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是否收水土保持费_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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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项目管理流程简介2.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光伏项目管理流程简介
光伏项目管理流程简介
光伏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分为项目立项阶段、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请核准阶段四个部分。下面我收集了有关光伏项目前期工作流程简介案例,供大家阅读。
1 、项目立项阶段
1.1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资源分析
内蒙古地区海拔较高,地处中纬度内陆地区,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全年降水较少,晴朗天气多,云量低,日照时间较长,日照时数在2600~3400H之间。太阳能辐射较强,全区年辐射总量在4830~7014MJ/㎡之间,仅次于青藏高原,居全国第二位。全区太阳能资源的分布自东向西南增多,以巴彦淖尔市及阿拉善盟最好。一年之间,4~9月辐射总量与日照率都在全年50%以上,特别是4~6月,东南季风尚未推进到内蒙古境内,阴天天气少,日照充足。
1.2风电公司光伏项目分析
目前,风电公司立项的光伏项目共计17个,主要集中在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及乌兰察布市,都位于自治区西部。其中三个项目(卓资巴音一期10MW、红牧一期20MW、杭锦旗巴拉贡一期10MW)已进入核准阶段,两个项目(卓资九十九泉35MW光伏、锡盟胜利20MW光伏)已取得自治区大路条。
对于新兴的光伏农业和光热发电项目,由于目前国内技术还不是特别成熟,投资收益低,风险大,风电公司主管前期工作的领导指示“抢占资源、择机开发”。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光伏发电持以支持的态度,也出台了许多光伏优惠政策,在电价、地价、税收上都有照顾。而去年以来,国内光伏组件价格持续下降,提高了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
20xx年4月,笔者赴四子王旗、达茂旗两个太阳能资源丰富的旗县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光伏行业的竞争已进入白热化状态,多家能源公司已入驻抢占资源,并已有投产的光伏电站。而光热发电由于受当地水资源限制,难以开展。
从20xx年风电公司成立以来,总公司对光伏项目的资金批复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可见上级公司对风电公司光伏项目越来越重视。
总之,风电公司领导对光伏项目给予了高度重视,调整前期工作发展方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xx年三个光伏项目的核准以及两个光伏项目取得大路条,都证明了公司领导决策的正确性。
以后的工作中,应重点开发风光同场光伏项目,加速推进核准阶段和已取得路条阶段光伏项目,保持太阳能资源储备持续增长,储备光热和光伏农业资源。
1.3 ?签订太阳能资源开发协议的选择
1.3.1未来可能形成的太阳能能源基地分布
大规模光伏电站需占用较大土地面积,且需要尽可能长的日照时间。美国宇航局(NASA)基于卫星可以测得地表太阳能数据(太阳辐射能、辐射功率、云和风的资料等),初步确定一下两个地理位置可以作为未来太阳能能源基地的候选点:
(1)内蒙古A(北纬42°,东经101°),位于戈壁滩,包头市与二连浩特市之间,在四子王旗附近,距离超高压主电网200KM,距离华北电网负荷中心400KM。
(2)内蒙古B(北纬40°,东经101°),位于巴丹吉林沙漠,甘肃张掖市北约100KM,酒泉东约150KM。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经济发展、各地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力度、开发规模的大小和先后秩序等诸多因素影响,未来太阳能能源基地可能与上述分析不符,但总体上应该在太阳能丰富的沙漠及沙漠化地带。
1.3.2 风光同场等政策扶植项目
如风电公司卓资、红牧风场,锡盟东二矿矿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光伏、光热等项目,武川县光伏农业项目等,都是政府政策支持的项目。风光同场项目可以与风场共用升压站、主控楼等设施,土地方面可以采用点状征地;巴拉贡园区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等,都极大的缩减了项目成本,增大了投资收益。
1.3.3太阳能资源开发协议的签订
在太阳能资源开发协议的选择上,应通过对当地气象资料的了解,紧跟国家、自治区及当地政府的政策,选择资源丰富、政策有利的项目优先签订协议。
在实际的工作中,前期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取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向分公司、总公司沟通请示,迅速抢占有利资源,签订开发协议。
1.4 太阳能资源测量与评估
1.4.1 向气象局购买资料
据呼和浩特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王主任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各地方气象局近年来只采集了日照时长数,并未对辐射值等进行测量。所以,在太阳能资源评估方面,最好是企业采购测光设备进行测光,并购买气象局近20年来气象资料进行补充分析。
1.4.2 测光设备采购安装
目前,风电公司采购的测光设备为锦州一家气象科技公司生产,含日照时长表、总辐射表、净辐射表、雨量计等组件,数据采用U盘存储,以30分钟(可设置)的间隔通过GPRS模块向远程终端发送数据。
1.4.3太阳能资源评估
测光满一年后,风电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将逐级对太阳能资源进行评估审核,并明确项目筹备机构。
1.5 太阳能资源维护
对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自批准之日到具备核准条件的时限为2年,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2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2.1 申请开展预可研
预可研的开展由项目单位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总公司审定后,方可由项目单位推荐可研设计单位,并由二级单位出具预可研委托函,项目单位组织现场勘察,召开可研启动会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际情况,为不造成可研编制费用的浪费,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取得路条之后才启动可研和各项专题。
