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农业光伏电站公司_光伏电站的中国发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指标申请流程2.光伏电站的中国发展
3.广东地区并网运行的地面光伏电站哪里有
光伏指标申请流程
光伏指标申请流程:
1、建设农业光伏电站首先要对太阳能资源进行论证,在资源满足可开发条件下,再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然后进一步落实土地面积、土地性质等;
2、通过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州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向省能源局申报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前期工作项目;
3、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前期工作项目后开展相应前期工作;
4、项目业主自愿参与年度省能源局组织的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
5、项目如取得规模配置后,按要求向省能源局申请备案,项目备案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向省能源局申请核准,支持性文件可由县级有关部门出具。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送出线路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制)
(一)光伏电站
1.前期工作向省能源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
(2)光资源评估报告;
(3)县级主管部门(设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文件。
2.项目备案由省能源局进行备案,备案前须争取到国家指标配额。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主管部门(设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文件;
(2)光资源评估报告(一般由省气象局出具);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使用说明;
(4)电网公司出具电网接入方案;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光伏电站价格:
(一)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光伏电站的中国发展
光伏电站要运行25年,期间难免有意外发生。
1)自然灾害。
近年来我国极端气候发生频率增加。龙卷风、水灾、雪灾等,都会给电站带来极大伤害。不久前刚报道过江苏盐城的龙卷风带来的损失,还有湖北麻城光伏电站被淹事件,都严重威胁了光伏电站长期的稳定收益率。
2)意外事故。
由于设计、施工、维护等原因,光伏电站火灾也发生过多起。
然而,该如何购买保险,需要购买哪些保险,遇到灾害如何才能通过保险理赔最小化损失呢?
一、光伏电站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
1)直接损失类保险
财产一切险: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光伏电站的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保险
运营中断与额外费用保险: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光伏电站运营中断的间接损失,包括预期发电量和补贴的减损以及固定成本的增加。
3)工程延误保险
承保光伏电站建设工期延期竣工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贷款利息与固定成本的增加。
2责任保险
1)商业综合责任险
承保除雇主责任与机动车责任之外的商业责任风险,包括场所、运营、产品与工程完工等责任风险导致的损失。
2)伞式责任保险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超赔保单,为光伏电站提供高限额的责任风险保障。
3质量保证保险
1)光伏组件质量保证保险
为光伏组件因材料与制造工艺缺陷提供二十五年的维修、退换保证。
2)光伏系统保证保险
为光伏系统(包括逆变器、汇流箱、跟踪系统等)的材料与制造工艺缺陷提供十年的维修、更换保证。
二、需要购买哪些保险
1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角度来看,光伏电站可以通过投保“财产一切险”规避电站自身的损失,并需要注意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一些特殊风险;同时,建议考虑投保“营业中断险”转嫁由于前述事故造成的发电收入损失。
对于屋顶分布式电站(特别是租用或EMC),要特别考虑电站运行期间对第三者(包括屋顶业主)造成的损失,需要投保“公众责任险”。
2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有很多人认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都是EPC负责,其实不尽然,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EPC都要承担相当的损失,建议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3小结
买保险都是要花钱的!
保险是要用最少的钱带来最大的保障!每个项目要具体分析,关注的风险点在哪里,哪些风险是不需要特别考虑的,哪些风险可以转嫁给第三方,如何设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等。
三、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偿,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1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保单中有明确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中一项就是保单赔偿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个范围非常宽,包括从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运维各个环节,“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已经遵照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比如不同地区/地理位置的防洪设计要符合相关要求,为了减成本而降低设计标准,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承保时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2如何理赔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需要积极做好几点:
1)第一时间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查勘;
2)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
3)及时收集所有损失证据,以便将来与公司沟通;
4)较大赔案,聘请第三方专业“保险顾问”协助处理。
四、理赔案例
下图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张光伏保险理赔报告和定损协议。该保险理赔单清楚地展示了被保险的投保金额、理赔金额和事故概况,真实展示了光伏电站的理赔全过程。
理赔第一步:完成出现查勘报告
通过以上“中国人保佛山分公司财产险出险查勘报告”,我们可以了解到:
1)黎生给自家的光伏电站投保的险种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费2400元,最高可理赔4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0年。
2)2016年4月17日,南庄罗格村黎生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因强对流天气导致部分损坏,黎生19日报案。
3)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楼顶,现场确认被保险人加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确认整套发电系统共由26片光伏板组成,其中受强对流暴风影响共造成5片光伏板破损受损,需要更换处理。
