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地光伏建设方案_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山地光伏双防机制有哪些2.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3.建设光伏发电站,占地要求有哪些?
山地光伏双防机制有哪些
山地光伏双防机制是指针对山区地形、气候等因素,在光伏发电系统中采取的双重防范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防风措施:由于山区气候多变、风速较大,光伏组件易受到风灾影响,因此采取防风措施可以保障光伏发电系统的稳定运行。这些措施包括:在建设时选择较低海拔区域,适当降低风压;在光伏组件安装时,需要选择合适角度、稳固设置,使用耐风性能更好的支架等。2. 防盗措施:山区地形复杂,通常不存在封闭式的发电厂区,安全风险较高。为此,需要采取防盗措施,以免被盗破坏或财产损失。这些措施包括:选择较少人口的地区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加强设备巡逻和监控,使维护人员及时掌握异常情况,以及采用安全防护设施来保护设备。总之,山地光伏双防机制的措施对于光伏发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和保护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1、工程概况 11.1工程概况 11.2地理位置 11.3资源分布 1.4交通运输 1.5建筑面积 1.6总平面图 2、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2.1太阳能光电系统技术要点 2.2项目示范目标 2.3项目主要内容 3、技术方案 3.1建筑围护结构体系 3.2光电系统技术设计方案 3.2.1设计依据及说明3.2.2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 3.2.3离网/并网系统设计 3.2.4主要产品、部件及性能参数 3.2.5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3.2.6技术经济分析 3.3节能量计算 3.4运行维护和管理 3.4.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管理 3.5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 3.6进度计划与安排 3.7效益及风险分析 3.7.1环境影响分析 3.7.2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3.7.3风险分析
建设光伏发电站,占地要求有哪些?
近日,国家能源局对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实现由小到大到强、由跟跑到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光伏行业的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等,光伏行业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价格补贴方面。光伏发电已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新阶段,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二是行业管理方面。国家不再实行规模管理,而是建立规划引领和权重引导机制,各省(区、市)据此安排项目建设规模与储备,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且由市场机制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等。三是发展制约方面。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光伏发电将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发展,而接网消纳已成为制约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急需加强网源协调、双向发力:电网企业应主动改进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光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接网工作。四是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国家对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关方面应加强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因此,《暂行办法》的修订极为必要与迫切。二、总体思路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服务光伏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根据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优化政府服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 (一)促进发展与规范秩序相结合。既要打通行业发展面临的堵点难点,促进行业快速发展,如重点解决接网消纳的制约问题、要求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又要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测,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增加安全生产、退役回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二)聚焦重点与简化管理相结合。既要聚焦行业主要环节以及重点问题,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如建立规划引领和权重引导机制、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的多元并网机制;又不追求面面俱到,坚持市场主导,避免管理过多过细过复杂。 (三)立足共性与体现差异性相结合。既要满足所有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又结合光伏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明确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既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又充分考虑各省(区、市)的差异性,允许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需要予以落实。三、修订过程
2021年下半年,我们即着手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经深入调研了解当前光伏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近年来各省(区、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我们根据行业最新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初征求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后于11月26日至12月2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广泛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光伏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各方共反馈约300条意见,经逐条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密切沟通后,我们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先后于今年3月29日、6月22日、7月14日三次组织召开座谈会,深入听取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光伏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了《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9月5日至9月11日再次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共收到38条意见,数量大幅减少,也不存在较大分歧。 《管理办法》修订历时一年多,通过长时间、多轮次、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涵盖了行业涉及的各类主体,各方反馈的意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针对性,基本上聚焦了当前行业的重点问题;同时,经多方反复的沟通协商以及充分深入的研究讨论,各方就《管理办法》已达成共识。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2条:除第一章“总则”、第七章“则”外,第二至六章明确光伏电站的管理思路与要求,既涵盖了国家与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光伏企业、电网企业等行业涉及的各类主体的职责要求,也覆盖了光伏电站从规划、开工、建设、运行、改造升级、退役等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并重点从以下方面予以明确: (一)政府怎么管。充分体现市场机制主导、政府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二章“行业管理”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的事项: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建档立卡,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深化“放管服”改革;第三章“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落实好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清单,具体实施本地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二)企业怎么干。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光伏电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并明确项目单位的前期工作准备、建设条件、建设要求等。 (三)电网怎么接。《管理办法》将其作为重点问题予以解决,第五章“电网接入管理”聚焦接网关键环节、重点问题,条目最多(共计10条),既要压实电网企业责任,从改善电网企业内部流程入手,明确电网企业提升接网服务水平及效率、优化规划设计及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相关举措;同时也明确了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在接网、并网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要求,以及需配合电网企业开展的相关工作,加强网源协调发展。 (四)运行怎么办。第六章“运行监测”明确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消纳分析、改造升级、回收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 近年来,我国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光伏发电模式有哪些
太阳能光伏发电主要有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种形式。 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是在地面安装光伏方阵组件发电,目前国内大中型光伏发电站主要采取地面光伏发电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利用现有建筑的采光面安装光伏材料发电,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是在城市建筑物屋顶安装光伏材料发电;另有水面渔光互补式光伏发电,主要是利用水塘,在水面上架设光伏板进行发电。 目前还有一种新型光伏发电模式,即将太阳能发电、现代农业种植和养殖、高效农业设施三者高效结合,也被称为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 该模式以农、林、牧、渔为主体,光伏为辅助的格局来发展,要根据农作物、经济作物等的种植、生长需要,来设计光伏板的间距排布,对净空采光高度、支架的类型等都有针对性的方案和要求,不能由于光伏板的遮挡、支架系统的阻碍,进而影响农林牧渔等主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最常见的就是光伏农业大棚。 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形式,当前在农业领域正广泛应用,也常被用于农村扶贫项目。 上述光伏发电形式中,分布式和水面渔光互补式发电利用的建筑物和水面均无需新供地,而地面光伏发电和复合光伏发电项目涉及供地,在用地管理方面有一定要求。光伏发电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 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规定,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上述所列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涉及的土地类型一般包括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及农用地中的林地、宜林地等,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发电占地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因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生态修复的效果,可以治理沙漠、戈壁、荒山、沉陷区等土地,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国家鼓励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一般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补偿标准大多是由双方协商,以自愿为前提,签订土地流转/租赁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地面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如需使用农用地的,除签订协议备案外,还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而用于乡村振兴扶贫项目的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实际上跟农民有直接关系,可以视同为农业设施,所以政策上参照农业设施来处理。 复合光伏项目只要不影响农用地种植,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用途性质。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规定,“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当然,如必须破坏耕作层硬化路面,还是得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光伏企业占用村集体农用地时,如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流转协议,影响耕种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违法占地查处,并通过提起相关诉讼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相应损失。 耕种多年的承包地,遇征收却因存在问题不给补偿?法院:撤销裁定 征收房屋在红线内,没人征收也不补偿?法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