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要求_光伏发电用地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建设光伏发电站,占地要求有哪些?2.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3.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
建设光伏发电站,占地要求有哪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
近年来,我国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
光伏发电模式有哪些
太阳能光伏发电主要有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种形式。
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是在地面安装光伏方阵组件发电,目前国内大中型光伏发电站主要采取地面光伏发电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利用现有建筑的采光面安装光伏材料发电,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是在城市建筑物屋顶安装光伏材料发电;另有水面渔光互补式光伏发电,主要是利用水塘,在水面上架设光伏板进行发电。
目前还有一种新型光伏发电模式,即将太阳能发电、现代农业种植和养殖、高效农业设施三者高效结合,也被称为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
该模式以农、林、牧、渔为主体,光伏为辅助的格局来发展,要根据农作物、经济作物等的种植、生长需要,来设计光伏板的间距排布,对净空采光高度、支架的类型等都有针对性的方案和要求,不能由于光伏板的遮挡、支架系统的阻碍,进而影响农林牧渔等主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最常见的就是光伏农业大棚。
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形式,当前在农业领域正广泛应用,也常被用于农村扶贫项目。
上述光伏发电形式中,分布式和水面渔光互补式发电利用的建筑物和水面均无需新供地,而地面光伏发电和复合光伏发电项目涉及供地,在用地管理方面有一定要求。
光伏发电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
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规定,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上述所列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涉及的土地类型一般包括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及农用地中的林地、宜林地等,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光伏发电占地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因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生态修复的效果,可以治理沙漠、戈壁、荒山、沉陷区等土地,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国家鼓励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一般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补偿标准大多是由双方协商,以自愿为前提,签订土地流转/租赁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地面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如需使用农用地的,除签订协议备案外,还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而用于乡村振兴扶贫项目的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实际上跟农民有直接关系,可以视同为农业设施,所以政策上参照农业设施来处理。
复合光伏项目只要不影响农用地种植,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用途性质。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规定,“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当然,如必须破坏耕作层硬化路面,还是得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光伏企业占用村集体农用地时,如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流转协议,影响耕种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违法占地查处,并通过提起相关诉讼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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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办理征地手续。
《指标》具体适用于哪些光伏项目。光伏用地标准包括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标准和光伏发电站用地标准。
目前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准,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办公及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7%,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
“双碳”背景下,引发光伏项目开发的新高潮。近年来,在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抓手下,光伏用地政策或进一步收紧。事实上,光伏用地也一直是光伏电站投资的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全面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逐个了解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及建设运营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类别、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占用耕地面积、是否与光伏项目同步编制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或者农业种植方案等。目前江苏省已经响应国家能源局政策开启了摸底调查工作。 早前,5月25日,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用地的紧箍咒再次勒紧。 8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明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9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据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今,国家以及各地纷纷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政策11条。地方层面政策35条,包括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贵州、海南、河北、河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等19省。(关注微信公众号“光伏头条”,点击11月9日《必看!光伏用地政策梳理(2021-2022)!附全文件》一文,查看获取光伏用地政策资料包)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在国家耕地、林地保护制度的大前提下,各地出台的光伏用地的政策倾向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鼓励结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来建设光伏项目; 另一类为从严管控光伏项目用地,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建设光伏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另一方面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此外,光伏用海、河道等政策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地也均有提及。国家出台11条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15地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地建设光伏项目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江苏、贵州、安徽、江西、河南、山西、新疆、广东肇庆市、浙江松阳县、内蒙古、云南、宁夏、内蒙古阿拉善盟、福建、浙江等15地发布鼓励利用垦区农场、采煤塌陷区等建设光伏项目相关政策16条。详情如下:10地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山东、云南、内蒙古、天津、海南、海南临高县、江苏、河北、辽宁、江西等10地在耕地、林地、生态红线等方面收紧光伏建设用地政策13条。详情如下:5地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梳理后发现,宁夏中卫市、河北、江苏、甘肃、内蒙古等5地发布光伏用地相关政策6条。光伏用地可以占用以下几种地类:
1、未利用地和空闲地:即未得到有效利用或者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
2、退耕还林还草地:即因为生态建设需要而被划归为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
3、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宅基地:即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或者空闲的住房用地;
4、工矿废弃地:即工厂和矿山等生产性设施废弃后长期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
5、城市边缘地带空闲地和工业用地:即城市边缘地带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或者工业用地;
6、其他经济适用地:即未得到有效利用的经济适用土地。
光伏用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良好的地理环境:光伏用地需要具备较好的日照条件,最好能够充分接收太阳辐射,保证光伏电池板的发电效率;
2、土地性质符合要求:光伏用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较好的土地质量:光伏用地需要具备较好的土地质量,如土壤肥沃、排水良好等,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4、交通便利、用电充足:光伏用地需要交通便利,电力供应充足,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5、无遮挡、平整稳定:光伏用地需要无遮挡物、平整稳定,以便于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6、具备较好的环保条件:光伏用地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区、林区、湿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对光伏用地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和要求,以便于顺利申请和建设光伏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