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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介绍与安装?
目前,光伏发电按规模分为集中式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分布式电站又分为家用电站和工商业电站。下面,我们来看下,光伏发电的安装及前景介绍。
一、光伏发电的安装
我们一般的家庭安装通常分布在家庭电站。家庭电站分为自发自用、自发自用结合上网和完全上网三种类型。左侧为单晶硅光伏板,右侧为多晶硅光伏板。
自用: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电能自用,不卖给供电公司。
自用和上网: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电能先满足自用,有了再卖给供电公司。
全电网: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所有电力都卖给供电公司。
安装第三个选项,那就是完全的互联网接入,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具体优势如下:
1、安装成本低,光伏发电系统有三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光伏板、逆变器和支架,其实这是指全互联网模式,如果是自发自用模式和自发自用与互联网模式,还需要安装电池来储存电力,电池并不便宜,无中生有增加了支出成本。
2、后期维护费用高,光伏板的理论寿命是25年,逆变器是15年,而电池是消耗品,更换成本高。
3、利润化,光伏系统卖给供电公司是有补贴的,虽然补贴逐年下降,从原来的1元多一次到现在的0.03元/千瓦时,据说明年补贴将取消,所有上网都负担得起。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补贴0.18元/KWH。这里的居民用电价格是0.39元/KWH,所以卖给供电公司的价格是0.57元/KWH。你看,我把电卖给电力公司的价格比电力公司卖给我的价格要高,所以我们为什么不以全价上网呢?所以只要有补贴,全互联网模式是划算的。
二、光伏发电市场前景广阔
当我说市场前景广阔的时候,一定有很多朋友疑问,我为什么敢这么说?因为政策支持,不久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提交全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试点方案的通知》。你可以上网查一下。其中有一条告示引人注目: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可安装光伏发电面积不低于总屋顶面积的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面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厂总屋顶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光伏发电装机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国家对光伏发电的支持可见一斑。
光伏电站在电网频率异常时的响应要求?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光伏电站必须在逆变器输出汇总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总断路器,以保证电力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2。光伏电站和并网点设备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规定要求,光伏电站接地网接地电阻合格,接地电阻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
3。光伏电站或电网异常、故障时为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应具有相应继电保护功能,保护电网和光伏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维护人员和公众人身安全。
光伏电站的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活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4。光伏电站的过流与短路保护、防孤岛能力、逆变率保护、恢复并网等应满足国家电网规定的要求。
5。光伏电站的二次用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及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相关规程的技术要求。
6。光伏电站的电能质量满足规程要求,电压谐波和波形畸变、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在规定的范围内。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业光伏组件吊到屋顶要注意哪些方面?
工商业光伏组件吊到屋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吊装方法:采用合适的吊装方式,如使用吊车、起重机等设备,确保吊装过程安全可靠。
组件保护:在吊装过程中要保护好光伏组件,避免发生损坏或碰撞。
屋顶承载能力:在吊装前需要检查屋顶的承载能力,确保屋顶能够承受光伏组件的重量和压力。
支架固定:在吊装完成后需要将光伏组件的支架固定好,确保不会发生松动或倾斜。
安全措施:在吊装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施工环境:吊装时需要注意天气情况,避免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作业。
组件连接:在吊装完成后需要按照设计要求将光伏组件进行正确连接,确保电路畅通和系统正常运行。
以上是工商业光伏组件吊到屋顶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施工安全和光伏系统的稳定运行。
养殖场光伏发电方案?
农业养殖场使用光伏发电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减少碳排放等减轻环境破坏,是可持续发展的举措。以下是一些养殖场光伏发电的方案供参考:
1. 独立式光伏发电系统:该方案适用于没有电网供电条件的场合,可根据养殖场能量需求,在场内搭建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发电。系统通常包括光伏组件、电池和逆变器等组成,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供养殖场进行使用。
2. 并网式光伏发电系统:该方案适用于有电网条件的场合。将光伏发电系统与电网相连接,通过装置电力监测仪器实现发电量的自动调节,将光伏系统发电的过剩电能上网销售。这样可以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经济效益。
3. 光伏发电与储能系统相结合:通过安装储能电池,可以将白天的太阳能转换为电能供应养殖场夜间使用。此外,通过储能电池的释放,可以提高发电系统的使用时间和使用率。
无论哪种方案,应该根据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计,选择合适的组件类型和逆变器容量。同时,发电系统的安装和施工也应该考虑养殖场的卫生和口感问题,保证不会对养殖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应该加强对光伏设备的维护,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