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销售激励方案_2022年意大利米兰光伏电池储能展MCE2022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公司排名?2.2022年意大利米兰光伏电池储能展 MCE 2022
3.钙钛矿电池概念受到关注多家相关公司回应
4.光伏发电初装费国家补贴多少,什么时候能领到?
光伏公司排名?
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TSL)是一家专业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组件生产的制造商。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中国光伏行业的领军企业。
2、阿斯特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自2001年以来,阿特斯阳光电力先后在中国建立了七家独资企业,在德国、美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全球9个国家拥有运营公司,产品遍布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中国等全球5大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3、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为数不多的拥有垂直一体化产业链的光伏制造商,业务涵盖了优质的硅锭,硅片,电池片生产以及高效单多晶光伏组件制造, 2014年垂直产能达3.2吉瓦。
4、晶澳太阳能
晶澳太阳能采用最先进的太阳能产品制造设备,拥有2.5 GW电池产能、1.8 GW组件产能以及1.0 GW硅片产能。公司立足于选择性垂直一体化模式,形成兼具硅片、电池和组件生产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同时提供光伏系统项目开发服务。
5、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中国")是英利绿色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河北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0万美元。
2022年意大利米兰光伏电池储能展 MCE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钙钛矿电池概念受到关注多家相关公司回应
2022年意大利米兰光伏电池储能展 MCE 2022
找展会,就上 展会圈!
2022年意大利米兰光伏电池储能展
The MCE 2022
展会时间: 2022年04月08-11日
展会地点: 意大利?米兰?RHO展览馆
举办周期: 两年一届
主办单位: Fiera Milano S.p.A.、Eventi Italia Srl
组展单位: 东方福泰(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展会介绍
2022年意大利米兰光伏电池储能展(MCE 2022),是专注于“人性化 科技 ”的国际双年展,其主要展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水处理、制暖、空调及相关服务。MCE始创于1960年(意大利首个专业展会),40多年来一直紧贴市场发展,不断为业者创造着会面、比较及开展技术、文化与政策交流的最佳平台,始终保持着行业领先地位。
两年一届的意大利米兰光伏储能展MCE,将于2022年4月8日至11日在意大利米兰国际展览中心举行,并将携手参展商和观众开展一系列产业交流活动。回顾上届展会,有来自64个国家的参展商共有2138家,囊括了世界各国的知名企业,观众更是接近16万人,展出面积为325000平米。
统计表明,MCE观众主要来源于安装设计、系统工程、建筑装饰、批发零售、大宗发行及进出口等领域,并具有高度决策权和购买力。90%的专业观众认为展会对其尤为重要,而通过展会可以做出购买决定的观众比例更是达到了75%。很多观众表示,他们很愿意通过MCE完成采购计划,这种方式节省了大量的采购时间和成本,并可以相对轻松的掌握行业内最新的潮流产品及技术。相对于观众满意度的体现,近八成的采购比例,对展商来说更是充满了极致诱惑。
MCE各主题展区将竭力推介各种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先进的服务项目, 参展企业可以在展会上与国内外同行进行零距离接触,与参展者、安装技师、销售者、制造厂家、 工程设计师、 建筑师和外观设计师建立广泛的联系。
展品范围
1、光伏储能: 智能电网、光伏储能电源/并网逆变器/扬水逆变器、储能变流器、UPS电源、防静电逆变电源、稳压器、整流器、电阻滤波、BMS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电池管理系统、能源监控管理系统、离网型家用储能系统、锂电UPS系统、大功率器件集成等;储能电池设备、包装/焊接/激光/检测设备、太阳能供水系统及产品;太阳能集热采暖设备;太阳能建筑应用;太阳能组件、PV制造设备、硅原料、充电设备、储能设施、传输设备。
