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绍兴光伏补贴_浮盈14倍!光伏龙头巨额减持来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十堰能源办最新光伏扶持对光伏产品的补贴介绍2.浮盈14倍!光伏龙头巨额减持来了
3.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十堰能源办最新光伏扶持对光伏产品的补贴介绍
一、江西省
参考文件: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
摘要: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除了国家补贴0.42元/kWh外,省专项资金补助,一期工程补助4元/W,二期工程暂定补助3元/W。
省0.2元/W补贴。
二、山东省
参考文件:鲁价格一发〔2013〕119号
摘要: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kWh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
三、河南省洛阳市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摘要:对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洛阳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0.1元/W奖励,连续奖励3年。
四、安徽省合肥市
参考文件:合政〔2013〕76号
摘要:在肥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当地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按年发电量给予0.25元/kWh补贴;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年发电量给予0.02元/kWh补贴;连续补贴15年。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等,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W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kWh电补贴政策。
五、江苏省
参考文件:苏政办发〔2012〕111号
摘要:在国家统一上网电价基础上,该省明确2012年-2015年期间,对全省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kWh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六、河北省
参考文件:无文号
摘要:对采用省内生产光伏组件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优先并网,全额收购。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上网电价1.3元/kWh,2015年建成投产的为1.2元/kWh,上述上网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暂执行三年。
七、上海市
参考文件:沪发改能源〔2014〕87号
摘要:分布式光伏的“度电补贴”金额为工商业用户0.25元/千瓦时,个人用户0.4元/千瓦时,期限为5年。
参考文件:浙政发〔2013〕49号
摘要: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kWh。
1、温州市
参考文件:温政发〔2013〕75号
摘要:1)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kWh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补五年;
2)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5元/kWh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元/kWh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3元/kWh补贴,自发电之日起,
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2、温州市永嘉县
参考文件:永政发〔2013〕282号
摘要:1)对县域内除民居外装机达到50kW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0.40元/kWh;
2)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2元/W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0.3元/kWh的补贴。
3、嘉兴市
参考文件:嘉政发〔2013〕87号
摘要: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kWh,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4、嘉兴市秀洲区
参考文件:秀洲政发〔2013〕31号
摘要: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W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5、海宁市
参考文件:海政办发〔2013〕260号
摘要:对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达到0.1MW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kWh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一次性补助。
6、桐乡市
参考文件:桐经信产〔2013〕148号
摘要:1)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5元/W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不补);
2)2014年以前建成投产,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
3)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4)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7、杭州市
参考文件:杭政函〔2014〕29号
摘要: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再给予0.1元/kWh的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8、杭州萧山区
参考文件:萧政办发〔2013〕209号
摘要: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2)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kWh补助。
9、富阳市
参考文件:文件即将印发
摘要:2014-2016年建成投产的项目,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
10、衢州市
参考文件:衢政发〔2013〕53号
摘要:在本市绿色产业聚集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的项目,在省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已享受国家、省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
11、衢州市龙游县
参考文件:龙政发〔2013〕35号
摘要:1)对县域内实施的装机达到1MW以上的项目给予0.3元/W的一次性奖励;
2)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的上网电价补贴。(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补)
12、衢州市江山市
参考文件:江政发〔2014〕2号
摘要:1)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kWh的补助;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kWh的补助;
3)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m2的补助。
13、安吉县
