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_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国家相关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如何选择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2.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国家相关政策
3.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
如何选择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
我安装的是汉能的,5千瓦花了4.5万,冬天发电每天15度左右,夏天在25度左右,一度电0.85元,一年也就6000到7000度。
听说2020年国家就不补贴了,。安装光伏发电亏死了,坑人啊,千万别安装。坑爹啊。宣传5年回本,放他 娘 的 屁,10年也回不了本。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国家相关政策
分别是易科/MPPTSUN、英利、隆基/LONGi、光合硅能、自航/ZIHANG、希凯德、星火/Singfo Solar、泰恒力、能创科技/Lenercom、天合光能。
1、易科。
易科隶属于东莞市易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太阳能电池板、控制器、逆变器、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电缆线、接头、太阳能相关应用产品。
2、英利。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全球领先的太阳能品牌,首家赞助2010南非和2014巴西足球世界杯的中国企业,全球较大的垂直一体化光伏发电产品制造商之一。
3、隆基。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专注于单晶硅棒、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内大型单晶硅产品制造商。
4、光合硅能。
光合硅能品牌隶属于湖南前沿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风光电池组件以及风光高科技产品的企业,拥有一流的专业技术队伍及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
5、自航。
自航(ZIHANG)自创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新能源的应用,始终以产品创新为企业战略重心,以“环保,节能,安全”为品牌定位。
6、希凯德。
徐州希凯德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09日,注册地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业路东侧联东 U谷-徐州经开科技创新谷第二期3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为王萍。
7、星火。
专注太阳能路灯等太阳能应用产品研发与设计,16年致力于电力解决方案,通过UV/CE/ISO/ROSH 认证企业,主要生产产品有太阳能电池板、光伏发电系统等。
8、泰恒力。
厦门泰恒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新能源企业,专注于为世界各地离网区域提供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产品、太阳能应用产品一站式解决方案。
9、能创科技。
隶属湖南能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际一流的储能产品及系统、微电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在新能源电力电子行业有超过20年以上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经验。
10、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光伏产品、光伏系统、智慧能源三大板块。公司主要产品有光伏 组件、系统产品、光伏电站、智能微网及多能系统。
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将太阳能光伏电池板安装在建筑物的屋顶上,通过吸收太阳光转化为电能。这种项目可以应用于各种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
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 空间利用:利用建筑物的屋顶空间,不占用地面空间,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可用的太阳能资源。
2. 能源自给:屋顶式光伏发电系统可以为建筑物提供清洁的电力,满足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 节能减排:光伏发电是一种清洁能源,不会产生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可以减少碳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4. 经济收益:通过屋顶式光伏发电系统,可以将多余的电能卖给电网,获取经济收益。一些地区还提供太阳能补贴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增加经济回报。
科盛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案例图
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步骤包括:
①. 勘测和设计:对建筑物的屋顶进行勘测,评估屋顶的结构、朝向、倾角等因素,确定最佳的光伏板安装位置和方案。
②. 材料准备:根据设计方案,准备所需的太阳能光伏电池板、支架系统、电缆、逆变器等材料。
③. 安装支架和光伏板:根据设计方案,安装支架系统在屋顶上,并将光伏电池板安装在支架上。
④. 连接电缆和逆变器:将光伏电池板的输出电缆连接到逆变器上,逆变器将直流电能转换为交流电能。
⑤. 连接电网:如果是并网式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将逆变器的输出电能连接到电网上,符合当地的电力规范和要求。
⑥. 调试和运行:完成安装后,进行系统的调试和测试,确保光伏发电系统正常运行。定期监测和维护系统,以保证其效率和寿命。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需要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电力需求、电价政策等因素,以确定最佳的系统容量和发电方案。此外,还需要遵守当地的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的手续和审批。因此,在实施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或工程师,以获得专业的建议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