2、电池储能技术: 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镍镉/镍氢电池、氧化还原液流电池、燃料电池、其它电池技术、电池回收与循环利用技术、燃料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能转气技术(甲烷,氢,电解技术和相关设备等)、其他能源存储方法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铁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液流电池、空气电池、飞轮电池、锌镍电池等、燃料电池、超级电容器等;各类电池用制造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线、测试仪器、零部件和充电器、原辅材料;石墨烯原料/薄膜。
3、能量存储系统: 住宅类固定储能系统应用、商业和工业类固定储能系统应用、规模级公共事业类固定储能系统应用、大功率类( 汽车 、电动交通)移动储能系统应用、低功耗段(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储能系统应用、牵引用蓄电池(工业卡车、叉车)、牵引用蓄电池(轨道车辆)、不间断电源(UPS)等。
4、储能系统的组件与设备: 电池管理系统、充电技术与设备、电力电子存储系统、电池测试、检验与安全性管理、冷却/升温管理。
5、制造设备、材料和组件: 电池制造、模块制造和系统装配、原材料、组件和设备、电池管理系统、充电技术和设备、存储系统的电力电子设备、电池测试、安全、冷却/热管理、电池制造、模块制造和装配、材料。
6、生物能源: CDM基础设施,开发,减少碳排放、生物气、农业解决方案、沼气池、涡轮机、鼓风机、储备、内燃机和气体净化设备、燃烧和气化、锅炉、涡轮机、发动机、内燃机和气体净化设备。
7、风能和水力发电: 电力设备、SPP 和VSPP、风能和水力发电、涡轮机、电控、建造、测量和控制设备。
8、其它Other:: 电池行业用三废处理设备、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技术与设备、研发服务、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组织、贸易出版物、出版等。
市场介绍
米兰作为国际大都市,经济上已与巴黎、伦敦和柏林同为欧洲经济中心。在中欧、南欧地区,米兰在工业活动方面位居第一。在金融方面其作用则超过慕尼苏黎世。在米兰地区共有14.3多万家公司企业单位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中,农业占1.2%,工业占38%,服务业占60.5%。
欧洲是全球光伏产品的主要市场,而意大利是欧洲第二大光伏产品市场,并保持与德国相当的增长水平。意大利国家电力局预计,到2016年,意大利国内的最高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3000兆瓦。意大利是传统的世界领先光伏市场之一。与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相比,光伏技术获得了意大利政府最大的支持。事实上,光伏发电在意大利已经满足了5%的电力需求和10%以上的高峰需求。
意大利支持光伏的主要原因是它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自2005年以来,政府为光伏项目建立了Conto Energia系统,作为实现欧盟2001/77/EC指令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的战略。
根据光伏地理信息系统(PVGIS),意大利Po River Plain地区的太阳辐射年平均值为每平方米3.6千瓦,Central Southern Italy为每平方米4.7千瓦,西西里岛为每平方米5.4千瓦。这一切表明,意大利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建造光伏电站的有利条件。
1、意大利光伏市场现状
意大利在2018年的1、2月份安装了大约60.1兆瓦的光伏,比2017年同期的51兆瓦增加了17%。约有60%新安装的20kW以下的光伏电站来自于住宅需求,这意味着无论私人PPA近来的发展如何强劲,市场依然由屋顶光伏作为主导。就工商业部门而言,大部分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在20千瓦到100千瓦,总装机容量到达了10.9兆瓦。
根据光伏可再生能源协会和上述数据,意大利光伏市场的平均增长率在过去三年中几乎保持不变。为了推动光伏市场的发展,意大利政府在2018年2月份宣布了几个大型光伏项目。如果这些项目无法在2018年内完成或者没有更多类似的项目,那么2018年的增长可能依然会在300兆瓦到360兆瓦之间。政府对自我消费的监管是市场的关键驱动力。
2、意大利光伏市场的关键驱动因素
自2012年以来,住宅减税50%一直是一项强大的推动力,光伏系统被认为是“旨在实现节能的项目”。同时,工商业项目将主要受到超额摊销和今年通过的免税政策的推动,为光伏投资创造更强有力的经济激励。
2018年2月初,欧盟委员会已确认意大利的容量市场,以确保意大利电力供应的安全。这一安排将在未来十年内保持有效。与此同时,意大利将进行市场改革,以减轻光伏市场波动可能导致的结构性风险。
储能市场(ESS)的发展十分稳定,预计将有7,8千个新装置,其中90%将被归类为一体化和模块化的单相解决方案,用以满足6kW以下的住宅需求。
随着光伏系统的发展,意大利正步入脱碳时代。意大利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实现欧盟批准的目标:2030年占可再生能源供应的35%,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光伏发电初装费国家补贴多少,什么时候能领到?
