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太阳能光伏税收政策_国家新能源光伏补贴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安装太阳能发电板国家有补贴吗2.国家新能源光伏补贴政策
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相关政策
4.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最新
安装太阳能发电板国家有补贴吗
农村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有补贴。
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点:
1、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光伏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
同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类,一种是集中式,如大型西北地面光伏发电系统,一种是分布式,如工商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民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优点有以下几点:
1、无枯竭危险;
2、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绝对环保;
3、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安装在建筑屋面同时美观的优势;
4、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5、能源质量高;
6、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且非常喜爱;
7、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8、从国家安全角度讲,光伏发电可以实现家庭自己供给,避免战争带来的毁灭打击。
法律依据: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国家新能源光伏补贴政策
1、电价补贴: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为0.42元/千瓦,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各省市又根据政策制定了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基本就是国家补贴+省补贴+市补贴+县级补贴=最终的光伏上网电价(具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2、简化各种手续,这意味着现在安装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可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简化办理流程。另外,湖南睿日光伏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流程,包括向客户提供项目咨询、前期策划、方案选择、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采购、项目管理、安装施工、调试与系统维护等。还向客户提供项目并网申请服务。
各地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以当地电价标准和补贴标准为主。而想要办理太阳能光伏发电,也可以准备相关资料去当地的电网营业厅办理。
申请安装太阳能光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及上级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3,对于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同一楼宇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建设证明以及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4,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和电能使用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5,如为代办情况,还需项目业主出具分布式电源并网业务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相关政策
2021年是光伏享有补贴的最后一年,分布式光伏领域呈现跨越式增长,2021年新增并网容量共计548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2927.9万千瓦。2022年光伏不再享有国家补贴,但还有地方补贴。
具体各地政策列举如下,仅供参考。
一、广州黄埔区、开发区:
3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本次申请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 2022年3月31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二、陕西西安:
通知明确,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开发区(切块管理区)按照不低于0.25元/度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
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最新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5日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50万千瓦。重点推动工业园区规模化布局光伏项目,引导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支持国有企业规模化建设光伏项目。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支持以区为建设单元整区推进,做好光伏项目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建设运营工作。鼓励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建设光伏项目,择优选取专业化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二、完善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光伏项目管理操作办法,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申报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项目主体应在建设前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各区政府要主动协调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持续提升光伏材料、组件及配套设备等技术水平,强化光伏装备、电池片及组件、系统集成、电站建设运维产业链条。做大做优光伏逆变器、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等优势领域,着力推动光伏逆变器向高功率密度化、电网友好化和高度智能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发新一代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异质结电池、钙钛矿电池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动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降本增效。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建立光伏产业骨干企业培育机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和光伏能源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快速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光伏制造、运维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四、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发挥深圳气候投融资改革优势,引导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光伏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