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并网标准波动_光伏并网发电的国内光伏并网调查分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标准2.光伏并网发电的国内光伏并网调查分析
3.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标准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并网标准:
澳洲:AS4777
德国:VDE4105,BDEW
英国:G59、G83
美国:UL1741
中国:CQC
意大利:ENEL Guida
西班牙:RD1663。
光伏并网: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依靠太阳能电池组件,利用半导体材料的电子学特性,将光能转化成电能。并网发电系统通过光伏数组将接收来的太阳辐射能量经过高频直流转换后变成高压直流电,经过逆变器逆变后向电网输出与电网电压同频、同相的正弦交流电流。2012年11月,在我国光伏产业面临欧美“双反”围剿、国外市场急剧萎缩的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出台政策,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免费并网服务。
光伏并网发电的国内光伏并网调查分析
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光伏发电并网电能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先了解光伏发电并网对哪些电能质量参数造成了影响,然后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电能质量在线监测系统。
其主要影响有:
1、电压波动和闪变
1)大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启动时会造成电压波动。
2)输出发生较大的变化时。
3)分布式光伏系统和逆变系统等的控制设备的相互影响。
2、谐波
1)分布式的电源本身就是一个谐波源。
2)光伏发电系统是基于电力电子技术的逆变器接入配电网的,也会产生谐波。
3、三相不平衡及高次谐波等等的电能质量问题。
因此电能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以下的功能:
1、电能质量全部参数的实时监测。
2、发生电能质量事件时,能够实时告警。
3、电能质量问题数据分析功能。
综上所述:满足光伏发电并网电能质量技术标准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再加上功能强大的后台软件,才能构成光伏发电并网的电能质量监测系统。国内目前严格符合标准的光伏发电并网电能质量系统有致远电子的电能质量监测系统。
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中国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光伏发电行业调研及投资咨询报告》数据显示从去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至今,上海已有20户用户向上海电力公司递交了并网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业务在本市已成功“打开一扇门”,相信未来随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清洁能源发展的扶持、补贴力度,会出现更多对此感兴趣的用户。
“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操作细则,以期在整个市场真正‘热’起来之前把从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这些直至安全并网前的中间环节衔接好。”杨荥说。
利好多,但为何推广难
在本市已提交并网申请的用户中,6户为居民个人用户,他们的分布式光伏设备已全部并网运行。据统计,这些个人用户装机总容量为20千瓦,根据上海日照情况估算,平均每年可发电2.5万度,相当于节约标煤8.4吨。
至于“卖电”,不管是有政府文件规定的企业用户或是暂无标准可依的个人用户,眼下都参考上海的燃煤脱硫电价执行每度电0.4773元的标准。“未来国家如果出台个人用户‘卖电’标准,到时候再‘多退少补’。”
开通并网业务后,来咨询了解政策的人非常多,但截至目前申请并网成功的仅6户。为什么?
首先是投资门槛。为追求光电转化效率最大化,光板要铺设在朝南、与地面呈25度至40度角的斜坡上。在这种理想条件下,普通一家三口如果要实现发、用电自给自足,需要安装约3000瓦的光伏设备。根据市场行情,这套设备的总成本约4万元、平均寿命25年、收回投资需10年、占地近30平米――无论经济成本或是占地,对个人用户来说都是一道“门槛”。
其次是安装门槛。个人用户申请分布式光伏项目时,要提供所居住小区业委会及相邻业主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电力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少申请者都“倒”在这份许可上,“有些小区楼顶有太阳能热水器,要建光伏项目得先把热水器搬走,可热水器的主人不乐意。”
此外,分布式光伏项目会造成一定的反光、市面上光伏设备也几乎没有零售渠道……鉴于上海土地紧缺、高楼密集的现实状况,杨荥说,想在全市大规模推广分布式光伏项目很难,“光伏发电系统比较适合独立或半独立别墅、有较大屋顶面积的单位和一些高校企业示范园区,受土地等因素制约,在中心城区要大规模推广有一定难度,目前已申请的个人用户也大多是光伏行业的从业人员。”
“铺开来”,单个项目质量难保证
光伏项目的整体质量涉及设备质量、安装技术、房屋结构等多个方面,电力部门的检测很难覆盖所有环节,特别在房屋结构方面,用户应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定,比如,某个建筑屋顶的承重、抗风、防雷等效果。
举例来说,算上光伏板、钢架、水泥槽,1000瓦的光伏设备需要架设在屋顶上的部分总重量约在300斤以上,“例如一些因市容环境需求改造的‘平改坡’的屋顶,根本不能承重,主要还是起美化景观的作用。”
“目前6户个人用户,因为都是业内人士,对相关技术很熟悉,经过检测,他们安装的设备质量也很好。如果以后‘铺开来’做,单个项目的质量相对难以保证。”杨荥说。
电力部门已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希望尽快制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怎样结构的房屋可以安装、多少年房龄内的房屋可以安装,以及光伏组件和逆变器必须购买满足怎样标准的设备等。而在新建建筑项目时,可以将光伏需求纳入建筑设计阶段考虑。
同时,记者从市电力科学研究院电网技术中心技术研发室获悉,如果在电网中大量接入电能质量参差不齐的分布式电源,可能会造成电网电压波动、电压偏差等,对此,市电科院已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研究。
技术研发室高级工程师柳劲松介绍,为让上海电网更加“宽容、强壮”,市电科院建设了“基于风、光、储技术的新能源技术实验室”、“光伏逆变器并网检测平台”等设备,长期致力于电能质量、功率的输出与控制、电压和频率异常扰动等6个方面的研究。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