近期,钙钛矿电池概念受到关注。金晶科技在连续四日涨停后,于8月2日晚发布异动公告,针对近期公司与钙钛矿电池相关市场热点概念相关联进行了澄清。
金晶科技表示,截至目前国内碲化镉及钙钛矿电池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相关产品在此领域产生的相关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也具备较大不确定性。
此外,近期,多家钙钛矿电池概念公司也相继进行了回应。有券商指出,受钙钛矿电池带动,TCO玻璃市场加速扩容,有望成为传统玻璃企业新的增长点。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钙钛矿材料作为太阳能电池潜力材料,还面临一些挑战。
钙钛矿电池产业链受关注
钙钛矿电池是什么?
资料显示,钙钛矿是一种晶体材料,光电转换效率高,在光伏、LED等领域应用广泛。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PSCs)是利用钙钛矿结构材料作为吸光材料的太阳能电池,属于第三代太阳能电池。
据公开报道,近日,中科院半导体所科研团队通过引入少量氯化铷,同时实现了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的高光电转换效率和高稳定性,研制出的单结钙钛矿太阳能电池达到目前公开发表的世界最高效率。近日,相关成果发表在《科学》杂志上。
专业机构协鑫纳米测算,钙钛矿太阳能电池作为第三代太阳能电池,具有高效率:单结钙钛矿电池理论最高转换效率达31%,多结理论效率超过50%,远高于晶硅的29.4%;低成本:钙钛矿电池相比晶硅产业链大幅简化,生产钙钛矿组件单瓦能耗只有晶硅组件的1/10,成熟期的钙钛矿电池单位产能投资额为晶硅电池的一半,综合成本看,钙钛矿组件单瓦总成本约为5到6毛钱,是晶硅极限成本的50%。
而金晶科技与钙钛矿电池概念产生关联则是因其布局了TCO玻璃(透明导电玻璃),此种玻璃正是薄膜组件和钙钛矿电池组件关键材料。
据了解,TCO玻璃是指在平板玻璃表面通过采用特殊工艺镀上透明的氧化物薄膜材料的玻璃深加工产品。由于薄膜电池组件中间半导体层几乎没有横向导电性能,因此无论是薄膜电池组件还是钙钛矿电池组件,TCO导电玻璃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
此前,金晶科技也曾对钙钛矿电池热点有过表态。8月1日晚,金晶科技公告称,经自查,公司TCO导电膜玻璃定位于碲化镉、钙钛矿电池等行业上游,公司TCO导电膜玻璃已经成功下线,并且与国内部分碲化镉、钙钛矿电池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得到认可开始供货。
据了解,金晶科技在TCO玻璃上布局较早。2021年,金晶科技完成了超白TCO镀膜玻璃基片的研发,并投资1.5亿元,建设国内首条TCO导电膜玻璃基板生产线。目前,金晶科技在光伏玻璃布局分两条路线,一方面布局超白压延玻璃,应用于目前占据95%份额的晶硅组件,另一方面布局应用于薄膜组件、钙钛矿组件的TCO玻璃。
据天风证券的分析,目前TCO导电膜玻璃主要供应碲化镉和钙钛矿电池客户,但国内需求还未完全释放,预计总需求500万平方米(约0.9GW电池量)。
中信证券表示,目前全球TCO玻璃的供应主要集中在板硝子、旭硝子等国外企业,薄膜组件快速发展下,TCO玻璃的国产替代具有广阔空间,具备布局技术积累的企业有望充分受益。
多家相关公司回应
受此带动,日前,TCO玻璃概念在日前迎来一波大涨,除金晶科技外,耀皮玻璃、安彩高科、旗滨集团、南玻A等相继上涨,不过此后又相继回落。记者注意到,8月2日当天大盘低迷,金晶科技成为了为数不多的涨停股,自7月28日起的四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达46%。
在钙钛矿电池受到热炒背后,今年光伏玻璃价格持续上涨也是一个重要的行业背景。据悉,大半年时间内,光伏玻璃的价格上涨了约60%,已涨至历史最高位,并且还在继续上涨。而光伏玻璃持续涨价,是因为目前市场上光伏玻璃供应紧缺。与普通玻璃相比,光伏玻璃对品质要求较高,且新增产能受限。
而钙钛矿电池概念方面,捷佳伟创、京山轻机、聆达股份、帝尔激光等个股涨幅居前,整个钙钛矿电池板块近一个月涨幅约20%。
在概念引爆的同时,多家相关公司也针对此进行了回应。
爱康科技8月1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高度重视钙钛矿电池的市场前景,已经涉足钙钛矿材料与HJT叠层电池技术的研发。
拓日新能表示,钙钛矿项目属于公司的研发重点之一,公司钙钛矿项目设备以自研改造为主,也会视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设备采购。
杭萧钢构表示,公司于今年4月份专门就合特光电的核心团队设置了股权激励的方案,其中约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合特光电要在不晚于2023年5月10日实现高转化效率钙钛矿/晶硅薄膜叠层电池100兆瓦中试线投产,且电池转化效率达到28%以上。关于中试线的筹备进展情况,目前已完成了各供应商的技术交底,陆续推进各类设备的下单采购及进场安排,目标在2022年底完成生产线的建设。
京山轻机日前表示,公司已有部分钙钛矿电池设备出货,并在积极布局其他钙钛矿电池设备上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储备。目前公司已与行业多家钙钛矿电池企业进行了业务联系和合作,并有产品应用于多个客户端。
此外,就连锂电龙头宁德时代也开启了跨界布局。今年5月,曾毓群在业绩说明会上称,公司钙钛矿光伏电池研究进展顺利,正在搭建中试线。
钙钛矿电池前景各家看法不一
浙商证券研报表示,目前来看,钙钛矿设备主要处于验收出货阶段,京山轻机已有部分设备出货,迈为股份的单结钙钛矿电池激光设备已交付,捷佳伟创也中标了首个钙钛矿中试设备订单。随着投产规模扩大、商业化进程加速,设备企业订单实现了从1到N,未来订单数量有望进一步增长。
该家券商分析师邱世梁指出,未来10年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渗透率从0增长至30%,2030年钙钛矿太阳能电池设备市场空间约805亿元。
