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东光伏发电政策2018_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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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历年来累计装机容量霸连第一2.光伏电价补贴政策
山东省历年来累计装机容量霸连第一
导读:光伏发电有着成本低廉、绿色环保等特质,而山东省历年来累计装机容量霸连第一。本篇将从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整体发展现状展开,深度解
导读:光伏发电有着成本低廉、绿色环保等特质,而山东省历年来累计装机容量霸连第一。本篇将从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整体发展现状展开,深度解析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并进一步扩散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前景。
光伏发电有着成本低廉、绿色环保等特质,而山东省历年来累计装机容量霸连第一。本篇将从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整体发展现状展开,深度解析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并进一步扩散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前景。
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整体情况
地理优势 位于太阳能资源II类区的?很丰富地带?
山东省的太阳能资源的水平面年总辐射量在1400~1550kWh/m2之间,属于太阳能资源II类区?很丰富地带?。从地域分布来看,从东向西逐渐增加。虽然山东和?三北?地区相比太阳能资源有较大差距,但仍然具备较丰富的光照资源,十分适合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政策利好 2020年40个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补贴
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近年来,山东省出台了多个光伏发电相关政策。详情如下:
2020年7月21日,国家能源局公布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山东省40个光伏发电项目成功纳入补贴竞价范围,总容量103.4万千瓦,项目容量居全国第八位。其中,20个集中式电站总装机容量为94.6万千瓦;20个工商业分布式电站装机容量为8.8万千瓦。此外,这些项目全部开始建设后将拉动有效投资41.2亿元,可以有力提升市场信心并且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
全省光伏项目已达2511项 并在逐年增加
山东省自?十二五?以来,其光伏项目已经达到了2511项。其中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未开工项为17项,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已开工项目为10项,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已开工项目1641项,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未开工项目为843项。
累计装机容量全国第一
2014-2020年,山东累计装机容量占有率呈现攀升趋势,其在2014年为2.14%,在2020年上升至8.34%,增长了将近4倍;可见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之迅速。
从累计装机容量规模来看,山东省在2014-2017年这三年发展最快,其最快达到304.55%的增速。截止2020年上半年,山东省累计装机1801万千瓦,同比增长25.33%。
从累计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来看,山东省在2018年再一次实现累计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其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其分布式发电装机容量为713万千瓦,光伏电站为648万千瓦。
从发展速度来看,山东省2014年新增装机容量只有3万千瓦,而其在2017年的最高值达到了597万千瓦,实现了同比341.10%的增速。截止2020年上半年,山东省新增装机181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为62万千瓦,分布式发电为119万千瓦。
创新发展模式 光伏+公路
除了建电站,光伏还可以结合公路一起作用,成为新时代的标杆。
2018年全国高速等级公路里程总里程14.26万公里,其中排名靠前的主要是广东省、河北省、四川省等省市。而山东省全国排名10,总里程0.6万公里。高速资源比较丰富。
根据高速公路的地理优势,山东省济南市将高速公路与光伏建设运营相结合,建成了全球首段光伏高速公路。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在济南绕城高速南线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建设了中国首条高速公路光伏路面试验段。该试验段全长1120米,光伏路面铺设长度1080米,净总面积5875平方米。分布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峰值功率817.2千瓦,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并网发电,预计年发电量约100万千瓦时。2017年12月28日,光伏高速公路正式通车。
虽然目前光伏高速的建成时间较短,很难对于这种模式的经济效益和运行效果,给出合理的评判。然而,这条光伏公路绝对是山东省发展分布式光伏产业的一次重大尝试和创新。
竞争格局激烈
根据?十二五?以来的项目承包方,山东省的龙头企业有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和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中,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了4个光伏发电项目,其2018年在役装机容量为527万千瓦,资产总额为318亿元。
地级市对比 临沂市的光伏项目占全省比重为33.01%
从区域分布来看,临沂市以829个光伏项目为山东省榜首,其占全省比重为33.01%;其次为日照市,拥有光伏项目384个,占比为14.42%。
山东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前景
政策加持 2030年预计达到2500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
1)《山东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6年9月28日,山东省发改委出台了《山东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到2020年,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4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到2030年风电装机达到23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2500万千瓦;此外,规划还提出,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由2015年的3%提高到7%;到2030年,消费比重提高到18%左右。
2)《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
2018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涵盖新能源汽车、核电、智能电网及储能、热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可燃冰、海洋能等领域。其中,《规划》指出到2022年,全省太阳能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00亿元;到2028年,全省太阳能产业产值力争达到800亿元。此外,到2022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0万千瓦左右;到2028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左右。
未来趋势 光伏+高速
除了济南的光伏高速公路外,在2020年4月,我国首条?超级高速公路?杭绍甬智慧高速公路即将开建。其?超级高速公路?为杭甬高速公路复线,起自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下沙枢纽,终点位于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柴桥枢纽,线位方案全长约161公里,规划双向6车道,投资总金额高达707亿,平均每公里建设费用超过4亿。此外,由于济南光伏高速公路的教训,这次?超级高速公路?将继续采用光伏路面,但其共分为三层:最表层为透光混凝土路面层,具有强度大、透光率高两大特点;中间层为光伏面板,光电转化,利用路面空闲时间吸收阳光发电;第三层为绝缘层,既有对光伏面板的物理保护作用,又防水防潮。据悉,截止2020年7月30日,该光伏高速公路即将完工并于在2022年之前完全开通。
光伏电价补贴政策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法律主观:
根据最新政策,主要内容是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低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和0.75元,比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均下调0.1元。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另外,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全电量补贴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37元,比现行补贴标准每千瓦时下调0.05元。对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法律客观:《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政府性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条件,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实施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式、资金来源、收益分配和运营管理模式等。各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由市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汇总初审,报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审核后,按规定报国家审批。各县(市、区)纳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国家批准并下达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正式下达计划前,各地不得自行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