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行业政策环境_光伏板块没什么动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2.光伏板块没什么动静
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光伏板块没什么动静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国内光伏产业上市公司主要有隆基股份(601012)、晶澳科技(002459)、晶科能源(688223)、通威股份(600438)、天合光能(688599)等。
本文核心内容:国家政策规划、发展目标、省市政策解读
1、政策历程图
光伏产业是推动我国能源变革的重要引擎,也是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国民经济“九五”计划至“十四五”规划,国家对光伏行业的支持政策经历了从“积极发展”到“重点发展”再到“大力提升”的变化。
“九五”计划(1996-2000年)至“十五”计划(2001-2005年)时期,国家层面仅从宏观角度提出积极发展新能源,但未具体提及光伏等新能源;从“十一五”规划开始,明确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
“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将光伏产业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重点规划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路径。到“十四五”时期,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刚要》,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大力提升光伏发电规模成为“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
2、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光伏行业政策汇总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案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推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2006年以来,为鼓励和扶持光伏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密集出台支持和规范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其范围包括了生产、销售、财税、补贴、土地政策等产业发展的各个相关方面。
——《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解读
当前,随着光伏技术逐渐成熟、经济性逐渐提升,光伏产业正进入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以5G通信、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兴起,加快光伏产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成为大势所趋。
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旨在“十四五”期间有效引导行业智能升级,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使我国保持全球光伏制造第一大国和装机应用第一大国地位。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光伏产业的影响解读
“3060碳达峰碳中和”是多重目标、多重约束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降碳和安全、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立和破、政府和市场、国内和国际等多方面多维度关系,是重塑我国经济结构、能源结构、转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历史性突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会对我国光伏产业产生多维度的显著影响。
——国家层面光伏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3.07亿千瓦,2021年新增装机容量达到0.55亿千瓦。根据2022年5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旨在锚定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从国家层面来看,光伏行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朝阳产业,未来十年国家将通过大力提升光伏装机容量规模来促进行业发展,重塑能源体系。
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
——31省市光伏行业政策汇总
目前,为响应国家能源结构升级调整的战略部署,大部分省市均出台了“十四五”期间能源发展规划,对构建新能源结构体系做出明确指示和要求。其中,光伏产业作为各省市重点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受到极大重视,“十四五”期间将大力提升其装机规模。
——31省市光伏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十四五”期间,我国各省市均提出了光伏行业的发展目标,大部分省份对光伏行业在十四五期间的光伏新增装机量及累计装机量均做出明确计划,具体发展目标如下所示: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光伏产业投资机会与投融资策略建议分析报告》。
光伏板块没什么动静,这似乎是近期资本市场的一种普遍共识。投资者们普遍认为光伏企业的业绩增长出现了停滞,其主要原因是行业竞争加剧和政策风险。但是,对于长期持有者而言,这种短期的行情波动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光伏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依旧是一种必需品,未来依然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其次,光伏板块的发展也受到了大势的影响。疫情的出现,让全球经济出现了波动,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降低了。这种大背景下,投资者们普遍选择投资相对较为稳健的行业,可能也是导致光伏板块此时显得有些萎靡不振的原因之一。但是疫情过后,经济的发展势头仍将继续,市场对于光伏产业的憧憬也不会因此减弱。
最后,光伏板块在政策环境上面也遭遇到了不少波折。尤其是在国内大疆飞行器的商用无人机事件发生后,美国国内对于中国企业加码打压的情况有所增强。光伏企业的一些国际采购订单也受到了影响,但是这对于大多数光伏企业的营收规模来说并不能够对其造成过于严重的打击。
总的来说,光伏板块的跌宕起伏并不能够影响其长期发展的稳定性,投资者需要具备较长的投资视角,相信未来光伏板块仍有着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