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组件技术规范_光伏组件清洗废水比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安装国家定额标准是多少2.光伏组件清洗废水比例
3.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光伏安装国家定额标准是多少
1) 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征求意见稿)
(2) GB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3) 国家标准 光伏并网电站太阳能资源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4) GD 001-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5) GD 002-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6) GD 003-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7)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8) 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征求意见稿)
(9) 光伏发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10) NB/T32001-2012 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11) NB/T32012-2013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12) GB 50797-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13) GB 50794-201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14) GB/T 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5) 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16) 能源行业标准 光伏发电站现场组件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
(17) GB/T 9535-1998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
(18) DB13/T 1289-2010 地面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19) NB/T 32004-2013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
光伏组件清洗废水比例
光伏组件包括钢化玻璃、EVA、电池片、背板、铝合金、接线盒、硅胶等。光伏组件制备的具体工艺流程为:焊接、叠层、层压、EL 测试、装框、装接线盒、清晰、IV 测试、成品检验、包装等,其中技术和价值量最高的环节为焊接和层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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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组件清洗工作规范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招标中所针对的光伏发电项目是指由*****有限公司承建或承揽运维光伏发电项目,2015年所需运维服务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约为**MW
(二)、工作范围
因自然环境及周围环境会对光伏组件表面造成污染,导致系统发电效率降低,需要不定期的对光伏发电项目组件进行局部或全部清洗。
(三)、工作要求
1、组件清洗要求
组件因污染导致系统发电效率(与上次清洗之后比较)降低5%(或其它)时,需进行组件清洗。
2、组件清洗标准
组件清洗后,用白手套或白纱布擦拭组件表面,无灰尘覆盖现象。
(四)、组件清洗具体要求
1、组件清洗条件
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件清洗工作应选择在清晨、傍晚、夜间或阴雨天(辐照度低于200W/m2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选择中午前后或阳光比较强烈的时段进行清洗工作。在早晚清洗时,也要选择在阳光暗弱的时间段内进行。
2、组件清洗设备
2.1 清除灰尘工具:毛掸子、毛刷子等。
2.2 清除紧密附着物的工具:塑料刮板、中硬度纱球等。
2.3 清除染色物质及鸟粪残物工具:百洁布、抹布等。
2.4 清洗工具:清洗系统(包括管道及加压泵)或专业清洗工具。
3、组件清洗方法
常规清洗可分为普通清扫和冲洗清洁。
3.1 普通清扫,用干燥的小扫把或抹布将组件表面的附着物如干燥浮灰、树叶等扫掉。对于紧附于玻璃上面的硬性异物如泥土、鸟粪、粘稠物体,则可用稍硬刮板或纱布进行刮擦处理,但需注意不能使用硬性材料来刮擦,防止破坏玻璃表面。以清扫效果来看是否要进行冲洗清洁。
3.2 冲洗清洁,对于紧密附着在玻璃上的有染色物质如鸟粪的残余物、植物汁液等或者湿土等无法清扫掉的物体时,则需要通过清洗来处理。清洗过程一般使用清水,配合柔性毛刷来进行清除。如遇到油性污物等,可用洗洁精或肥皂水等对污染区域进行单独清洗。
4、组件清洗工作安全管理
4.1 光伏组件清洗工作应由清洗专业人员担任,并经委托方安规考试合格。
4.2 受托方必须遵守委托方及建筑业主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3 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交组件清洗工作方案和作业风险管控表单,并经委托方审批合格。组件清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人员职责及分工、安全保障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进度计划等。
4.4 组件清洗工作开始前,由委托方组织受托方清洗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正常作业通道、设备带电部分、屋面禁止踩踏部分、围栏以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4.5 组件清洗过程中,受托方在每个作业点必须配备1名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清洗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参与清洗工作。(由能源管理部指定专人监督)
4.6 组件清洗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塑胶手套、绝缘胶鞋等安全防护用具,防止高空坠落及触电。
4.7 禁止踩踏屋面采光带。
4.8禁止踩踏光伏组件、导轨支架、电缆桥架等光伏系统设备或其它方式借力于组件板和支架。4.9 禁止站立在距离屋顶边缘不足2米的地方进行清洗作业。
4.10 禁止将清洗水喷射到组件接线盒、电缆桥架等设备。
4.11 应使用干燥或潮湿的柔软洁净的布料擦拭光伏组件,严禁使用腐蚀性溶剂或用硬物擦拭光伏组件,清洗时严禁手接触组件,防止触电。
