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建设用地_光伏发电用地手续办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项目用地性质2.光伏发电用地手续办理
3.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
光伏项目用地性质
法律分析: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该文件也被作为光伏项目用地政策的基本依据。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光伏发电用地手续办理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光伏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光伏项目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
问题
甲光伏发电企业拟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需占用800亩未利用地。关于此类项目,甲企业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光伏产业用地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全部按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可见,甲企业用于搭建光伏发电设施所占用的800亩未利用地无需全部办理农转用手续。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按原地类认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对于此类用地,允许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但双方要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需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四)同时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本案中,甲企业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意见》(四)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甲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综上,本案中,甲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占用土地的原用途、具体用地方式等因素对占用土地进行分类,根据上述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法律依据: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第五条(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七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