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用地天津_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用地政策2.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
3.光伏用地标准
光伏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 406号)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
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出台了光伏发电用地相关的政策。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的占用和影响。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家庭分布式光伏补贴价格趋于一八元每千瓦时,不再按季度调整,而是每年调整一次;工商分布式项目补贴价格趋于零点一元每千瓦时,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降低零点零一元每千瓦时;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补贴总额为零点一五每千瓦时至0零点一八元千瓦时;全在线模式按当地资源区集中电站竞价上限分配。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光伏用地标准
光伏用地可以占用以下几种地类:
1、未利用地和空闲地:即未得到有效利用或者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
2、退耕还林还草地:即因为生态建设需要而被划归为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
3、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宅基地:即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或者空闲的住房用地;
4、工矿废弃地:即工厂和矿山等生产性设施废弃后长期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
5、城市边缘地带空闲地和工业用地:即城市边缘地带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或者工业用地;
6、其他经济适用地:即未得到有效利用的经济适用土地。
光伏用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良好的地理环境:光伏用地需要具备较好的日照条件,最好能够充分接收太阳辐射,保证光伏电池板的发电效率;
2、土地性质符合要求:光伏用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较好的土地质量:光伏用地需要具备较好的土地质量,如土壤肥沃、排水良好等,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4、交通便利、用电充足:光伏用地需要交通便利,电力供应充足,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5、无遮挡、平整稳定:光伏用地需要无遮挡物、平整稳定,以便于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6、具备较好的环保条件:光伏用地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区、林区、湿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对光伏用地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和要求,以便于顺利申请和建设光伏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3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文件指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I类地形区、II类地形区、III类地形区分别计算。
其中,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不大于3”的平原地区。I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且不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II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用地规模,再累计得出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总面积应符合各地形区用地总体指标之和的规定。
文件指出光伏用地界定为:光伏方阵用地包括组件用地、逆变器室及箱变用地、方阵场内道路用地等。 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 1. 1-1《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报批稿).pdf 2. 1-2《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报批稿)编制说明.pdf 3. 2-1《国土调查数据缩编技术规范》报批稿.pdf 4. 2-2《国土调查数据缩编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 5. 3-1《地籍调查基本术语》(报批稿).pdf 6. 3-2《地籍调查基本术语》(报批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