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经营性售后回租_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怎么区分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2.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3.售后回租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4.融资租赁方式中售后回租与直接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怎么区分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解决方案1:
根据以上参考文献首先易于确认的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一般仅签署设备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一定是销售商先将租赁物件所有权交付给承租人,售后回租合同:
1;承租人再转移给出租人(融资公司),其次是租金现值与设备公允价值的对比。
总结你首先应该区分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经营性租赁一般少见售后回租的业务模式,确认所有权的交割,设备转让合同;因此一般涉及的合同包括.经营租赁不涉及到租赁物件所有权的交割,参见《合同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从而来判断租赁属性:设备购买合同。
在确认融资租赁业务的前提下根据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路径来确认是否是售后回租业务。
综上最容易辨别的方法就是查看相关合同结构
解决方案2:
就是有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融资租赁有所有权转移,经营租赁没有。
解决方案3:
就看回租的条件,与一般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判断条件相同
解决方案4:
售后回租肯定是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要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基本区别
1.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售后租回在销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而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2.售后回购(回购价)与售后租回(租金)的取得有所不同。售后租回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而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中,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3.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交易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更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售后回租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设备的租期为6年,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A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
A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
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A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A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节税99万
首先,A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
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80万元(1080÷6)。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A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A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
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A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该企业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
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税后利润增134万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税后利润1392万
八年中,A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
对此,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2]82号文的规定 ,关于售后回租进行融资的契税政策如下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融资租赁方式中售后回租与直接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融资性售后回租这种行为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税务机关不能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租赁期间,企业交纳所得税时,就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具体如下:
1、 增值税和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具体如下:
1、特点不同;
2、服务对象不同;
3、功能不同。
综上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的,因为出售人原则上是可以不间断的使用资产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出售人的经济压力,不过,出售人需要承担契约执行成本。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融资租赁方式中售后回租与直接融资租赁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
售后回租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直接融资租赁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职责不同
售后回租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直接融资租赁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考核内容不同
售后回租主要考核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而直接融资租赁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4、内容不同
售后回租分为发票管理、供应商管理、支票管理、账龄分析等。
而直接融资租赁分为核算范围、例题核算、审计程序、科目设置、会计处理。
5、核算内容不同
售后回租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而企业经常发生的应付供货单位的货款,则是在直接融资租赁科目中核算。
6、核算程序不同
售后回租实施分析性复核,抽取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不符的,采用替代程序,审查下一年度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付款发生时的经济业务凭证等。
而直接融资租赁核算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检查债权人不明确和数额异常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检查应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款项。检查企业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截留收入、虚挂费用或隐瞒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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