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_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都有哪些2.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哪些
3.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都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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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哪些
第一个特点,基地项目统一规划。2013年底,我市提出了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基地的设想,在研究论证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出台了支持大型光伏基地建设的政策。我们着手编制大同采煤沉陷区光伏发电基地发展规划和2015年的实施方案。2015年11月,水电总院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国家能源局领导和规划专家对运行方案进行了指导,并提出了修改要求。随后,我们委托国家级的相关机构进行了6个专题报告的编制,比如说煤科总院开展光伏电站地基稳定性评估,并咨询中南大学为卫星数据对沉降速度进行了分析,为光伏电站提供了安全保障。完善了年度实施方案等等,经过规划研究,规划专题研究实施方案四步骤,理清了建设要素,明确了建设方案,确定了工作模式。
第二个特点,投资企业,统一选择。按照国家能源局投资主体竞争性明显的要求,在专家指导下,我们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建基地招商方案,并由水归总院组织实施,主要着眼于业界水平、投资实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能力,考虑到存在大型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商两大光伏投资阵营的实际,我们制订了区别化的平衡规则予以监督。企业选择的核心是,贯彻透明、招商方案、招商流程都强调公开透明,通过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个特点,用地政策的统一规范。土地利用是制约光伏项目落地的一大难题。针对大同采煤沉陷区地表植被条件较差,主要为小型灌木林地和移林地的实际情况,我们设计了林光互补一体化的设计方案,这一模式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以流转的方式满足光伏项目的用地需求。这一模式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陕西省林业听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同光伏项目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另外,大同市政府明确了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以流转方式,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也对流转用地的租金价格进行了规范。
第四个特点,关键技术的统一要求。在技术方面,一是通过基地光伏新技术示范地,“领跑者”实践地引导企业。二是又水规总院作为技术支撑和把关单位,对技术招投标、技术协议等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加以把关。从目前看效果非常明显,各企业争当“领跑者”中的领跑者,高效多晶组件、单晶组件、跟踪技术、集中式、集散式、租船式的逆变器等先进技术产品在大同基地都有应用。技术方面突出引领两个字,强调国家“领跑者”技术指标要求是底线,鼓励有更多的新技术示范份额。
第五个特点,审批手续的统一推进。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大同明确政府部门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主动威项目基地服务,项目业主确定后,我们对项目可研报告等8个专题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整体打捆招标,之后由企业择优选择,林业、土地等部门对专题报告进行统一审核,统一办,为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
第六个特点,接网工程的统一待建。为了保证基地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基地110,由大同地方国有企业统一待建,政府将接网工程这个关键环境牢牢抓在手上,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启动短短半年时间,现在介入系统方案,数字工程的科研报告,合同报告也得到了山西省发改委的批复。目前送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
以上几个特点可以概括为精准推进,其宗旨就是服务。通过前期的科学规划,统筹全局,为项目的落地奠定基础,通过建设过程中的精准推进,为企业顺利投资创造环境。我们力图与行业内专家学者和机构一道同心同力,打造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服务平台,支撑光伏“领跑者”发挥潜能,施展才华,建设光伏示范基地,引领产业进步。我们相信,随着“领跑者”企业能力的最大发挥,光伏行业发展中的难题,采煤沉陷区治理中的难题,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难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我们也期待有更加的光伏“领跑者”企业早日启动。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有哪些呢?下面我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316号]中的减免税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农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财税法规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58号]文件规定,对港、澳、台侨胞兴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确属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免税。对农业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文件规定,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公路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72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规定,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公路线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61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以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有:
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