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招标技术要求_国企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招标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项目是有了初步设计才招标吗2.国企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招标吗
3.光伏电站可研招标要包含什么內容
4.光伏电站EPC招标是否可以通过内部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完成?还是必须通过公开招标?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
光伏项目是有了初步设计才招标吗
光伏项目是有了初步设计才招标。
根据中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光伏项目在招标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指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对光伏发电系统的布局、组件选型、电气设计等进行初步规划和设计。初步设计的完成可以为后续的招标工作提供基础和依据,包括确定项目的技术参数、设备需求、工程量清单等。因此,光伏项目在招标前是需要有初步设计的。
国企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招标吗
招标文件的制作是一项比较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注意招标文件的各个细节,稍有不慎就是废标。
光伏发电的招标文件在中国电力招标网挂网前首先要确定项目法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内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还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发售价格和发售方式。(是否在中国电力招标网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还是通过现场发售招标文件)。
最后就是拟写招标公告,在网站或报纸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光伏电站可研招标要包含什么內容
需要招标。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企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法规定,国企在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公开招标,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因此国企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单位的选择都需要通过招标程序来确定。
光伏电站EPC招标是否可以通过内部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完成?还是必须通过公开招标?
可研及项目建议书都是业主决定开发项目前使用的指导性文件,原则上是为业主开发项目提供参考的,原则上讲你对项目关心的有哪些,可研就应该体现哪些内容,但目前国内很多项目的可研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光伏项目可研有专门的模板(由水力水电规划设计院发布的光伏电站可研编制要求),你可以以统一的模板来规定招标内容,一般做过光伏可研的咨询设计院也都知道可研要体现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
您问这个问题肯定是这个项目的立项批件还没有下来,不管是备案的还是核准的项目在批件中对招标方式都会有规定。所以说在没有批件的前提下招标最好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这样比较安全,不会有什么后遗症。
国家计委第3号令明确规定了必招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你可以参照一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发布 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曜迹?娣墩斜晖侗昊疃荨吨谢?嗣窆埠凸?斜晖侗攴ā返谌?醯墓娑ǎ?贫ū竟娑ā?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纳入国家能源局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组织编制火电项目和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作为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的依据。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为火电项目招标人。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火电和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电力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库包括对电力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第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从电力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招标有关业务应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火电和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