不过,各界对钙钛矿电池当前的应用看法不一。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钙钛矿材料作为太阳能电池潜力材料,还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大规模制备钙钛矿层技术不成熟。其次,钙钛矿材料的稳定性不足。硅基太阳能电池寿命可达到20年以上,但目前钙钛矿电池有效寿命还不够长。
中信证券表示,短期内钙钛矿电池受稳定性差、大面积组件效率低等问题制约。但从长期来看,钙钛矿电池有望引领新的技术变革,TCO玻璃市场有望加速扩容,国产替代市场空间广阔,有望成为传统玻璃企业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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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贴现在基本上停了,只是有名额限制,看能不能申请的到,每个市的补贴也不同,有些是没有补贴的。初装费补贴是安装完并网后一次性补贴的,另外还有每发一度电补贴多少钱,这个每个地级市都不同,补贴年限也不同。
湖北省——0.1元/kWh,5年
2018年6月29日,湖北省物价局、能源局 、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72号)提出: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依据其上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
省电力公司应将2016年起累计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一次性结算到位,之后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资金按照“一月一结算”的要求及时结算。
陕西省西安市——0.25元/kWh,5年
2018年4月17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32号)提出:
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对装机规模超过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湖南省——0.2元/kWh
2017年8月9日,湖南省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湘财建〔2017〕69号)提出: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
长沙市——0.2元/kWh,5年
2017年3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8号),提出:
在长沙注册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
海南省三亚市——0.25元/kWh
2017年12月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三府〔2017〕268号),提出: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市0.25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补助,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总电量计算补助金额。
2020年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
2018年5月18日,《三亚市推进农村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农村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均同时享受三亚市政府0.25元/千瓦时的补贴,同时项目建成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农户3000元奖励资金。
山西省大同晋城——0.2元/kWh
1)大同市——0.2元/kWh
2018年7月6日,大同市政府印发《大同市2018 年冬季清洁采暖“煤改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11号),提出: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的,备购置、安装及从电表到设备的电缆连接总费用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每户按8000元补贴,采暖期给予用户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每个取暖季最高补贴电量1.2万千瓦时。
2)晋城市——0.2元/kWh
2018年贫困户,5kW上限,给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同时每度电补贴0.2元/千瓦时,享受补贴到2020年。
安徽省合肥市——0.25元/kWh,15年
2016年8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提出: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河北省——0.25元/kWh,5年
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在执行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继续享受省内每度电补贴0.2元扶持政策,自投产之日起补贴三年。
2018年5月8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8〕56号),提出:
2018年底前并网发电的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补贴3年。
2018年1月12日,河北住建厅下发《河北省农村地区太阳能取暖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对“太阳能光伏+”取暖技术,主要采用政府补贴+农户出资等模式。省财政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补贴0.2元/kWh,即上网电价为二类地区0.85 元/kWh,三类地区0.95元/kWh。