4)保险公司进行了责任分析:根据佛山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报道,确认此次事故属于该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5)定损理算:被保险人就此次事故提出修理费6600元,其中根据修复预算,其中材料费为1100元/片光伏板,5片共5500元,运输更换人工费1100元,根据该光伏系统的造价36055元,共计26片,折合建造价约为1386.73元,与修复单位的报价相一致。另经市场价格调查,被保险人报损合理。因此此次事故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为6600元。
6)该保单理赔中有一定的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5%,两者以高者为准。计算出赔偿金额=标的损失-免赔额=6600元*(1-5%)=6270元。这就是黎生家的光伏电站因暴风受灾后获得6270元理赔的全过程。
理赔第二步:完成出定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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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并网运行的地面光伏电站哪里有
中国太阳电池的研究始于1958年,1959年研制成功第1个有实用价值的太阳电池。中国光伏发电产业于20世纪70年代起步,1971年3月首次成功地应用于我国第2颗卫星上,1973年太阳电池开始在地面应用 ,1979年开始生产单晶硅太阳电池。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光伏发电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太阳电池及组件产量逐年稳步增加。经过30多年的努力,21世纪初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有2次跳跃,第一次是在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国内先后引进了多条太阳电池生产线,使中国的太阳电池生产能力由原来的3个小厂的几百千瓦一下子上升到6个厂的4.5兆瓦,引进的太阳电池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的投资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家工业部委和国家大型企业。第二次光伏产业的大发展在 2000年以后,主要是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国际项目/政府项目的启动和市场的拉动。2002年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的“光明工程”先导项目和“送电到乡”工程以及2006年实施的送电到村工程均采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这些措施的有力拉动下,中国光伏发电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日渐明朗。
到2007年年底,中国光伏系统的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100MW),从事太阳能电池生产的企业达到50余家,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达到290万千瓦(2900MW),太阳能电池年产量达到1188MW,超过日本和欧洲,并已初步建立起从原材料生产到光伏系统建设等多个环节组成的完整产业链,特别是多晶硅材料生产取得了重大进展,突破了年产千吨大关,冲破了太阳能电池原材料生产的瓶颈制约,为中国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7年是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一年。受益于太阳能产业的长期利好,整个光伏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热潮,但也存在诸如投资盲目、恶性竞争、创新不足等问题。
2009年6月,由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百世德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比利时Enfinity公司组建的联合体以1.0928元/度的价格,竞标成功我国首个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场项目,1.09元/千瓦时电价的落定,标志着该上网电价不仅将成为国内后续并网光伏电站的重要基准参考价,同时亦是国内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出台、国家大规模推广并网光伏发电的重要依据。
2013年9月27日中国建材集团与乌克兰绿色科技能源公司日前签署了1吉瓦(相当于1000兆瓦)的光伏电站框架协议。
2013年12月4日,龙羊峡水光互补32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开始启动试运行,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单体并网光伏电站,于2013年3月25日在共和光伏发电园区开工建设。
据悉,此项目占地约9.16平方公里,生产运行期为25年。工程建成投运后,年平均上网电量约为4.83亿千瓦时,对于承担西北电网第一调频调峰的龙羊峡水电站来说,水光互补项目将打破多年已形成的整个梯级联合调度格局。
2015年7月9日水电三局顺利中标云南昭通宁边20兆瓦光伏电站施工项目,项目合同额为1862.87万元。当日,该项目道路修建工程顺利开工。
此次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宁边20兆瓦光伏电站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共分为3个标段,分别为:光伏场区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Ⅰ包)、开关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Ⅱ包)、送出工程(Ⅲ包)等均由水电三局进行施工。
云南香格里拉300MW光伏电站计划2016年开工,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800亩,拟装机容量为300MW,建成后年产值约为3.6亿,项目总投资为270000万元。
甘肃省3522巉晖线(110千伏巉口变至明晖光伏电站)及明晖定西光伏电站全站设备近日启动成功,开始24小时试运行,该电站是甘肃省定西电网内首座投运的光伏电站。
2016年2月上旬,湖北省首座漂浮式光伏电站——枣阳熊河水库漂浮光伏电站成功并网发电,标志着湖北省水面光伏发电试验取得圆满成功。
2016年2月,陕西省40兆瓦生态农业光伏电站成功并网并正式供电,源源不断的清洁电力通过110千伏升压站输送到国家电网。
2016年我国累计光伏装机量达到4318万千瓦,首次超过德国,跃居世界第一。这是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继风电装机跃居全球第一之后的又一次飞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国家三部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随后又公布了具体的《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并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各种利好都给中国光伏发电产业注入了强劲的生命活力!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光伏发电整体竞争力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光伏发电电力供应量在国内总电力供应中的占比能够达到更高水平,从而更加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能源结构优化!
2013年7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特别明确“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从责任主体、结算方式的确认一举化解了光伏电站开发过程中的最大障碍。随后,财政部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明确,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中国力争使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GW(百万千瓦),到2050年将达到600GW(百万千瓦)。预计,到205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的电力装机将占全国电力装机的25%,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将占到5%。预计2030年之前,中国太阳能装机容量的复合增长率将高达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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