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发电工程电气规范_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在安装光伏发电时,需要注意些什么?2.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在安装光伏发电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1.太阳能支架的选择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也就是支撑框架结构一定要结实,简单,耐用。
2.安装前准备 设计人员或是安装 人员查看安装现场,仔细选择太阳能电池片的位置,电气设备不能再阳光下暴晒,太阳能方阵越接近蓄电池和电能调节设备越好。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根据设计人员或是安装人员要求,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和工具。
3、 蓄电池安装注意事项
蓄电池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风机与开关一定要放在室外,电池箱应防腐蚀,周围应设置安全栅栏,空气要流通。恰当规格的蓄电池导线与熔断器,在正级导线上安装熔断器,使用不锈钢螺母,螺帽,所有的蓄电池端子和接线端都用接线端盖盖上或用凡土林油、耐高温的油脂包上,以防止接线端子被酸液或酸雾侵蚀。
4、 控制器和逆变器 的安装
安装控制器时,太阳电池方阵应用不透明的布料盖上,断开负载以保护设备和安装人员。安装人员小心移动,牢记电气设备是敏感部件。控制器安装位置应通风良好,以防止散热部件温度过高。
安装逆变器的注意事项与安装控制器有许多相同之处。需特别指出的是,将直流电缆连接到逆变器输入端时,必须注意判断极性,确认正、负极性无误时方可接入。
根据光伏系统的不同要求,各厂家生产的控制器、逆变器功能和特性均有差别。因此,控制器、逆变器得具体接线和调试方法,需详细参阅随设备携带的技术说明文件。
5.光伏系统布线
导线的连接。光伏系统的所有连接线,必须在就近的电气接线盒中转接。电气接线盒可以凸出摆放,也可嵌入墙壁、天花板或地板中。室外导线只能在接线盒的下侧连接。 在连接插座和接线器时,特别要注意直流电与交流电的各自特点;直流系统接线时,注意判断导线与端子的正、负极性;交流系统接线时,注意判断火线、中性线和接地线。正确接线可防止对设备产生的损害,消除火灾,减少电击危险。
当所有的程序都安装安装说明书或是技术人员的要求安装完成以后,清理现场,调整和测试各个部件是否安装有误。
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一、熟悉设计
1、系统的容量;
2、电池板(类别、参数、数量等);
3、组串设计(初步估算箱体的尺寸);
4、汇流箱的数量、尺寸;
5、电缆型号、数量、大小;
6、逆变器型号、数量、尺寸;
7、并网柜数量、尺寸;
8、监控系统(有无大的液晶显示屏,考虑电源);
9、组件固定安装形式;
10、初步拟定的设备安装位置及设备安装数量
二、现场确认
1、确认安装场地尺寸(实际尺寸与图纸误差);
2、安装场地有无后增的设备影响施工。
3、确定集线箱的安装位置(综合考虑布线、固定、阴影、操作);
4、根据设备(有时包含监控电脑)数量、尺寸、摆放方式、间距要求选定配电房。
5、确定配电房的门是否够设备进入。
6、电缆走线,确认是否有现成管道或桥架能满足电缆布线
7、并网点具体位置确认(条件允许的话提供就近并网点)
8、大显示屏的安装位置确认;
9、电站接地位置确认
三、施工资料准备
1、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尽可能详细的绘制施工图。
施工图需特别注意业主的要求(例如技术协议等)。
2、根据施工图纸制作大料表。
大料表尽可能的与实际用量接近,并综合考虑合同中甲方对材料的要求。
3、根据施工图、技术协议编写《施工技术交底》。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绘制《材料进场计划》。
四、现场施工
依丽瀑能源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施工建设的项目为例,施工步骤如下:
1、现场弹线定位;
2、支架、埋件安装;
3、组件安装固定
4、线槽及走线
5、设备安装
6、设备接线
五、系统调试
1、查看并处理电池板阴影问题;
2、检查各箱体内部和电池板内的接线可靠性;
3、组串电压测量;
测量组串电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4、绝缘电阻测量;
相间、相对地≥0.5MΩ,二次回路大于1MΩ(测量采用兆 欧表)。
5、接地电阻测量;
所有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值≤4Ω(测量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
6、并网运行
观察设备运行正常与否(查看设备说明书),测量逆变器的输出电流和电压,确认逆变器显示数据的准确性。
7、监控软件调试
8、记录发电数据
六、人员培训及资料移交
6.1 人员培训
1、根据工程特点,编写《光伏监控系统操作手册》、《光伏系统操作手册》、《用户维护手册》。
2、准备好《逆变器说明书》、《光伏并网柜说明书》、 《直流汇流柜说明书》、《气象站说明书》等工程涉及到的重要设备的说明书。
3、重点讲解光伏发电的简单原理、现场光伏组件分布情况、设备分布地点,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细节等。
4、现场示范如何进行操作,并请受训人员独立操作一遍,并指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操作。
5、记录参与培训人员姓名和电话,以便后期出现故障或维护时联络。
6.2 资料移交
1、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以及现场的实际尺寸,在施工图的基础上修改,最终绘制成竣工蓝图;
2、培训资料、设备说明书;
3、施工报验资料;
4、发电运行记录;
5、提供《竣工资料签收表》和《设备移交表》与接收方签字并留底。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