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分布式光伏广东省电网_拒绝屋顶浪费!全国12省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手续办理流程与文件!2.拒绝屋顶浪费!全国12省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
3.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手续办理流程与文件!
并网流程是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从提交申请到并网到底需要多长时间?
各个阶段,都需要向电网公司提交什么资料?
电网公司有什么技术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的办理流程与事件概览
对于15~25个工作日的具体规定:
1)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1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
2)出具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80/220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对于多点并网项目,按并网点最高电压等级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评审意见、接入电网意见函并转入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3)审查项目设计文件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项目,需审查客户的设计文件并出具评审意见,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220V/380V则不需要此项工作。
下文,将按照办理流程,从六大方面,详细介绍电网公司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料要求。
二、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的基本要求
1接入电压等级建议
分布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下:
表1:不同规模接入电压等级参考表
重要说明:上表中的规模是针对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如分布式燃机),单就光伏项目而言,20MW(20000kW)以内为分布式项目,超出此规模则不属于分布式!
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2电网给予分布式光伏的简化政策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专线或T 接方式接入系统。
2)380 V、10 kV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光纤到户的可采用光纤通信方式),但应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送出线路的继电保护不要求双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纤纵差保护。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度自动化及电能量采集信息接入:380 V、10 kV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只需上传电流、电压和发电量信息,条件具备时,预留上传并网点开关状态能力。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并网点设置易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开断设备。
6)10 kV及以下接入用户侧电源项目,不要求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三、分布式电源接入申请
1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申请表
表2:分布式电源接入申请表
2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
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分布式电源项目建设规模(本期、终期)、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及主设备参数、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设置、关口电能计量方案等。
系统一次包括:
并网点和并网电压等级(对于多个并网点项目,项目并网电压等级以其中的最高电压为准)、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图、防雷接地要求、无功配置方案、互联接口设备参数等;系统二次包括:保护、自动化配置要求以及监控、通信系统要求。
3审查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表3:35kV、10 kV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四、对逆变器的要求
1接入10 千伏配电网时对逆变器的技术要求
1)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的开断设备。
2)逆变器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具备高/低电压闭锁、检有压自动并网功能(电压保护动作时间要求见表1;检有压85%UN自动并网)。
3)分布式电源采用专线方式接入时,专线线路可不设或停用重合闸。
4)公共电网线路投入自动重合闸时,宜增加重合闸检无压功能;条件不具备时,应校核重合闸时间是否与分布式电源并、离网控制时间配合(重合闸时间宜整定为2+ δt秒,δt为保护配合级差时间)。
5)分布式电源功率因数应在0.95(超前)~0.95(滞后)范围内可调。
2接入220/380伏配电网时对逆变器的技术要求
1) 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指示、具备开断故障电流能力的低压并网专用开关,专用开关应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2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大于85%UN。
2)逆变器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具备高/低电压闭锁、检有压自动并网功能(电压保护动作时间见表1,检有压85%UN自动并网)。
3)分布式电源接入容量超过本台区配变额定容量25%时,配变低压侧刀熔总开关应改造为低压总开关,并在配变低压母线处装设反孤岛装置;低压总开关应与反孤岛装置间具备操作闭锁功能,母线间有联络时,联络开关也应与反孤岛装置间具备操作闭锁功能。
4)分布式电源接入380 伏配电网时,宜采用三相逆变器;分布式电源接入220 伏配电网前,应校核同一台区单相接入总容量,防止三相功率不平衡情况。
5)分布式电源功率因数应在0.95(超前)~0.95(滞后)范围内可调。
五、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
表4: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表5: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六、并网前的资质审查
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电网要求提供的审核资料会有所差异。本文介绍了某省电网公司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调试并网阶段资料审核清单》。
1设计院资质审查
2建委备案资料审查要求
3设计审查要求
4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七、并网验收申请。
拒绝屋顶浪费!全国12省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
根据目前政策及业务规则,如您是广东电网的用电客户,
低压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的项目,供电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购售电协议》;
低压非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的项目,供电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购售电合同》;
高压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接入电网的项目,供电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建议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最近出台的光伏行业相关政策和消息让人眼花缭乱。
近日,住建部等多个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要求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根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 上海、山西、河北、新疆、浙江、安徽、山东、陕西、江西、甘肃、广东、福建等12个省、市、自治区的发布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的红头文件。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中国的能源革命正在加速推进中。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申请试点条件为,要求具有丰富的屋顶资源;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建设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光伏可安装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等不低于40%,工商业分布式地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不低于20%。
上述文件同时抄送了中核集团、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华润集团、国投、中广核几家大型的央企国企。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央企、国企将强势进入分布式光伏领域。
关于光伏产业,国家近年来的利好政策不断。6月8日,国家住建部、科技部、工信部、能源局等15个部分共同发出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文件显示,要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要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在政策的引导下,县级光伏产业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央企光伏从业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使得减碳成为现在及未来很长时间内的发展方向,县域光伏产业可能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十四五”时期会成为一个行业红利期。
另外一则有利用户用光伏发展的消息是: 居民电价可能要涨了!
6月24日,中国政府网一条信息引发关注。国家发改委在回复一位网民提问时表示,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电价偏低,工商业电价偏高。 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电成本、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居民电价机制。
许多市场人士认为,按此信息推断, 居民电价存在上调的可能性,而工商业电价存在下调的可能性。
提高居民用电电价,有利于户用光伏电站的市场开发,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目的很明确,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占比。
中国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表示,中国明确提出要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四五”时期,中国可再生能源年均装机规模将有大幅度的提升, 到“十四五”末,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装机占中国电力总装机的比例将超过50% 。 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持续提升,到“十四五”末,预计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将超过50%,可再生能源将从原来能源电力消费的增量补充,变为能源电力消费增量的主体。
根据智汇光伏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2个省份的省能源主管陆续下发整县推进的文件:
1、福建: 5月20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县集中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山东: 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到山东省座谈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整县推动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
3、陕西: 6月4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4、广东: 6月4日,广东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推进户用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5、江西: 6月11日,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体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6、甘肃: 6月16日,甘肃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7、安徽: 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8、浙江: 浙江省能源局下发《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9、山西: 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0、新疆: 6月25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1、上海: 6月25日,上海市发改委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2、河北: 6月26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End
江苏彩虹永能,国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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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