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包头领跑者光伏公示_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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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领跑者怎样突破现状2.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
光伏领跑者怎样突破现状
说白了就是光伏整合,中国光伏产业链过剩,国家制定规则,需要多高的光伏发电效率才能入围,达不到效率的公司只能被合并并淘汰。国家逼着光伏公司提高组件的发电效率,降低整体发电成本,在未来达到跟火电相同的发电效益
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
近日,青海省10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光伏发电园区正式并网投产运行。据悉,该项目投产后,未来20年每年将为青海省内3000余户贫困户兑现收益近千万元,将真正实现“政府资金一次性投资、贫困群众长期性受益”。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该电站是在“十三五”第一批村级光伏扶贫指标下达前,青海省发改委为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安排的普通光伏指标,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的模式,是青海省在光伏扶贫领域的新探索。同时,作为青海省最大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该项目严把建设质量关,电站全部采用“领跑者”标准设备,旨在打造出光伏扶贫的“青海样本”。
该电站由青海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新融智基金共同出资成立的青海济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青海济贫”)负责开发、建设及后续运维工作。其中,青海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代行政府出资职责,筹措扶贫专项资金5560万元,约占资本金的40%,国新融智基金出资8400万元,约占60%。
项目投产后,将优先带动青海省内3333户无(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年每户分红3000元,兑现收益999.9万元。此外,财政资金入股资本金的分红也将继续用于全省脱贫攻坚工作。
青海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宏成表示,海南州10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是青海省根据光伏扶贫产业政策,借助社会资本力量,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创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商业光伏电站扶贫新模式的成功探索,是光伏扶贫产业在青海的成功落地。
电站的质量关系到扶贫工作的长期实施效果,因此,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控质量标准。张宏成介绍说:“我们非常重视在建光伏电站及主设备质量,严把质量关口,积极引进光伏领跑者最新标准。”
据了解,该项目所用光伏组件全部来自隆基乐叶提供的305W单晶PERC组件。隆基乐叶副总裁唐旭辉介绍称,产品各项指标均满足第三批“领跑者”标准,光电转化率能达到18.5%。
青海省光照资源丰富,发展光伏扶贫潜力巨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难题。青海省扶贫开发局援青办主任魏伯平表示,青海省目前建档立卡贫困村有1622个,下发的第一批光伏扶贫指标只覆盖了这部分村,但青海省有43%的贫困人口在非建档立卡贫困村,这些人无法享受光伏扶贫红利。
目前,这部分非建档立卡贫困村既无缘村级扶贫电站,而受制于青海省特殊省情,在推动分布式电站项目时也存在一些难题,如部分农村房屋质量较差,屋顶难以建设电站等。此外,位于青南地区土地广阔的果洛、玉树在2017年被设立为“三江源公园”,基本禁止开发,所以项目也无法进入。海南州具备丰沛的光照和良好的消纳输出通道,如果通过“飞地模式”实现跨区域扶贫,青海省村级光伏扶贫将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