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耕地占用税光伏发电_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2.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
3.地方“十四五”规划建议瞄准新能源,为何风光储氢备受期待?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316号]中的减免税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农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财税法规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58号]文件规定,对港、澳、台侨胞兴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确属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免税。对农业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文件规定,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公路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72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规定,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公路线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61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以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1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国家黄金储备的需要,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由所在地财政厅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89)财农字第54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主办的全日制技工学校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武警消防部队属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以外,应照章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60号)文件规定,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河南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证税额征收40%,免征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64号)文件规定,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山西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7号)文件规定,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湖北省境内的库区淹没占地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河干流城西湖退堤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981号)文件规定,对淮河干流城西湖847.19公倾退堤工程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90]财农字第16号)文件规定,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篇)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国家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工信部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住建部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科技部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交通部有关文件) 2022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金融政策汇总(国家部委篇:水利部有关文件)一图看懂“56项税费优惠政策”
全文如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地方“十四五”规划建议瞄准新能源,为何风光储氢备受期待?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有:
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氢能、新能源汽车成为近期的高频词汇;《关于制定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相继出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氢能、新能源汽车等成为三五愿景提案中的高频词。地方十四五规划提出以新能源为重点,为能源产业长远发展奠定主基调。
在业内人士看来,地方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与中国的碳高峰和碳中性承诺密切相关。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燕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以风电和光伏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主力军,在能源转型期将发挥重大作用。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他说,在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划建议中,关键是要通过技术和体制创新,推动新能源的发展。其中,北京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拓展绿色节能、清洁环保等产业,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造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海南省以建设清洁能源岛为目标,大力推进工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
在中央提出3060目标的背景下,各地近期出台的规划建议,显示了各地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积极性,这将给光伏等新能源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副秘书长认为,未来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科学规划,通过政策机制的保障和新能源并网的支持,推动新能源更好的发展。如他所说,地方政府应该解决一些政策难点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也是导致光伏非技术成本比重不断上升的重要因素。建议地方政府明确光伏用地政策,尽可能降低光伏用地成本。
在秦海燕看来,十四五期间,要明确对地方和行业的传导压力和传导任务,明确地方和重点行业达到高峰的目标、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他强调,要把限额制度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逐年提高消费权重。建议参照节能减排指标考核办法,将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指标与节能减排指标紧密挂钩,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指标。地方政府应将配额制度分解到县、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