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加盟商管理办法_光伏产业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2.光伏产业政策
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为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特许人、被特许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此过程中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品牌标识、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与特许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向其提供相关的管理支持和培训。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特许人、被特许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颁布了《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多个方面对特许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特许经营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必须明确、合法,同时,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信誉度。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履行期满后可续期。另外,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特许人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质量保证和服务。如果特许经营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同时,特许人还应当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经营过程中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特许经营与加盟有什么区别?特许经营和加盟都是一种商业模式,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知识产权和管理支持等服务,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加盟则是指企业对加盟商提供品牌和产品等支持,而管理和监管较少。此外,特许经营往往会对于加盟商的经营方式、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因此其门槛相对较高。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特许经营事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使用特许人授权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商业秘密,应当获得保护。
光伏产业政策
法律分析:国务院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进行光伏项目。
法律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法律分析: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国家下达我省及省下达我市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由光伏电站投资企业编制申请报告,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后向省发改委申报,省发改委依据国家和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计划予以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制。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项目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委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备案。单个不大于10千瓦的个人或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仅需填报备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