,引发光伏项目开发的新高潮。近年来,在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抓手下,光伏用地政策或进一步收紧。事实上,光伏用地也一直是光伏电站投资的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全面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逐个了解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及建设运营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类别、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占用耕地面积、是否与光伏项目同步编制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或者农业种植方案等。目前江苏省已经响应国家能源局政策开启了摸底调查工作。 早前,5月25日,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用地的紧箍咒再次勒紧。 8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明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9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据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今,国家以及各地纷纷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政策11条。地方层面政策35条,包括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贵州、海南、河北、河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等19省。(关注微信公众号“光伏头条”,点击11月9日《必看!光伏用地政策梳理(2021-2022)!附全文件》一文,查看获取光伏用地政策资料包)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在国家耕地、林地保护制度的大前提下,各地出台的光伏用地的政策倾向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鼓励结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来建设光伏项目; 另一类为从严管控光伏项目用地,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建设光伏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另一方面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此外,光伏用海、河道等政策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地也均有提及。国家出台11条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15地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地建设光伏项目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江苏、贵州、安徽、江西、河南、山西、新疆、广东肇庆市、浙江松阳县、内蒙古、云南、宁夏、内蒙古阿拉善盟、福建、浙江等15地发布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建设光伏项目相关政策16条。详情如下:10地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山东、云南、内蒙古、天津、海南、海南临高县、江苏、河北、辽宁、江西等10地在耕地、林地、生态红线等方面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13条。详情如下:5地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宁夏中卫市、河北、江苏、甘肃、内蒙古等5地发布光伏用地相关政策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