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什么是光伏反垄断_《反垄断法》主要指的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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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让互联网巨头们瑟瑟发抖的反垄断到底是什么2.《反垄断法》主要指的是什么?
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让互联网巨头们瑟瑟发抖的反垄断到底是什么
就在今天,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 阿里巴巴 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阅文集团 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 丰巢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 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或预示着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几年前,HBO拍了一部电视剧《硅谷》。剧中,互联网界的“后起之秀”有两种命运:要么主动“卖身”给“大厂”,要么被后者鲸吞。看似虚构的剧情,背后是近年来亚马逊、脸书、谷歌、苹果等巨头的现实故事。今年,这4家巨头因涉嫌垄断被美国国会传唤,参与听证。
数月前,《华尔街日报》发布报道称,亚马逊曾利用平台第三方卖家销售数据开发自家产品,再与第三方卖家竞争。例如2016年,亚马逊旗下风投机构投资生产家用视频设备的Nucleus;8个月后,亚马逊推出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致使Nucleus销量大幅下滑。
某亚马逊平台第三方商家说:“我们将亚马逊称作‘***’,它让你上瘾,最终让你坠入深渊。”
至于另一家巨头脸书,据标普国际统计,在过去15年收购了90余家“萌芽中的竞争对手”。《华尔街日报》称,脸书内部专门设有相关“警示系统”,一旦认为市场上某小型公司已构成“威胁”,要么将公司购入囊中,要么“复制”其拳头产品,利用规模和地位优势将其彻底摧毁。
国际巨头的做法,在国内也有模仿。随着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许多消费者和商家都对一些平台企业的“大数据杀熟”、逼迫性“二选一”、获取消费者数据并形成数据垄断等有了切身体会,甚至因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过高而“敢怒不敢言”。
在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大量针对市场上互联网垄断行为的约束性规定。
此外,目前《反垄断法》对VIE架构性企业的申报和审查缺乏依据,也易使监管出现空隙。所谓VIE架构,即母公司注册地在海外、运营主体在国内,以协议方式实现企业整体控制的公司运营架构,大型互联网企业普遍采用这一架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统计,2012年至2019年间发生的46起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案,经营者无一进行过事前申报,无一被公开立案调查惩处。
这种苗头让人担心。互联网领域有诸多投资、合并,但整合之势已愈发明显,几大巨头有明显话事权,且在相似赛道展开对垒。他们强大的先发优势使后入场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搞起“站队”式竞争。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几乎所有头部垂直类公司均接受了几大互联网巨头的投资。长此以往,不仅容易导致市场环境恶化、扼制后发创新力量,也会侵害消费者和 社会 公共利益。
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说,推出《反垄断指南》的目的就是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持续 健康 发展”。
先来看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平台"的定义是什么:"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而所谓的"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从具体内容来看,反垄断指南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个方面的垄断现象做出了界定。
这意味着互联网的发展逻辑从效率有优先开始向公平公正侧重,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企业越大,越有影响力,对法律和规则应该越敬畏,而不是为所欲为。这样的互联网发展生态才是我们期待看到的样子。
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在9月一次研讨会中表示:"互联网平台虽是私人部门运作,但有准公共性,垄断带来高用户成本甚至市场进入障碍。"
这意味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应该是百家争鸣,万花齐开,而不是几个巨头的数据好看,巨头的超级繁荣妨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 健康 发展,那么"反垄断指南"也就是必然。
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二选一"现象,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相关因素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时,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以上均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以微信和QQ为例,本身是几乎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在这个基础上利用流量变现是腾讯的主要经济收入,比如微信读书、腾讯视频、QQ音乐、拼多多和京东等等,那么这些有可能成为调查对象吗?
现在你能明白互联网巨头为什么瑟瑟发抖了吗?这种威慑意味着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结束了,互联网企业正式处于"反垄断"法律之下。
长期看,反垄断文件不大可能会伤害巨头们的盈利下限,但是会压制其盈利上限。
敬畏法律、敬畏市场,经营企业和投资都一样,其不可"太随意"。
关于此次指南意见稿,大多数反垄断专家表示了肯定。有专家表示,从司法角度来看,这一次的指南,本质上未超出原有的法律框架,但是部门规章对法律条文的细化,却能对企业起到极大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自行对照是否合规。越早公布,对企业提高合规性越有帮助。指南的精细化,可以帮助降低执法和经营者合规的成本,是以法施政的体现。
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反垄断的司法审判将由此变得简单。
跟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好,支配地位也好,都无法通过简单套入一个经济或数学模型,测量出具体数值。
其他反垄断专家在采访中,也对如何适用反垄断法产生了一些分歧。
有的研究者认为,大企业通过并购对细分行业进行垄断,最终“大而不倒”,难以避免会作恶。即使没有强制性手段限制竞争对手进入,但巨头已经占据大量市场份额,抬高进入门槛,当市场上仅有两家时,消费者不得不被迫“二选一”。
也有专家则表示,在互联网领域,激烈竞争的必然结果就是只剩下大企业,这也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情况,反垄断并非要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反垄断不是反对富人,而是反对富人为富不仁。”
《反垄断法》主要指的是什么?
垄断分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
自然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煤气管道、电话等。对于这些行业,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因此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更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商品或服务供给。
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行政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垄断和竞争领域并不存在严格的限制。世界上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随着科技进步、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市场的不断完善,过去曾经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变成竞争型行业,或者在某些经营环节实现市场化,从而大大地提高经营效率。美国政府放宽对民航业的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美国民航业过去曾经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限制。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上世纪80年代,美国逐步放宽了对民航业的政府管制,一些新的航空公司纷纷进入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老牌的航空公司倒闭,一些新的公司崛起。竞争促进了民航市场的细分,服务质量随之提高,价格也大幅度下降,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实惠。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针对经济垄断,以防止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一些行业表面上看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在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的多。首先,行政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者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行政垄断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重重,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难以得到发挥。第三,行政垄断损害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第四,行政垄断容易孳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及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其最终受害者是国家。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高达530亿元人民币。行政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行政垄断直接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垄断不简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它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停止垄断,维持竞争和保护多重利益的基本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始终遵循以下原则,国际性与地方性相结合的原则,概括与枚举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鼓励公平竞争,依法集中注意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以及消除和限制竞争的原则。
尽管《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仍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正在考虑在滥用行政权力以限制竞争法规并影响行业监管和产业政策时,反垄断法常常肩负着更丰富,更重要的使命,但是至少可以将反垄断法可以实现和应当实现的目标概括如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促进创新,保持经济活力,并使消费者获得高质量和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
我国推进和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的关键经济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因此以保护市场竞争为使命的反垄断执法尤为重要,而且我国将继续大力开展反垄断执法,以维护公平。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可以说《反垄断法》本身就是着眼于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法律,其目的是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执法中,我们始终重视维护公共利益,将其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注意在国民经济和民生领域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
通过相关的执法实践证明,通过及时有效地调查和惩罚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最终将使消费者受益,这样对于一些商人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很好的控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