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农业设施农用地_什么是农光互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指导2.什么是农光互补?
3.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
4.2022-03-27
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指导
建设类型:分为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农、林、牧、渔)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执行电价:分为国家补贴项目和 平价上网项目(今后主流项目) 。
以下主要从 开发原则、基本知识、标准要求三个方面介绍 。
开发项目应遵循“战略契合、风险可控、经济可行”的原则。
战略契合: 是指项目投资应契合国家和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结合所在区域业务布局和市场形势有效执行。应倾向在光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和电网结构先进、经济发达、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区域。
风险可控: 是指综合分析投资项目的政策法规风险,技术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安全环保风险, 社会 稳定性风险等,通过评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
经济可行: 指收集项目前期信息,利用测算软件,综合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经济指标相关要求满足公司投资要求。
涉及部门: 光伏项目开发主要涉及到县政府、镇政府、发改、招商、自然、林业、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
光资源区域: 按照国家发改委分类标准分为3类资源区。
项目补贴: 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初期是一次性建设补助,称为金太阳项目。后国家发改委优化为度电补贴,原则上补贴20年,各地方又根据发展情况,也给出台过一些补贴政策。
平价上网: 国家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补贴形式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效果显著,近期多数地区,特别是光照条件好、消纳能力强和燃煤电价高的区域,新建光伏项目可以不再需要国家补贴,参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基本实现了光伏行业长期追求的平价上网目标。
各省电价: 国家发改委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各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若是申报平价上网项目,则项目上网电价具体如下:
用地面积: 项目用地选择连片集中的1000亩以上土地资源,也可是5公里范围内2-3块地拼凑而成,建设规模达50MW及以上。一般情况下,200亩地可建设10MW,因用地类型不同和利用率不同,具体容量需由公司项目开发人员判断。
用地合规: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选址要求前往自然(规划建设处、空间规划处、自然资源调查检测处)、林业(林业部门)、水利(行政审批处)等局咨询用地是否适宜建设光伏电站,或者由自然部门先推荐一些能利用的地块,再去其他局核实。要明确是否涉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公益林地、湿地保护区及分蓄洪区等政策敏感红线。
从自然资源局管理的土地可以利用 农用地 (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除外,可用的有旱地、果园、茶园、坑塘水面,水库水面,设施农用地); 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采矿用地);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业内利用较多的为旱地、坑塘水面、水库水面和未利用地。
从林业部门管理的土地可以利用 宜林地和盖度在50%以下的灌木林 。当从自然局查询涉及林地的,一定要前往林业部门的林政股咨询,能否使用,如何创造条件利用,不得利用公益林、有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业内利用较多的是宜林地和盖度在50%以下灌木林,又因使用灌木林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高于宜林地一倍,两种可利用的地类中宜林地优先。
从水利部门管理的土地可以利用 湖泊水面、水库水面、民垸和滩涂 等,一定要了解投建项目防洪情况,是否在分蓄洪区域或保护区内。大面积的水面可能已列入湿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这还需要前往自然局(空间规划处)咨询。
接入可行: 光伏电站生产的清洁能源需架高压线送至就近的变电站内,一般来说30MW以下的项目接入35kV变电站,30-120MW的项目可选择接入110kV变电站,120MW及以上的项目接入220kV变电站。变电站的分布一般在人群密集的城区及大型集镇内,具体可咨询县市供电公司的发展部,并取得项目所在区域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分布图。
外部环境 :光伏电站外部环境较好,主要是指所在县域经济较发达,招商引资热情较大,项目地无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场交通便利,当地民风淳朴。
什么是农光互补?