4.12 注意清洁设备对组件安全的影响:电池片薄而脆,不适当受力极易引起隐裂,降低发电效率。清洁设备对组件的冲击压力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13 应在辐照度低于200W/m2的情况下清洁光伏组件,不宜使用与组件温差较大的液体清洗组件。
4.14 严禁在风力大于4级、大雨或大雪的气象条件下清洗光伏组件。
4.15 组件清洗过程中,光伏组件上的带电警告标识不得丢失。
5、组件清洗人员要求
5.1 组件清洗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熟悉电气专业相关知识,并具有组件清洗的相关工作经验,持有电工证。
5.2 组件清洗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与之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
5.3 组件清洗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身体不适、酒后或恐高者参加清洗工作。
5.4 投标人投标时应出具组件清洗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名单和工作证,以备查验资格。
5.5 组件清洗工作人员开始工作前必须参加委托方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才可以上岗工作
6、组件清洗相关要求
6.1 由于中标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事故,责任完
全由中标人独立承担。
6.2 中标人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组件清洗工作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并建立严密的组件清洗工作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6.3 中标人在本合同开始履行前,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组织其人员认真听取招标人安监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出组件清洗工作安全技术措施,经招标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6.4 中标方人员在现场组件清洗工作过程中,应接受招标人安全考核制度和招标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考核。
6.5 为保质保量完成组件清洗任务,中标人的现场工作人员应服从招标人管理人员指挥。
6.6 中标人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着装统一,佩带明显的能够表明身份的标牌。
6.7 中标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及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等造成的
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6.8 中标人应随时保持屋顶的整洁与卫生,禁止在设备上乱涂乱画,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9 中标人在施工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形成污染。如污染形成,除按规定进行考核外,中标人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消除污染所造成的后果。
7、组件清洗验收标准
组件清洗后,用白手套或白纱布擦拭组件表面,无灰尘覆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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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组件清洗规范
组件清洗工作规范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招标中所针对的光伏发电项目是指由*****有限公司承建或承揽运维光伏发电项目,2015年所需运维服务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约为**MW
(二)、工作范围
因自然环境及周围环境会对光伏组件表面造成污染,导致系统发电效率降低,需要不定期的对光伏发电项目组件进行局部或全部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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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1、组件清洗要求
组件因污染导致系统发电效率(与上次清洗之后比较)降低5%(或其它)时,需进行组件清洗。
2、组件清洗标准
组件清洗后,用白手套或白纱布擦拭组件表面,无灰尘覆盖现象。
(四)、组件清洗具体要求
1、组件清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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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件清洗工作应选择在清晨、傍晚、夜间或阴雨天(辐照度低于200W/m2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选择中午前后或阳光比较强烈的时段进行清洗工作。在早晚清洗时,也要选择在阳光暗弱的时间段内进行。
2、组件清洗设备
2.1 清除灰尘工具:毛掸子、毛刷子等。
2.2 清除紧密附着物的工具:塑料刮板、中硬度纱球等。
2.3 清除染色物质及鸟粪残物工具:百洁布、抹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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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清洗工具:清洗系统(包括管道及加压泵)或专业清洗工具。
3、组件清洗方法
常规清洗可分为普通清扫和冲洗清洁。
3.1 普通清扫,用干燥的小扫把或抹布将组件表面的附着物如干燥浮灰、树叶等扫掉。对于紧附于玻璃上面的硬性异物如泥土、鸟粪、粘稠物体,则可用稍硬刮板或纱布进行刮擦处理,但需注意不能使用硬性材料来刮擦,防止破坏玻璃表面。以清扫效果来看是否要进行冲洗清洁。
3.2 冲洗清洁,对于紧密附着在玻璃上的有染色物质如鸟粪的残余物、植物汁液等或者湿土等无法清扫掉的物体时,则需要通过清洗来处理。清洗过程一般使用清水,配合柔性毛刷来进行清除。如遇到油性污物等,可用洗洁精或肥皂水等对污染区域进行单独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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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件清洗工作安全管理
4.1 光伏组件清洗工作应由清洗专业人员担任,并经委托方安规考试合格。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