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早期的光伏电站_光伏电站的中国发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发电技术的发展历史2.光伏电站的中国发展
3.光伏电站前期开发的风险有哪些?
光伏发电技术的发展历史
第一代、第二代光伏发电技术都是用半导体技术。
第一代指的是晶体硅光伏发电,分为单晶硅和多晶硅,用得非常普遍,我们国家在这个市场占有很大份额。
第二代指的是品种繁多的薄膜电池,优点是材料用量少,最大的缺点是光电转化率只有晶体硅的一半。主要品种有:非晶、纳米晶、微晶等硅薄膜;铜铟镓硒组成的薄膜;碲化镉薄膜;铜锌硒硫锡组成的薄膜;新出来的一个品种,是砷化镓薄膜电池。
第三代光伏发电技术,核心是引入了现代光学技术,从半导体技术转向了现代光学技术,核心技术是聚光。根据爱因斯坦的光电定律,发电量和光的强度成正比,聚光可以多发电。关键是要非常均匀地聚光,因为如果不均匀的话,设备会按照最弱的部分来发电。均匀聚光,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叫无光像自适应光学,技术含量非常高。通过这样的聚光,可以大大提高电池的转化率。
光伏电站的中国发展
我国从1958年开始研究光伏电池,1971年在发射的第二颗卫星上首次应用太阳能电池,1973光伏发电开始在地面应用。多年来,我国科技工作者先后开展了晶硅高效电池、非晶硅电池、CdTe、CIS电池、多晶硅薄膜电池以及应用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其中,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的国家新能源工程中心和北京太阳能光电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科委、特别是北京市政府(科委)的支持下开展高效电池和多晶硅薄膜电池的研究开发,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单晶硅高效电池效率达到19.79%,大面积(5×5cm2)刻槽埋栅电池效率达到18.6%,多晶硅电池效率达到14.5%。在多晶硅薄膜电池方面,采用快速热CVD技术在非活性硅衬底上制备的多晶薄膜电池效率达到14.8%,建立了国内一流的光伏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室,形成了一支较强的光伏技术研究开发队伍,成为我国太阳能光伏技术研究开发的重要基地。
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也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85年以前,光伏发电主要应用在航标灯、铁路信号灯、黑光灯、电围栏、小型通信机等特殊领域,也建立了少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90年代以来,光伏发电逐渐扩展到通信、交通、石油、气象、国防、农村电气化等许多方面,太阳电池使用量每年以高于20%的速率增长.
光伏电站前期开发的风险有哪些?
中国太阳电池的研究始于1958年,1959年研制成功第1个有实用价值的太阳电池。中国光伏发电产业于20世纪70年代起步,1971年3月首次成功地应用于我国第2颗卫星上,1973年太阳电池开始在地面应用 ,1979年开始生产单晶硅太阳电池。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光伏发电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太阳电池及组件产量逐年稳步增加。经过30多年的努力,21世纪初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有2次跳跃,第一次是在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国内先后引进了多条太阳电池生产线,使中国的太阳电池生产能力由原来的3个小厂的几百千瓦一下子上升到6个厂的4.5兆瓦,引进的太阳电池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的投资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家工业部委和国家大型企业。第二次光伏产业的大发展在 2000年以后,主要是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国际项目/政府项目的启动和市场的拉动。2002年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的“光明工程”先导项目和“送电到乡”工程以及2006年实施的送电到村工程均采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这些措施的有力拉动下,中国光伏发电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日渐明朗。
到2007年年底,中国光伏系统的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100MW),从事太阳能电池生产的企业达到50余家,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达到290万千瓦(2900MW),太阳能电池年产量达到1188MW,超过日本和欧洲,并已初步建立起从原材料生产到光伏系统建设等多个环节组成的完整产业链,特别是多晶硅材料生产取得了重大进展,突破了年产千吨大关,冲破了太阳能电池原材料生产的瓶颈制约,为中国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7年是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一年。受益于太阳能产业的长期利好,整个光伏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热潮,但也存在诸如投资盲目、恶性竞争、创新不足等问题。
2009年6月,由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百世德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比利时Enfinity公司组建的联合体以1.0928元/度的价格,竞标成功我国首个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场项目,1.09元/千瓦时电价的落定,标志着该上网电价不仅将成为国内后续并网光伏电站的重要基准参考价,同时亦是国内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出台、国家大规模推广并网光伏发电的重要依据。
2013年9月27日中国建材集团与乌克兰绿色科技能源公司日前签署了1吉瓦(相当于1000兆瓦)的光伏电站框架协议。
2013年12月4日,龙羊峡水光互补32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开始启动试运行,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单体并网光伏电站,于2013年3月25日在共和光伏发电园区开工建设。
据悉,此项目占地约9.16平方公里,生产运行期为25年。工程建成投运后,年平均上网电量约为4.83亿千瓦时,对于承担西北电网第一调频调峰的龙羊峡水电站来说,水光互补项目将打破多年已形成的整个梯级联合调度格局。
2015年7月9日水电三局顺利中标云南昭通宁边20兆瓦光伏电站施工项目,项目合同额为1862.87万元。当日,该项目道路修建工程顺利开工。
此次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宁边20兆瓦光伏电站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共分为3个标段,分别为:光伏场区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Ⅰ包)、开关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Ⅱ包)、送出工程(Ⅲ包)等均由水电三局进行施工。
云南香格里拉300MW光伏电站计划2016年开工,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800亩,拟装机容量为300MW,建成后年产值约为3.6亿,项目总投资为270000万元。
甘肃省3522巉晖线(110千伏巉口变至明晖光伏电站)及明晖定西光伏电站全站设备近日启动成功,开始24小时试运行,该电站是甘肃省定西电网内首座投运的光伏电站。
2016年2月上旬,湖北省首座漂浮式光伏电站——枣阳熊河水库漂浮光伏电站成功并网发电,标志着湖北省水面光伏发电试验取得圆满成功。
2016年2月,陕西省40兆瓦生态农业光伏电站成功并网并正式供电,源源不断的清洁电力通过110千伏升压站输送到国家电网。
2016年我国累计光伏装机量达到4318万千瓦,首次超过德国,跃居世界第一。这是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继风电装机跃居全球第一之后的又一次飞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国家三部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随后又公布了具体的《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并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各种利好都给中国光伏发电产业注入了强劲的生命活力!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光伏发电整体竞争力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光伏发电电力供应量在国内总电力供应中的占比能够达到更高水平,从而更加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能源结构优化!