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光伏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1)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
2)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14、绍兴市
参考文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摘要:项目投资补助。按《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有关条款规定,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配套电量补贴。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九、陕西商洛市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摘要:意见从价格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项目政策、并网政策、技术政策、审批政策、配套政策九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扶持政策。
1)对在商洛市注册并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电池板、组件的发电企业,除享受中省有关补贴外,市县财政再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0.01元和0.05元每度;
2)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兆瓦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100兆瓦的公司,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
十、山西省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摘要:以鼓励政策为引导,以推广应用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应山西的光伏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秩序,积极推进大型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2015年底,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2020年底,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十一、广东省佛山市
参考文件:《佛山太阳能发电应用实施意见》
摘要:为了推广光伏发电,佛山重点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应用,先易后难逐步推向公共建筑、商业楼宇、家庭社区、保障性住房、“三旧”改造等方面的应用。
另外在各类土地招拍挂时,《实施意见》建议,可针对特定项目(如工业厂房、商业建筑、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附属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此外,我国其他各省市也在陆续出台鼓励当地光伏发电项目措施,各种光伏利好政策正酝酿中,我们将持续关注。
浮盈14倍!光伏龙头巨额减持来了
爱旭股份一则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让硅料黑马——青海丽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青海丽豪”)的近况得以显露。
最新一轮融资后,这家成立不到两年的企业,股东增加至约40家,投后估值接近140亿元。
实际上,今年9月,青海丽豪刚刚通过官微宣布完成22亿元B轮融资,三峡集团旗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海松资本、_晖资本、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美绿色基金、稼沃资本、浙民投等参与投资,老股东正泰、IDG资本、金雨茂物等均追加投资。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正是在通威股份旗下四川永祥前董事长——段雍等光伏大将入主后,青海丽豪吸引来了IDG资本、金雨茂物等投资机构,正泰系、爱旭股份、晶盛机电等光伏巨头或其关联方更是踊跃入股,大有“众星捧月”之势。
硅料黑马“显山露水”
净利润率近60%
爱旭股份12月3日公告显示,本次,爱旭股份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爱旭”)拟以货币出资方式参与对青海丽豪的增资,计划出资3.85亿元对价取得青海丽豪2.78%的股权(按增资后模拟,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数据为准)。
爱旭股份表示,本次投资系公司基于自身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加强产业上下游合作,完善供应链体系,充分发挥双方在光伏产业链各环节的领先优势,实现协作共赢。
值得注意的是,青海丽豪是一家刚成立不到两年的企业。
青海丽豪成立于2021年4月,主要从事高纯晶硅等半导体材料的生产工艺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高纯度硅料制品,是光伏产业链上游企业,也是爱旭股份的供应商之一。青海丽豪计划总投资180亿元,分三期建设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目前,一期5万吨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内投产,二期项目已开工建设。
公告同步披露了青海丽豪未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0月31日,青海丽豪资产总额为87.46亿元,资产净额为40.69亿元,2022年1-10月,其实现的营业收入为8.45亿元,净利润为4.92亿元。
眼下,相比其他硅料巨头,青海丽豪的资产与业绩规模堪称“袖珍”。不过,在投产第一年、产能爬坡期,其已经能够实现接近60%的净利润率。
爱旭股份表示,考虑到标的公司2022年产能释放并不充分,公司根据对其2023年利润以及本次增资价格的测算,预计其动态市盈率约为2.38倍,低于当前同行业主要可比上市公司4.99倍的平均动态市盈率水平,具备投资可行性。
通威昔日大将掌舵
光伏巨头“众星捧月”
最新公告显示,在本轮融资后,青海丽豪的注册资本由34480.52万元增加至约41300万元,股东数从21家增加至约40家。
身处光伏行业,青海丽豪拥有堪称顶尖的创始团队及奢华的股东阵容。
创立、执掌青海丽豪的,正是通威股份旗下四川永祥前董事长——段雍,四川永祥至今是我国硅料“一哥”。履历显示,段雍出生于1974年,曾任职东方希望集团,后加入通威股份。2021年5月27日,通威股份收到段雍的辞职报告,段雍辞去通威股份董事及其他各项职务。
2021年6月,段雍及相关方通过海南皓梵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海南卓悦”)入主了青海丽豪,段雍出任青海丽豪董事长。
天眼查显示,此后,段雍逐步退居幕后,由张立出任青海丽豪董事长兼总经理。与段雍一样,张立曾任职东方希望集团。
2021年下半年,青海丽豪展开A轮融资,众多光伏巨头前来捧场。
具体来看,2021年下半年,7家股东新加入了青海丽豪——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环宇智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晶_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云清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晶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都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峻峰碧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隶属正泰系,背后站着南存辉;绍兴上虞晶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时是光伏巨头——晶盛机电的控股股东,由曹建伟、邱敏秀实际控制。
今年3月,青海丽豪再新增4家股东。
