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关于光伏征地能用承包地吗_光伏用地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发电国家最新征地政策2.光伏用地政策
3.土地性质一览 了解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
4.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征地政策
“双碳”背景下,引发光伏项目开发的新高潮。近年来,在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抓手下,光伏用地政策或进一步收紧。事实上,光伏用地也一直是光伏电站投资的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全面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逐个了解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及建设运营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类别、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占用耕地面积、是否与光伏项目同步编制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或者农业种植方案等。目前江苏省已经响应国家能源局政策开启了摸底调查工作。
早前,5月25日,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用地的紧箍咒再次勒紧。
8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明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9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据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今,国家以及各地纷纷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政策11条。地方层面政策35条,包括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贵州、海南、河北、河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等19省。(关注微信公众号“光伏头条”,点击11月9日《必看!光伏用地政策梳理(2021-2022)!附全文件》一文,查看获取光伏用地政策资料包)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在国家耕地、林地保护制度的大前提下,各地出台的光伏用地的政策倾向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鼓励结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来建设光伏项目;
另一类为从严管控光伏项目用地,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建设光伏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另一方面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此外,光伏用海、河道等政策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地也均有提及。
国家出台11条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15地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地建设光伏项目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江苏、贵州、安徽、江西、河南、山西、新疆、广东肇庆市、浙江松阳县、内蒙古、云南、宁夏、内蒙古阿拉善盟、福建、浙江等15地发布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建设光伏项目相关政策16条。详情如下:
10地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山东、云南、内蒙古、天津、海南、海南临高县、江苏、河北、辽宁、江西等10地在耕地、林地、生态红线等方面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13条。
光伏用地政策
2022年4月20日,原告行政诉讼诉织金县茶店乡,确认其制定《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无效一案在黔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追加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争议焦点为:《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庭审中被告茶店乡认为该方案不属于行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并将违法用地的全部责任推卸给第三人乌江公司。而第三人未受被告委托,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辩护。好一出双簧!
法庭则认为《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属于补偿标准的争议案件,应该先复议,后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请求确认该方案无效,而不是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因为原告被破坏土地没有进行过补偿,因此谈不上争议。
原告请求撤销的方案为“织金光伏项目”征收和流转土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土地为升压站18.849亩,光伏方阵11800亩。方案由茶店乡联席会议通过,请示织金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内容包含用地方式、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根据毕节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升压站征用茶店乡先锋村18.849亩耕地;光伏方阵累计签订土地流转协议4900余亩,分别为茶店乡2900余亩、金龙乡1500余亩,八步街道500余亩,均补偿到位。说明涉案方案是已经具体实施的行政方案。茶店乡无征收批文征收“升压站”的行政行为违法,乌江公司未批先建升压站行为同样违法;另外茶店乡制定涉案方案并将土地租赁给第三人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同样违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制定征收方案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可见茶店乡没有制定方案法定资格,因此应依法确认涉案方案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茶店乡在答辩中认为使用土地的方式是流转而非征用明显无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根据茶店乡和乌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乌江公司是没有接受流转土地的法定资格,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为村委会,且流转土地必须得到承包人同意,不能进行非农建设。
茶店乡在答辩中认为破坏涉案土地的为乌江公司,流转土地为乌江与农户签订,明显是推卸责任。根据乌江公司提供的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证明显示:流转土地由茶店乡(丙方)、大营村委会(甲方)与农户(乙方)签订,协议内容没有对乌江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乌江公司也没有参与签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既属于行政方案,也具有可诉性。
土地性质一览 了解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讯:一般观点认为,农业光伏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也就是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属于国土资源部积极支持范围,按照农用地实施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只需在生产结束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然而这一观点仍存在分歧。据世纪新能源网近的道,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联合调研组在农用地管理情况调研中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现行政策,农业光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如果按照这一解释,农业光伏项目用地投资成本将至少增加5%,如果所用土地是耕地,还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如果农业光伏属于建设用地,按照一般县级建设用地价格,电站投资者将面临以下新增成本: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平方米;
2.防洪保安基金:1000元/亩;
3.征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的4%;
4.出让金业务费:基准地价×用地面积×1%;
5.耕地开垦费:年产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产值)×9倍=13500元/亩。
在实际业务中,农业光伏项目通常采用土地租赁或光伏发电效益共享模式,因此即使定性为建设用地,大部分项目并不需要缴纳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然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开垦费却是必不可少的。通常每1MW光伏电站占地面积是30亩左右,农业光伏项目由于阵列间距较大,每1MW电站占地面积约50亩。照此计算,在建设用地属性定义下,每100MW农业光伏项目需要增加土地成本高达9900万元,相当于直接投资成本增加12%左右。目前农业光伏项目平均IRR在11%左右,土地成本增加会导致IRR直接下降1个百分点,度电成本增加3分钱。
虽然农业光伏用地属性暂时没有定论,但投资者已做好政策风险应对措施。在云南开发某大型农业光伏项目的开发商代表指出,降低土地政策风险的最佳手段就是减少单位装机量对土地的占用,这就要求使用更高转换率的高品级组件。目前市场上能够规模化供应的60型组件功率范围是255W-275W,最好的可以达到280W。建设相同规模的电站,高效组件相对低效组件可节约5%-8.5%的用地面积,对100MW电站来说,这意味着在建设用地定性之下,采用高效组件能够节约500-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在其他投资成本上,目前高效组件与低效组件价差不足0.09元/W,而高效组件相对低效组件能够节约0.1元/W以上的EPC成本,部分农业光伏项目对支架高度、组件阵列间距要求非常高,这种情况下高效组件甚至能够节约0.12-0.15元/W的EPC成本。目前国内能够达到275-280W功率的组件大多是单晶组件,从投资成本角度分析,采用单晶组件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土地政策风险。
高效组件对土地成本的节约还体现在林地光伏项目上。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宜林地、灌木地的植被恢复费最低标准分别为2000元/亩、4000元/亩。由于单晶组件具有高度集约性特征,每100MW单晶电站可以比多晶电站节约40-80万元的植被恢复费。
在今年11月10日呼和浩特光伏农业产业发展研讨会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汪海燕指出,许多光伏农业项目没有落到实处,多数项目是光伏企业为了发展光伏电站而顺带发展农业,而真正的光伏与农业结合应该是凸显1+1>2的综合效应,以土地高效利用为前提,在提升农产品产量的同时保证光伏发电量。提升高效单晶组件的应用,无疑是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的最佳手段。
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光伏电站与土地性质 ?
办理大型地面电站、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事项的光伏电站手续时,最先需要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到看好的地块考察结束后,需要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那么,首先需要弄清楚土地性质分类,涉及到渔光互补、农光互补项目,尤其要弄清楚涉农土地的相关政策。 ?
什么是农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2.什么是耕地? ?按照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三种: ?①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②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③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农用地的范围要大于耕地,耕地大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仅指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 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才能占用,并必须经批准。 ?4.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光伏电站与土地利用 ?
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文件中提到的“滩涂、湖泊、荒山荒坡”属于未利用地,“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废弃土地可能属于建设用地,如采矿用地。 ?综上所述,土地国有资源,开发光伏电站,必须了解相关的土地政策,前期必须落实清楚土地性质、土地规划、建设规划、土地权属、土地用途以及地上附属物等,否则,一旦项目上马后,出现土地问题,将造成巨大的损失。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光伏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光伏项目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