2.2 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预可研报告
在预可研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要向设计单位提供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根据所签订合同内容的不同,有时还需要向气象局购买近20年气象数据提供给设计单位。(如某风电公司主管前期工作领导介绍,该公司的可研涉及购买数据等事宜皆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项目单位需要督促设计单位预可研报告编制的进度,保证预可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3 预可研报告内审
预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二级单位对可研进行审查,并召开可研内审会议。
2.4 申请资源配置(路条)
2.4.1 申请资源配置请示文件
设计单位提交预可研报告修订稿后,由项目单位(风电公司)向二级单位(内蒙古分公司)提交开展前期工作许可申请,并由二级单位(内蒙古分公司)出具申请资源配置请示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一般路条在预可研报告完成之前便已取得,也可以同时进行。
2.4.2 资源配置申请报告
根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求,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区域测光方案、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单位简介、上一年度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
2.4.3 满一年的测光数据
去年11月与乌兰察布市发改委能源科沟通中得知,提交的测光数据应使用光盘存储。
2.4.4 财务报表
经有资质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4.5 资源配置承诺函
企业出具的资源配置承诺函。
2.4.6 向能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源配置的请示文件
前期工作人员向旗县发改局提交分公司出具的申请资源配置请示文件、企业编制的《资源配置申请报告》、满一年的测光数据(光盘)、经有资质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出具的资源配置承诺函。
2.4.7 旗县发改局出具的上报盟市发改委的有关资源配置的请示文件。
2.4.8 盟市发改委出具的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资源配置的请示文件。
2.4.9 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大路条)。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取得大路条后,才启动可研和各项专题。
3 、可行性研究阶段
3.1 申请开展可研
3.1.1 可研报告的开展
可研报告的开展由项目单位(风电公司)申请,二级单位审核,总公司审定。
3.1.2 推荐可研编制单位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由项目公司(风电公司)推荐,二级单位审定并出具可研委托函。
3.2可研报告的编制
在可研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要向设计单位提供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根据所签订合同内容的不同,有时还需要向气象局购买气象数据提供给设计单位。
项目单位需要督促设计单位预可研报告编制的进度,保证预可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3 可研报告的内审
可研报告内审会议由总公司工程部组织,发规部参加,项目公司或筹备处承办。参加人一般应当有设计单位、总公司工程部、综合计划部、安环部,项目公司工程部、分管领导、特邀专家等。
内审的目的是落实开发单位对项目的个性要求,消除可研报告一般性问题,为顺利通过外审打基础。内审后应出具内审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
3.4 ?专题工作及支持性文件取得
3.4.1 开展专题工作
项目单位提交专题论证工作计划,二级单位审定专题论证工作计划后,由项目单位与有资质设计单位签署专题研究合同,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必要专题研究报告,并进行审查和修订。
专题研究报告主要有:接入系统方案设计、项目选址报告、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水保方案报告。
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加快专题报告编制进度。
3.4.2 支持性文件清单
项目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清单,二级单位审定清单,项目单位提出取文申请,二级单位审定取文申请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取文申请,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复。
3.4.3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取得
项目单位应向旗县规划局出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大路条)、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报告。
旗县规划局统一协调规划后出具报盟规划局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请示文件。
盟市规划局收到旗县规划局请示文件后出具报自治区住房与建设厅(住建厅)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请示文件。
自治区住房与建设厅(住建厅)收到盟市规划局的请示文件后,出具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批复。
根据住建厅蔡处长介绍,目前自治区风电项目可以在核准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光伏项目必须核准后方能出具。
3.4.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取得