2013年7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特别明确“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从责任主体、结算方式的确认一举化解了光伏电站开发过程中的最大障碍。随后,财政部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明确,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中国力争使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GW(百万千瓦),到2050年将达到600GW(百万千瓦)。预计,到205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的电力装机将占全国电力装机的25%,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将占到5%。预计2030年之前,中国太阳能装机容量的复合增长率将高达25%以上。
在当前全球新能源快速发展背景环境下,建设光伏电站不仅是当前全球收益率最稳定和比较可观的固定资产投资,而且作为串联上游制造和终端应用的核心环节,对推动整个新能源产业升级和应用普及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枢纽作用。从专业投建商角度看,光伏电站顺利并网以及正常发电,即意味着资产价值和IRR回报模型的基本形成。但从光伏组件商角度而言,则需将投资风险延续至更后端的贷款退出或整体出售。对组件商而言,电站资产交易现金流才是整个投建成败的关键。光伏电站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项目选址方面存在的风险
1、土地面积不实、地形地貌不准确
在考察一宗地况时,特别是山地,建议使用GPS、水准仪等设备进行测试,因为往往靠目测或参考平面地图会导致地块有效面积、坡度、地表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较大的误差。
2、土地性质风险
项目选址地块性质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原则上是选择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允许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等。其他性质土地是否能用到目前为止还不太清楚,比如林地、草地等,存在能否调规等问题。由于前几年国家推出耕地、一般林地等每年每亩给一定的补贴政策,当地政府把一些未利用的非耕地、非林地全部调规成为耕地或一般耕地等造成现在未利用地很少。
对于同一块土地,不同政府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划,会造成项目考察用地性质不一致。必须保证所有的部门均为未利用地方可进行下一步进度,这要求对所有管辖土地的部门一一进行详细了解。
3、关于土地租赁风险
面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归属权的地块,需要与哪个部门签订租地协议?我们建议与当地县、乡镇政府、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尽量不要与当地老百姓签订合同,以免造成后期不必要的麻烦。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租赁方法,值得探讨。
4、土地投资费用
受土地、光伏资源的限制,地面光伏发电站往往规划在滩涂、丘陵、戈壁、沙漠等地貌类型的场地。在这些场地修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可能因为地下水位高、持力层埋深大、地形起伏大而产生高额的投资费用。在项目考察前期,要做好全面的费用预算。
5、关于土地租金和支付方式风险
在与当地政府洽谈项目过程中,政府主要考虑的是地价多少、税收多少、给当地带来多少就业等问题,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利润,给的地价指导价为每亩每年200-300元,山地和平地怎么区分,山地最多给多少?平地最多给多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指导价,目前行业用的投资模型测算,测算出的误差有多少还有待考证。
光伏项目享受三年三减半税收政策加上17%增值税抵扣,当地政府前五年是享受不了税收,政府就要求我们提前预交一部分税收,达到一定条件后再进行返还,这样存在资金占有、返还等风险。土地租赁费用以每年交纳的方式,还是以三年或五年一交纳的方式,还是一次性交清,哪种方式对于企业的资金流更安全,值得商榷。对于企业来说,这些都是项目开发存在的风险。
二、电网接入问题
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清洁的新能源,要使它进入企业或家庭,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电网输送。地面光伏发电站往往规划在滩涂、丘陵、戈壁、沙漠等地貌类型的场地,这使得变电站远近、容量、备用间隔、是否能扩容间隔,是否能T接等信息至关重要。
三、环保要求程度高
根据我国光伏资源的分布特点,光伏资源丰富的区域往往是生态脆弱的地区,因此光伏电站的建设必须重视对生态的保护。如果不顾场区地形条件和原有生态环境,盲目套用传统的土建施工方式会引发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废浆废水等种种问题。尤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西部地区,一些光伏电站的建设已造成恶劣的后果:部分地区草场退化、土地沙漠半沙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区域水土流失、次生地质灾害频发等等,这完全违背了光伏产业"绿色环保"的宗旨。
另外光伏支架基础在光伏发电站服务期满后为最大宗的固体废弃物,没有有效的回收处理措施,这些固体废弃物的环境污染实质上是对我国现有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侵占,降低和限制了土地资源的再利用。如果因为光伏项目的建设而破坏生态环境,则是与发展绿色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愿望相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