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吉林省光伏供暖_吉林省供热温度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吉林省供热最新规定2.吉林省供热温度标准
3.吉林省供热运行参数
4.吉林供暖期是几月到几月
吉林省供热最新规定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供暖的各省市都有相对应的地方性供暖条例中有规定。
以长春市为例: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
前两款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其他各省市供暖温度规定:
1、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2、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3、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长春市政务网-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供热温度标准
按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4月6日。
吉林属于东北地区,所以很多地方的供热时间会比较早,如果出现异常情况,会采取“弹性供热”,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在供暖前气温出现反常情况,供热主管部门将同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与气象局进行气象会商,研判天气形势,如果达到法定供暖条件,可提前供暖。
各地供暖期的规定
不同地区供暖时间会有差别,需要以当地具体情况为准。具体内容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
新疆地区是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但是也有特殊的规定,当过11月的时候,夜间平均气温低于10度就可以提前供暖,春天的时候,虽然过了3月15号,但是气候还是比较寒冷,也应该可以往后延长几天,这些都是国家允许的。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确定,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24℃;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温度中浴室≥25℃,更衣室≥25℃,办公室及休息室≥18℃,食堂≥18℃,盥洗室及厕所≥12℃。
吉林省供热运行参数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扩展资料: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2、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3、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
4、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5、?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供暖期是几月到几月
供热面积:1270021.05平方米。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吉林省供热运行参数有供热量:最大供热量:72.39MW平均供热量:46.88MW最小供热量:22.41MW,热水设计温度:一次网供回水温度110/70℃二次网供回水温度80/60℃,供热面积:1270021.05平方米。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为18摄氏度。
法律分析:吉林供暖时间是10月到次年3月。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以煤为主要燃料,但随着供热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供热方式的多样化,供热能源结构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目前,以气、油、电位为供热能源的供热面积在逐年增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煤、气、油、电等构筑的供热能源结构渐趋合理,供热收费也日渐市场化,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按热用量收费的试点小区。
但我国供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居民缺乏对集中供热的认识和了解,使得集中供热工作开展有很大阻力;热费收缴率偏低,供热企业处于保本微利状态,供热积极性降低,影响供热质量;缺乏对供热设备的规范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使得供热实际水平达不到设计标准,浪费严重。同时,我国缺乏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对供热产生的污染没有惩罚措施使得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五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