土地政策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多。比如仅仅一个产业用地政策就涉及各种文件90个。二是散。就是对涉及某项事务的政策规定不是一个文件能解决的,而是散见于各种文件中。比如旅游用地政策,就散见七八个不同文件。三是新。就是经常会出台各种新的政策规定,如果不经常关注、不经常学习,就可能成为外行。四是变。土地政策缺少稳定性、连续性,经常修改和变化。比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2007年以来,大的政策调整已有4次。 学习研究用地政策,应采取集成方式,而且要定期更新,在了解一般性规定的同时,应重点关注新的规定,尤其是一些特殊政策。 什么情形可暂不调规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提出: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 (链接:自然资源部等3部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什么情形可“先上车后补票” 过去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出可以边建边报、边占边补。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年底前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也就是说,从2021年以后,深度贫困地区不能再“先上车后补票了”。 2021年7月2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2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如下特殊政策:一是对列入重点帮扶县的,每县每年安排600亩新增用地指标。二是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还可以跨省调剂。 目前主要就是“先行用地”政策了。原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可“先行用地”的目前还包括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时,征求意见稿曾有“先行用地”的规定,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哪些用地可以按原地类和用途管理 一是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 二是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三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依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四是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五是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 六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七是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 八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注意:此件已废止) 什么是五年过渡期政策 主要指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如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要提醒: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哪些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主要特殊政策是: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链接: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设施农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土地整治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定: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生态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矿山修复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规定: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探矿采矿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什么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1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休闲广场等。2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是宅基地。1符合“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2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3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4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5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企业用地。1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3规划确定的商业、工业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项目建设。 城镇零星分散小面积用地如何供地 主要采取配建供地方式,具体规定是: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农村零星分散小面积用地如何办手续 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这是个新提法,也是新的政策措施。此前,四川省已就“点供”进行了探索,出台了《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也会陆续出台相应具体政策规定。 (链接:用地新政‖国务院提出“点供”用地/四川率先出台具体政策规定) 企业转型用地有什么政策规定 一是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二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
农光互补就是鼓励在既有农林业设施、或养殖大棚上敷设光伏组件,在大棚下面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的项目。
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光伏方阵布设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在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号召下,中国节能在长江流域多个省市积极探索农、光、渔、副互补的田园综合体模式,确保在以农为本的前提下,促进光伏产业和农副产业深度融合。
将以国内外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为支柱,能源互联网、动力电池、储能、光热、充电站等相关领域综合利用为研究方向,推动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扩展资料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真正实现农光互补,凤庆县农光互补项已在采光板下因地制宜配套种植一些喜阴农作物、花卉及中药材等作物。目前主要种植的作物有牡丹、大黄、芍药、菊花等一些常见的药材和花卉。这些高效农业,增加收益的同时,还有效保护项目区地表土壤结构,防止水土流失。
据了解,凤庆县大兴农光互补项目建成达到装机50兆瓦后,预计年均发电量6216万度,销售收入为5905.2万元,平均每年节能减排2.24万吨标准煤。
同时,有效利用农光互补的种植,改善生态环境。整个项目建成既有利于推动凤庆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培养新的经济增长极,也兼备显著的环保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增加群众就业岗位。
百度百科-凤庆县大兴农光互补电站项目
2022-03-27
不可以。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具体政策应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3月21日, 浙江省能源局下发《关于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划2022年全省光伏建设目标为并网4.5GW,开工5GW ,并对各市的光伏发电发展目标进行了分解。
根据文件,浙江省能源局给出了2022年重点光伏项目清单, 总规模约7.46GW ,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规模为3.4GW。
除此外,浙江省能源局要求持续加快分布式光伏建设,并扩大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范围,新增36个整县试点名单,列入试点名单县(市、区)2022年光伏新增不得少于50MW,总规模为1.8GW。
要大力发展式复合光伏项目,鼓励使用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等功能建设一批以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农林渔光生态融合为内涵的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
在具体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对2022年开工建设以及投产的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安排配套电网接入,确保电网与电源同步建成投产。规范开发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等作为项目备案和开发建设的门槛。
用地方面,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光伏复合项目应坚持“以农为先”,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光伏项目。此外,已建和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需严格开展农(林、渔)业种植(养殖),项目业主每年底需向地方发改委、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林、渔)业生产计划,项目并网投产要与农业生产同步验收。
金融方面,鼓励各地研究出台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力度。
此外,要求加快推动光伏与工业、交通、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园区、公路、铁路、码头以及数据中心等各类光伏+项目。积极创新运营模式,支持开展园区级、企业级微电网改革试点,推动分布式能源就近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