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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施工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一种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通常安装在屋顶、空地等地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施工流程如下:
1. 规划设计:
在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施工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这包括确定项目的规模、选址、电气设计、并网要求等。设计方案需要符合当地的法规和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场地调查:
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需要对项目场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等。这些信息对于选择合适的光伏组件和确定合理的安装布局至关重要。
3. 光伏组件安装:
光伏组件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核心部分。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支架系统将光伏组件固定在地面或屋顶上。对于屋顶安装,需要考虑屋顶的承载能力和防水措施。光伏组件的安装需要遵循设计要求,确保其稳定、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电气连接与设备安装:
光伏组件通过直流电缆与逆变器连接,逆变器将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并输入电网。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安装其他电气设备,如配电箱、电缆、接地系统等。这些设备的安装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电气安装规范。
5. 并网系统安装:
如果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并入公共电网,需要安装并网系统。这包括并网逆变器、计量表、保护装置等。并网系统的安装需要遵循当地电力公司的并网规定。
6. 系统调试与验收:
在完成所有组件、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后,需要进行系统调试,以确保各部分正常运行。在调试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7. 后期维护与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需要定期检查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排除故障。同时,需要关注气象条件和光伏组件的性能变化,以确保系统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分布式光伏推广方案?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公共建筑、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屋顶等分布式光伏用地资源,研究制定区域总体规划与实施方案,明确拟建规模及进度安排。
(二)坚持政策引导,分类推进现有、新建(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安装,重点推动公共建筑、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工商业用户屋顶等区域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储能项目建设。
(三)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和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设施农业、设施畜(禽)养殖业等结合农牧业生产,在大棚、畜(禽)舍等安装分布式光伏,推动乡村用能清洁低碳。
(四)开展分布式光伏等清洁能源增值服务,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积极开发数字服务产品,为海盐县政府及企业提供能源评估、用能咨询、能源数据服务、碳资产管理服务等。
(五)为适应综合能源新兴市场需求开展风力发电、充电桩绿色能源等其他清洁能源业务
湖北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鼓励:湖北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购,鼓励企业和机构积极投资光伏电站建设,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湖北省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其中,屋顶光伏电站每瓦补贴0.35元,地面光伏电站每瓦补贴0.25元。
并网政策:湖北省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接入电网,同时加强对并网电站的监管和管理。并网电站需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满足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税收优惠:湖北省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和组织在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投资和收益,可享受部分税费减免或免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仅为参考信息,具体的政策实施和补贴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2021年光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1]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1]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1]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1]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