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信定边光伏发电_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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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边县的经济2.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定边县的经济
2013年,面对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定边县主动作为,积极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各项工作强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了“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的总体特征。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10.0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8.09亿元;财政总收入实现30.09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8.5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0.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815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0744元。县域经济继续保持健康较快发展,先后获得“中国农业发展百强县”、“中国新能源产业百强县”、“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特色示范县200强”、“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县”等荣誉称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0余年间,农业一直是定边县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主体。在以农为主,林、牧、副并举的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1957~1980年的20余年间,定边县从党政领导到农村社员,除春秋两季集中突击植树造林和零星种草以及正常的田间耕作、饲养放牧等活动外,劳动力主要是集中搞农田基本建设。
1958年起的“大跃进”、“大办农业”、“大办粮食”,1964年开始的“农业学大寨”,到1976年县委提出“学大寨,赶志丹”,一个又一个纯农业生产的群众运动,既有一定的成效,又有不少失误。1976年“学大寨、赶志丹”运动中,县委提出“一反常态,紧急动员;二反常态,你追我赶;三反常态,持续大干”的口号,各社、队相应提出诸如“革命加拼命,要粮不要命”等更激进的口号。从50年代初开始,大搞植树造林,改良羊子品种,打井修地,改良土壤,建成基本农田80公顷,人均0.1公顷,每公顷产粮稳定在3000公斤以上,70年代就改变吃粮靠返销的局面;杨井镇山根底村,土地宽广,历史上亩产只在20公斤~30公斤之间徘徊。
1976年以后,致力于农田基建,到1985年,已有基本农田133.33余公顷,人均0.133公顷,每公顷产粮超过250公斤,有的坝地可超双百。将2000多亩现耕地退耕还牧;武峁子乡进行旱地农田科学种植试验,颇有成效,创出了干旱半干旱地区科学种田的新路子。 1989年,定边县已有基本农田6666.67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6%,其中水地4000多公顷;造林保存面积12万公顷,其中护田林网3333.33公顷;大家畜7万头,羊子33万只,其中细毛羊和白绒山羊15万只;人工种草保留面积2.67万公顷,划管草原1.03万公顷。
2013年,全县支出各类涉农资金8.5亿元。播种农作物267万亩,粮食总产量29万吨,农业总产值27亿元,确保了全县粮食生产安全。全县发展地膜玉米42万亩、种薯示范30万亩;推广马铃薯高产集成技术40万亩、小杂粮15万亩;万亩旱地玉米和万亩水地玉米分别创全国、全省单产最高纪录。白泥井核心示范园区,以及7个省级、7个市级和20个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规模效益凸显。实施人工种草15万亩,羊子饲养量达到150万只,实现畜牧业总产值10.5亿元。新修基本粮田和改造中低产田3.46万亩,新建、加固淤地坝63座,治理流域面积112平方公里。“三年植绿大行动”深入推进,完成了城郊防护林带、县乡道路、樟子松基地等22个林业项目,造林面积12.16万亩。完成了6个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建成了衣食梁移民社区一期主体工程。
民国前期,手工业呈发展趋势,到民国后期,民国县政府忙于反共防共,镇区革命,根本顾及不了工业建设。而***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定边县内,不仅原有的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而且还兴办合作工业和公营工业,既有商户市民投资,也有国家机关投资,还有政府拨款。但所办的几家工厂,解放战争时破坏殆尽,所以,建国初期只有手工业生产。
从1954年起到1957年,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办起集体手工业工厂35家,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一家。1958年办国营工业企业5家,同时进行“工业升级”,个体私营手工业被取缔,合作转集体,部分集体转为全民所有制。1978年以后,个体工业再次出现,手工业、轻工业、采矿工业、食品工业、电力工业等,门类较多。工业总产值由1950年的51.3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3917万元,增长75.4倍。
2013年,全县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70亿元、增加值235亿元,分别增长5.9%、3%。油气产能建设持续增长,全县油气当量达到965万吨,原油产量达到861万吨,其中地方原油产量达到217万吨,天然气产量达到13亿立方米。众源绿能天然气存储调峰液化二期项目建成投运,新建改造天然气管网19.5公里,新增天然气用户3620户,城区供气普及率达到42.6%。完成了盐化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任务,新建改造盐硝田5600亩,生产原盐13.5万吨。全县风能和光伏发电量达到4.6亿度。工业新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引进入区企业45家,启动建设23家,建成投产7家。全年新增私营企业95家,新增个体工商户800户,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0.7%。
定边是国家新能源产业百强县,新能源资源丰富,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2500兆瓦以上,平均风速在5—6米/秒以上,是陕西的两大风力资源富集区之一。光伏产业也是定边县着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县域内年日照时间达2743小时,年平均辐射量达6000焦兆耳,是陕西省两大太阳能光伏发电资源富集区之一。
截止2013年底,风力发电方面,国电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定边繁食沟一、二期共99兆瓦风电项目、国电草山梁49.5兆瓦风电项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定边张家山一、二期共99兆瓦风电项目、华能新能源狼尔沟一、二期共18兆瓦分布式示范风电场项目等7个发电项目已并网,完成装机242兆瓦,累计发电12亿度;定边县太阳能光伏实现并网发电总计已达到150兆瓦,成为全省最大的光伏产业园。
交通
县内修筑汽车公路,最早是1941年,但那时并无汽车通行。而大力发展是在1953年以后。2000年底,已建成干线公路2条,县乡公路8条,县内通车里程达587公里,定边县30个乡镇均通公路,与邻省(区)各县公路畅通,客运货运方便。县乡公路427公里,334个行政村全部通车,通车里程达1848公里。基本形成以县城为枢纽,以乡镇为骨架,连接县、乡、村的公路网络。
2010年,定边县县境内通车里程达190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84.5公里,国、省道246.5公里,县乡公路1570公里。完成货运量9710百吨,货运周转量656972百吨公里,客运量5989百人次,客运周转量561903百人公里。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是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它利用太阳能光伏板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实现对建筑物的电力供应。这种项目不仅可以为建筑物提供清洁的电力,还可以降低能源成本,减少碳排放,是一种环保、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屋顶结构、朝向、倾角等因素,以及光伏电池板的选型、安装方式等技术问题。通常,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分为两种:独立式和并网式。独立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将光伏电池板直接连接到电池组,通过电池组储存电能,以满足建筑物的电力需求。而并网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则是将光伏电池板连接到电网上,将发电的电能卖给电网,以获取收益。
科盛彩钢瓦屋顶光伏项目案例图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优势在于其环保、可持续的特点。首先,它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安全性。其次,它可以减少碳排放,降低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最后,它可以为建筑物提供可再生能源,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总之,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是一种环保、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可以为建筑物提供清洁的电力,降低能源成本,减少碳排放,是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