按照正常程序,应该在取得住建厅选址批复,列入规划后方可向旗县国土局提交土地预审请示。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审批手续非常复杂,占用时间太多,两项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向旗县国土局提交土地预审请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土地预审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初审意见审查稿
(4) ?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论证意见
(5) ?征地补偿的函
(6) ?勘测定界报告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听证纪要
(9) ?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10) 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11) 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地址灾害报告
(13) 地价评估
盟市国土局收到旗县国土局请示后,出具报自治区国土厅的有关土地预审的请示。
自治区国土厅收到盟市国土局请示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4.5 未压覆重要矿藏的函
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国土厅提交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国土厅出具未压覆重要矿藏的函。
3.4.6 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取得
在取得路条和入网承诺函,一般由拟接入电网所属设计院承担。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由拟接入电网公司规划部门组织审查,并由该公司出具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接入系统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前期人员应加强与设计院和电网公司沟通协调,保证接入系统报告和审查意见尽快出炉。
3.4.7 环评审批意见
环评审查意见由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般为盟市环保局)出具。
3.4.8 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审批意见由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经委)出具。
3.4.9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处出具。(办公地点已从党政综合大楼迁至如意开发区海关大厦附楼7楼)
3.4.10 贷款承诺函
贷款承诺函由自治区级或以上银行出具。
3.4.11 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取得
根据政策和发规要求,可能需要其他支持性文件,如的未覆盖重要文物的函、水土保持意见等。
3.5 可研报告的外审
水利水电规划总院是项目外审的首选单位,但根据发改委的意见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审查。
一般在取得路条后,土地等建厂条件基本落实后进行可研外审。外审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可研审查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
参加外审的单位有自治区发改委、盟市及旗县发改委、电网公司、有资质的中介咨询单位、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和发展规划部、内蒙古分公司、风电公司、可研报告设计单位等。
外审会议结束后,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尽快修订可研报告,并协调中介咨询单位出具外审意见。
4 、项目核准阶段
4.1 ?光伏项目核准必要条件
应自治区发改委要求,申请太阳能项目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自治区确定的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
(2) ?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核准请示文件。
(3) ?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自治区电网公司出具的电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5)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6) ?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查意见。
(7) ?自治区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选址意见。
(8) ?自治区级或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9) ?法定咨询中介结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10) 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11) 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还需提供自治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意见和水务部门的用水意见。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安评备案的函、水土保持意见、未压覆重要文物函等。
4.2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根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太阳能初步测量与评估成果、工程地质勘查成果和工程建设条件,并说明有无对环境影响,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设计方案、负荷情况和电网接入条件以及综合效益;涉及光热发电项目应说明水资源、使用天然气和用水条件分析。
4.3 提交核准申请
具备核准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出具所有核准必须文件,向旗县发改局提交核准请示。
旗县发改局收到请示后,向盟市级发改委提交核准请示。
盟市级发改委收到请示后,向自治区发改委提交核准请示。
自治区发改委出具同意项目核准的意见。
;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略)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