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扶贫任务完成_四川省发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扶贫电站安全生产需要做好哪些工作2.四川省发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3.农村光伏补贴政策
光伏扶贫电站安全生产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第一,电站建设一定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电站站址的选择和统筹。
第二,要进一步严格承建单位和光伏扶贫的准入条件,强化技术评审和管理。
第三,建立行业标准,严格要求扶贫电站设备造型,选择行业内一线品牌,从源头保证电站25年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针对多数扶贫电站容量小、对工程和设备质量确保敏感度高的特点,可按区域建立统一的集控系统和运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运维、提高运维质量。
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只有选择有质量保障、长期经营能力、信誉品牌良好、售后服务完善的合作伙伴,才能真正持续地为老百姓创造稳定收益。不能仅仅以“低价”为导向,为了降低成本,选劣质的、不负责任的厂家的产品以次充好,最终把利国利民的好工程,做成豆腐渣工程。
可以预期,“以最低价中标”为导向,必然会成为不少企业,乃至整个光伏行业未来发展的“不可承受之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产业环境和信用缺失。如果低价竞标仍然持续,可以预见一些问题将集中爆发。
其一,电站寿命急剧下降:低价竞标首先受影响的就是电站质量和寿命,业主也必将为项目的“失利”背上难以卸下的包袱。尽管目前电站问题还未集中爆发,但一些负面影响已经显现。据内部人士透露,没有企业愿意赔本做工程,因此只好通过单纯的偷工减料去降设备的成本,甚至会用一些质量比较差的组件和逆变器。
其二,最低价中标迫使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罔顾契约精神,光伏产业各路上下游企业无法对研发创新产生兴趣,只能挣扎着活在当下。
同时,以最低价中标必然带来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最低价中标”如果仅考虑价格,而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可能导致光伏市场秩序“癌变”。
四川省发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目前各方都在积极探讨光伏扶贫工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困难,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在开展贫困户的识别工作,如何调动贫困户积极性问题;二是政府资金有限,如何解决融资渠道问题;三是小范围试点对电网冲击不大,如何应对大面积推广带来的电网安全和消纳问题;四是用户模式和小型电站模式的分散性特点带来维护问题,如何保证20-25年长期稳定收益;五是项目分散量小,如何做好把控项目质量,采集项目信息,发放项目补贴及配套相应政策等项目管理问题。
首先,光伏系统相对于常规电源来说还是一个高成本的发电系统,目前还需要由国家补贴,收益的首要保障是良好的光资源条件,但由于气象部门光资源观测系统较少,光资源的基础数据获取较为困难,所以光资源条件分析判断尤为重要,需要专业机构利用各种数据库和当地基础数据综合判断。?其次,各地农村电网条件不一,往往贫困地区存在电压不足、线路薄弱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由于农村用能需求增加,对电网性能要求更高,要依靠县级电力公司,结合新一轮农网改造工程,摸清项目村可接入容量分期安排。?第三,场址选择需因时因地制宜。光伏扶贫模式可以是户用,还可利用项目村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结合建设光伏电站,尤其对于户用模式来说,需要落实贫困户屋顶承载条件和考虑农村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的搬迁因素,因地因时制宜安排工程建设进度。?为做到精准扶贫,摸清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情况,做好信息登记和统计,结合以上建设条件综合统筹安排地方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农村光伏补贴政策
《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以及《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集体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光伏扶贫年度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市(州)、县(市、区)应当对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市、区)级供电公司应建立专户,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村应当公示、公告。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鼓励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具体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七条 光伏扶贫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州)备案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级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光伏扶贫对象信息档案,将扶贫对象受助的详细情况纳入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依据本实施办法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州)扶贫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法律主观:
根据最新政策,主要内容是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低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和0.75元,比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均下调0.1元。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另外,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全电量补贴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37元,比现行补贴标准每千瓦时下调0.05元。对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法律客观:《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政府性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条件,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实施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式、资金来源、收益分配和运营管理模式等。各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由市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汇总初审,报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审核后,按规定报国家审批。各县(市、区)纳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国家批准并下达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正式下达计划前,各地不得自行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