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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怎么计量?
1.国家规范规定的方法
依据《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式6.6.2:
Ep=HA×PAZ/Es×K
本计算方法是国家规范的算法,是发电量计算最全面、精准的算法,但是对于综合效率系数的把握,需要计算电缆线损、逆变器损耗、变压器损耗、组件损耗(温度、遮挡、MPPT跟踪损耗率等)等,对非资深光伏从业人员来讲,很难计算出来,根据仿真结果计算,K的取值在75%-85%之间,根据具体项目而定。一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按照80%取值;施工图阶段需要详细计算(现在一般使用PVsyst仿真)。
2.辐射量计算方法
Ep=HA*S*K1*K2
式中:HA---倾斜面太阳能总辐照量(KWh/㎡); S---组件面积综合(㎡); K1---组件转换效率; K2---为系统综合效率。
这种计算方法是第一种方法的变化公式,适用于倾角安装的项目,只要得到倾斜面辐照度(或根据水平辐照度进行换算:倾斜面辐照度=水平面辐照度/cosα),就可以计算出较准确的数据。系统综合效率K也需要总额考虑电缆线损、逆变器损耗、变压器损耗、组件损耗(温度、遮挡、MPPT跟踪损耗率等)等损耗一般取值在75%-85%之间。根据具体项目而定。初步设计阶段,可按照80%取值;施工图阶段需要详细计算(现在一般使用PVsyst仿真)。
辽宁省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屋顶光伏防雷接地规范?
1.
光伏发电站防雷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2.
地面光伏系统的金属支架应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光伏组件应将边框可靠接地。
3.
汇流箱及逆变器等电器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导通良好,金属盘门应用裸铜软导线与金属构架或接地排可靠接地。
4.
光伏发电站的各接地点接地电阻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通常小于4Ω)
光伏发电安装的最低标准?
一、支架安装的验收
1.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2.支架倾斜角度偏差不应大于±1°
3.支架安装的垂直度及水平度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4.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
1.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应完好无损,无划伤及隐裂现象。
2.光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连接线应进行处理、整齐、美观。
3.光伏组件安装倾斜角度偏差不大于±1°
4.相邻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2mm,同组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5mm。
5.方阵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光伏组件进行串连接后应对光伏组串的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进行测试。
三、逆变器设备安装的验收
1.汇流箱标识应齐全,箱体与支架连接应牢固。
2.逆变器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和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3.逆变器的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极性。
4.逆变器的交流侧接口处应牢固可靠。
5.逆变器与基础间连接应牢固可靠。
6.变压器和互感器的安装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规范验收》的有关规定。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回答如下:光伏发电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为了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和提高发电效益,需要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以下是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1. 建立健全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办法,明确光伏发电规模划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划定和审批程序。
2. 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参与竞争方式配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光伏发电项目,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发电成本。竞争方式可以包括招标、竞价等形式。
3. 制定合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容量上限:根据能源需求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合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容量上限,避免过度规模扩张和资源浪费。
4. 加强项目审批和监管力度: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防止低质量项目进入市场。
5. 优化项目评价和评审机制: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项目评价和评审机制,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6. 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大对光伏发电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提高光伏发电的效率和竞争力。
7. 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电网机制:建立健全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电网机制,保障项目的平稳接入和电力交易,提高光伏发电的利用效率。
8. 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制定鼓励光伏发电发展的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通过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可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及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