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北京光伏补贴_2021年北京市关于光热、光伏的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电价如何计算2.2021年北京市关于光热、光伏的政策是什么?
3.企业光伏发电政策
光伏电价如何计算
光伏发电电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1. 自发自用部分电价 = 用户电价+0.42 +地方补贴
2. 余电上网部分电价 = 当地脱硫煤电价+0.42 +地方补贴
其中,0.42元/kWh为国家补贴,连续补贴20年。如果在北京市的商场上做一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商场执行的是商业电价,分峰平谷。商场用户用电电价的加权平均值≈ 1.13元/kWh;北京市的脱硫标杆电价为:0.3754元/kWh;北京市给予分布式光伏0.3元/kWh的地方度电补贴。全国分为三类电价区,光伏标杆电价分别为0.9元/kWh、0.95元/kWh、1元/kWh;北京属于二类电价区,上网电价为0.95元/kWh。北京市0.95元/kWh的光伏标杆电价组成是:0.95元/kWh =0.3754元/kWh(脱硫标杆电价)+0.5746元/kWh(国家补贴)
2021年北京市关于光热、光伏的政策是什么?
并网的方式是客户自己选择的(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
只有一个情况是不能选择并网方式的(装机容量超出区域变压器的25%)
至于补贴问题 国家补贴是针对全国的 每度0.42元 补贴20年 地方补贴需要看看地方政府文件 没有文件公示的都是不可信的,EPC公示的补贴不计算在内 可以让他们折现
企业光伏发电政策
2021年北京各县区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
更新:2021-04-27 01:53:05 高考升学网
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对使用光伏发电者给予一定的补贴。那么2018年北京各县市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通过建设生态友好发展、收入稳定持续、百姓满意的高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强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原文如下:
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推进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地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本市新能源利用规模,增强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农民平均水平,本市将开展阳光富民工程。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阳光富民工程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项目清洁环保,技术可靠,建设周期短,劳动力需求低,项目见效快、收益高、稳定可持续。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既符合精准帮扶要求,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有利于为低收入农户,特别是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供稳定的增收渠道,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财政帮扶资金的精准投入,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工作目标
2018-2020年通过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利用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建设一批生态友好发展、收入稳定持续、百姓满意的高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强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一)试点示范阶段(2018年)。选择建设条件好、发展意愿高的部分低收入农户、村或乡镇,建设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项目。
(二)整体推广阶段(2019年-2020年)。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进,按照政策引导、自愿参与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企业光伏发电的政策:
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浙江省给予补贴的县市最多,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截至目前,永康市、嘉善县、金华市、玉环市、仙居、永嘉、杭州市、松阳、柯城区、海盐、瑞安、泰顺等20个市(县/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其中宁波的电量补贴最高,达到0.45元/千瓦时;嘉善、嘉兴平湖、丽水云和县装机补助最高,均给予1元/瓦的补贴。
北京给予补贴的区域集中在通州、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4个地区,通州对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600KW(含)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按照发电量,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金额均为0.4元/千瓦时;西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在广东省肇庆高新区、黄埔区、东莞、深圳4个市(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中,肇庆高新区补贴标准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为基础,按30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而黄埔区的补贴标准按装机和发电量两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方给予0.2元/瓦一次性补贴,屋顶方为公共机构享受0.3元/千瓦时的补贴;东莞、深圳均按照发电量,东莞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0.3元/千瓦时的补贴,连补5年;深圳市针对常规光伏项目,2022年、2023年并网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
在安徽芜湖市、繁昌区两地补贴中,芜湖市按照装机为基础,而繁昌区按照发电量。芜湖市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3元/瓦;繁昌区电量最高补贴达到0.05元/度,连补2年。
江苏补贴的队伍中,苏州市吴江区补贴标准既有装机补助、又有发电量补助,装机补助最高达到1元/瓦;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及其他项目补贴金额达到0.2元/千瓦时,补贴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