除了珠海华发集团成员企业等入股外,珠海润_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珠海润_”)也在今年3月入股青海丽豪。公告显示,珠海润_的实控人为爱旭股份实控人陈刚。
此后,青海丽豪再新增多家股东。
在本次最新一轮融资前,青海丽豪共有21位股东,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前五名股东分别为海南卓悦,持股比例为11.60%;天津环宇智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11.46%;珠海润_,持股比例为11.11%;正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87%;海南豪悦,持股比例为10.73%。
天眼查显示,海南卓悦与海南豪悦皆由段雍及其相关方控制。
公告显示,本次融资后,珠海润_出资额不变,在青海丽豪出资比例从11.11%降为9.28%。最新公告并未披露青海丽豪本次融资的其余增资方。
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抱团
今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强系统对接,深化全链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订长单、技术合作、互相参股等方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引导上下游明确量价、保障供应、稳定预期。
实际上,过去两年,作为光伏上游核心原材料,硅料价格大涨。光伏产业链中下游企业不得不通过签订长单或者战略入股进军上游等方式保障供应链安全与稳定。
自成立起,青海丽豪便被打上了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抱团的烙印。正泰系、晶盛机电、爱旭股份的关联方分别战略入股青海丽豪,这将有助于它们获得硅料的相对稳定供应。
在最新公告中,爱旭股份列举了硅料行业及青海丽豪四大价值:
一、光伏需求稳定增长,下游硅片扩产需求远超高纯晶硅供给,未来行业发展空间大。
二、青海丽豪首期项目已于2022年内投产,年能持续提升。二期项目也已开工建设,2023年产能还将进一步释放。
三、2022年以来,高纯多晶硅料仍产业链中供需格局偏紧的环节,青海丽豪自投产以来业绩提升明显,根据测算,随着标的公司产能的提升,其2023-2025年经营业绩还将有大幅增长。
四、青海丽豪通过先进工艺理念与规划,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具有较好的质量优势、成本优势和规模优势,有助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抱团正愈来愈多。
2021年2月,上机数控与协鑫科技旗下江苏中能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意向进行30万吨颗粒硅生产及下游应用领域的研发项目合作,项目总投资预计为180亿元,整个项目分为三期具体实施。
今年8月,TCL与协鑫联手打造的呼和浩特1万吨电子级多晶硅暨10万吨颗粒硅项目正式开工,总投资预计120亿元。该项目地处内蒙古中环产业园,与TCL中环仅一街之隔。“10万吨颗粒硅达产后,大部分产能将直供TCL中环,还节省了包装与运输成本。”一位协鑫科技相关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表示。
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市值1500亿光伏龙头晶澳科技现大额减持,主角是其前控股股东。
1月10日,晶澳科技(002459)披露一则减持公告显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华建盈富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建盈富)计划于1月11日至8月8日减持不超683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9%。按照当前晶澳科技64.83元/股的价格,这笔减持总规模将达到44.3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华建盈富自2014年底通过定增入主晶澳科技前身天业通联,至2019年底一直是天业通联的控股股东,其背后则是神秘“华建系”资本,而“华建系”资本掌门人则是江西富豪何志平。这名资本达人在晶澳科技身上的投入在逾8年时间已经浮盈逾14倍。如今华建盈富大举减持,引起“华建系”套现离场的猜测。
持股长达8年出头
晶澳科技10日公告显示,第二大股东华建盈富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83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在减持前,华建盈富持有公司股份1.84亿股,占比为7.8%。
晶澳科技当前股价为64.83元/股,这笔减持总规模将达到44.3亿元。据了解,华建盈富此次计划减持的股份来自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在去年6月,晶澳科技完成2021年权益分派,除了向股东每10股派发1.5元(含税)之外,还每10股转增4股。华建盈富持有的这1.41亿股股份增至1.98亿股。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2014年12月,晶澳科技的前身天业通联以6.01元/股的价格发行1.66亿股股份,共募集10亿元。而华建盈富认购其中1.41亿股。彼时,发行完成后,华建盈富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占比36.39%。这一股权结构一直保持到2019年底。
2019年中,在光伏中概股回归潮之下,晶澳科技当前实控人靳保芳推动晶澳太阳能回归A股,于2019年11月通过重组天业通联成功登陆国内资本市场,而华建盈富从此退居第二大股东位置。
对于当年的重组,华建盈富曾作出股份限售承诺,即在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而这三年的限售期已经于2022年11月28日届满。根据晶澳科技今日披露的另一份公告显示,1月10日,公司收到华建盈富通知,其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9日期间,已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428.13万股,其持股比例由8.4%下降至7.8%。
可以看到,华建盈富在限售期结束后,立马开启减持。值得注意的是,华建盈富当前持有的7.8%股份对应市值达到118.76亿元。根据WIND数据显示,按照2014年的定增的发行价来看,复权后的涨跌幅已经达到1417.73%。换言之,华建盈富持股8年出头,当前已经浮盈14倍,收益相当可观。
“华建系”大有来头
华建盈富有何来头?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华建盈富由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7.65%,而低调的江西富豪何志平则直接持股2.45%。进一步查看,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背后则同样是何志平所掌控的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建)。
对于A股市场来说,“华建系”资本并不陌生。除了通过华建盈富间接持股晶澳科技外,中国华建还直接持有另一家A股上市公司天音控股(000829)7.12%股份,是天音控股的第三大股东。
资料显示,中国华建是一家地产和PE色彩浓厚的企业,以房地产开发和股权投资为主业,
在北京、上海、哈尔滨、天津、重庆、无锡、三亚、浙江绍兴等众多地区已建成、在建及土地储备的总量达1000多万平方米,投资控股、参股并取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有数十家。
而“华建系”的掌舵者何志平不仅是江西富豪,更是资本运作达人,他在早年曾有多笔投资。除了对早年的天业通联和天音控股的入股外,2012年12月25日,他还入股拟上市的上饶银行5000万股。
此外,何志平在多年前将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CSST)打造成安防行业的巨头企业,并于2005年登陆美国OTC市场,2007年又成功转板纽交所,2008年10月13日成为第一家登陆纳斯达克迪拜(DIFX)的中国公司。2011年,何志平对其进行了私有化,以5.7亿美元的代价从美国退市。
而且,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志平还一直担任晶澳科技的副董事长。不过,对于此次减持,晶澳科技称因自身资金需求。根据质押信息显示,华建盈富所持有的晶澳科技近7成的股票处于质押状态。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