北京市——0.3元/kWh
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提出:
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
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上海市——0.4元/kWh
2016年11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提出:
对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实施奖励: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
1)深圳市——0.4元/kWh
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号)提出: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佛山市——0.15元/kWh,3年
2016年12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提出:
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
对2016-2018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对2016-2018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3)东莞市——0.3元/kWh,5年
2017年12月19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可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 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分4年拨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江苏省苏州市——0.37元/kWh,3年
2018年7月,苏州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提出:
2018~2020年期间建成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效果:已纳入国家补贴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05元/千瓦时补贴;未纳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37元/千瓦时补贴。所有项目从并网之日起补贴三年,资金由苏州供电公司先行垫付,在发放国补时直接配套,每月再与财政结算。
浙江省——0.1元/kWh
1)浙江省
2014年7月21日,浙江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79号 ),提出:
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
2)杭州市——0.1元/kWh,5年
2016年5月20日,杭州市印发《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杭州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光伏地面电站补贴。对纳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在2016—2018年期间按期建成并网的光伏地面电站,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杭州市余杭区——0.2元/kWh
2016年3月26日《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区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杭州市富阳区——0.2元/kWh,5年
2018年6月13日《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助的实施细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进行补贴。
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5)金华市——0.3元/kWh,3年
2017年2月22日,《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6)金华市浦江县——0.2元/kWh,3年
2017年7月5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7)金华市磐安县——0.2元/kWh,3年
2016年4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集中连片居民50户以上,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扶贫重点村优先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8)温州市泰顺县——0.3元/kWh,5年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9)温州市文成县——0.3元/kWh,5年
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补贴、省每度电0.1元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10)绍兴滨海新城——0.2元/kWh,5年
2015年11月,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滨海委〔2015〕74号),提出:
配套电量补贴。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