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保障措施_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户可享受的光伏扶贫措施及依据有哪些2.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
户可享受的光伏扶贫措施及依据有哪些
1光伏扶贫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实施对象为两类:一是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二是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
2光伏扶贫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结合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等,直接在贫困户屋顶建设时建设光伏电站;
二是在贫困户屋顶、房前屋后地面分户建设;
三是在贫困村内集中选址建设小规模分布式光伏电站,贫困户参与分成;
四是与现代农业设施结合,如观光农业、光伏农业大棚等;
五是在贫困地区建设大型地面电站。
3光伏扶贫如何让贫困户受益?
通过扶贫资金投入,帮助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产权和收益全归贫困户所有;贫困村建设光伏电站,收益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等支出,贫困户间接受益;建设大型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和现代光伏农业,通过流转土地、收取光伏扶贫基金、参与分红等方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4贫困村、贫困户可享受的光伏扶贫措施有哪些?
政策方面: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提高到和集中式光伏发电电价同一水平;简化光伏扶贫电站申报、审批手续,县供电公司开辟绿色通道,以乡镇、村为单位进村入户收集资料、现场勘查、制定接入方案、电表安装并网等多个程序扁平式处理,争取实施村、实施户早发电、早受益。
资金方面:村级成立村级创福公司,由县级提供贴息贷款,帮助贫困村建立村集体经济光伏电站,贫困村可享受部分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自筹1/3资金,其余资金由政府扶持或社会捐助解决;特殊困难贫困户,自筹部分资金可通过互助资金、小额贷款等途径解决,县财政提供贴息。
运行保障方面:县设立光伏扶贫基金;建立光伏扶贫运维机制;为贫困村、贫困户光伏设备购买保险,免除光伏发电后期运维的后顾之忧。
5确定实施光伏扶贫的贫困村、贫困户的依据是什么?
建档立卡贫困村,均可享受光伏扶贫政策;实施光伏扶贫贫困户的筛选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倒排出本村最为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安装对象,上报乡镇、县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入户调查的方法,防止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6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要选择适合的贫困户,选择最需要扶持的特困户是光伏精准扶贫的关键点;
二是选择好适合的安装场地,可以采取多种选址方式,确保安装户收益最大化和扶贫效果最大化,也是减少工作麻烦的重要因素;
三是选择好安装品牌,好的品牌可以保证发电量;四是要在适合安装的供电线路和台区安装,农电整改后的台区更适合安装、离变压器近的农户更适合安装、电量消耗大的台区更适合安装,同时注意光伏电站不要离主线路太远,电损耗将影响发电效益。
7如何防止非贫困户冒用贫困户指标,挤占扶贫补贴资金?
由乡镇、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把关,比对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逐户对申请安装贫困户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到户走访,了解贫困户家庭现状。
8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对场地、供电线路有哪些要求?
村集体光伏电站安装,需要一定面积的空地、荒山、荒坡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除外),四周无山体、树木、建筑物遮挡,距离变压器近,变压器有足够容量。
贫困户安装光伏电站,可选择光照好的自家屋顶,房屋周围荒山、荒地等位置安装;部分贫困户因房屋结构、光照条件等不适合安装的,可由村委会协调,集中选址安装,安装户数可多可少,灵活掌握。安装地所在供电台区、线路应整改到位,变压器容量应足够。
9如何筹集光伏扶贫资金?
一是光伏扶贫要充分利用信贷资金,扶贫资金贴息;
二是参与扶贫的企业可以做项目贷款,扶贫办可以作为融资平台,利用扶贫资金为企业贴息。
三是贫困村和农户可自筹部分建设资金;实际项目经验中,分布式项目贷款,适合与农村信用社合作,为村民做小额贷款。
10发电补贴如何发放?
通过农户一卡通统一打卡到户,应注意农户信息的一致性,贫困户光伏安装信息应该与用电户名、一卡通户名等一致。一般以一季度一发放为宜。
11扶贫光伏电站运营维护职责主要有哪些?
1、运维中心职责:运维中心须有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运维人员,24小时值班,设立专门运维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并向全县光伏安装户公布,受理维修电话要有完整纪录。准备充足的运维材料。
2、乡镇运维站职责:设立报修电话,受理本乡镇内上述光伏电站的故障报修;一般故障4小时内到场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运维中心处理,24小时内处理完毕;参与故障责任认定;建立运维档案;准备充足的运维材料。
3、村运营维护人员职责:每年4次对村内光伏电站进行巡查;在接到村内上述光伏户报修电话后,必须在4小时内到场察看,负责小故障的排查处理。
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
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通知就新一批光伏领跑者计划征求意见。媒体记者获悉,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等协会组织业内企业家、专家在昨天“2017光伏领袖峰会”前的闭门会议上讨论新一批领跑者计划并将相关意见向能源局反馈。而在昨天峰会正式论坛上,多位权威人士也就此发表了看法。
“‘领跑者’计划不能仅仅把效率作为唯一的指标,而更应把系统的整体质量作为衡量标准。应该通过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中国光伏电站建设不出任何大的问题。”原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告诉媒体记者,最新的“领跑者”计划征求意见稿的确响应了业内一些呼吁,也比之前的版本有所提高,但关键还在于落实。
他认为,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当前“领跑者”计划都局限在集中式电站,而国家下一步力推的分布式发电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领跑”,“‘领跑者’不应该仅仅针对制造业,也应该在分布式系统的应用上有所体现。后者目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至于此前诟病较多、甚至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拔苗助长”的光伏发电前沿技术应用依托基地(即“超级领跑者”)计划,石定寰表示,这个问题不大,毕竟不是所有企业都能进来。
“这个计划肯定会‘助长’,但是否‘拔苗’则仁者见仁了。”阿特斯电力集团董事局主席瞿晓铧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新的文件要求这个计划在三年内全部建成并促进相应前沿技术产业化,应该说也留出一定技术升级的空间。
在他看来,“领跑者”计划一定会引领和促进光伏技术的发展,一些指标的调整也进一步接近了行业现状。目前,这个计划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最有影响力的光伏技术政策,也反映了能源局的确“想做事”。
但他建议,这次“领跑者”计划中有一个“如果融资成本低于现行基准利率10%及以上的可以加分”的条款应该修改或去掉,“阿特斯在海外也可以拿到这样的融资成本,但在中国,能够达到这条标准的基本只有央企了。而央企说到底用的还是国家的钱。”
“我们认为,根本办法还在于国家能否下决心解决光伏补贴发放拖欠的问题。我甚至建议可以成立一个国家光伏主权债,用于保证光伏补贴的足额发放。如此,则光伏开发商、运营商们可以把资金成本降到基准利率的40%,意味着度电成本还可降5分钱。”瞿晓铧说。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