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二批光伏合规入围公司_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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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亿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2.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湖南亿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亿能集团成立于1994年,是以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为发展方向,以太阳能和医药为主导产业的大型股份制企业集团,2007年入围中国制造业500强及湖南省企业百强排行榜。集团在太阳能领域成绩斐然,不仅在光热领域拥有国内唯一完整的产业链,而且在光伏领域也已形成光伏电池片、光伏组件、光伏发电工程和光伏应用产品四大领域,并成立了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中德太阳能研究院,成为行业翘足的后起之秀。
光伏并网发电的最新政策
公告早知道
品大事
安旭生物:新冠病毒抗原家用自测检测试剂获FDA紧急使用授权
安旭生物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家用自测检测试剂于近日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紧急使用授权(EUA),公司以上产品获得FDA认证后,可在美国和认可美国FDAEUA认证的国家及地区进行销售。
正泰电器:拟10.2亿元收购通润装备29.99%股份将成为通润装备控股股东
正泰电器公告,拟与一致行动人温州卓泰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通润装备(002150)29.99%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0.2亿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成为通润装备的控股股东。同时,公司拟将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及储能业务相关资产进行整合(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在整合完成后将标的资产以现金对价转让给通润装备。本次股份转让与标的资产出售互为前提条件。
安图生物: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腺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获医疗器械注册证
安图生物公告,公司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腺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交运股份:拟向强生交通转让交运巴士100%股权
交运股份晚间公告,拟向强生交通转让全资子公司交运巴士100%股权。
超越科技:与矿投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超越科技(301049)11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与矿投集团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和其他环保领域项目达成战略合作。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惠宏科技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者矿投集团,矿投集团以货币资金1821.28万元对子公司惠宏科技进行增资并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矿投集团持有惠宏科技26.7%的股权。
广发证券:发行不超200亿元永续次级债券获证监会注册批复
广发证券(000776)11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永续次级债券的注册申请。
神马电力:特高压产品占比较低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神马电力(603530)11月22日晚间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特高压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39%,特高压产品占比较低,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侨源股份:拟投资扩建通威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项目侨源气体配套空分生产线
侨源股份(301286)11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侨源(金堂)气体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在淮州新城工业园区内,为通威太阳能、宁德时代、华友钴业之控股子公司巴莫科技、士兰微等客户投资扩建通威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项目侨源气体配套空分生产线,本次扩建项目分三个项目同步进行实施建设,项目建设期预计约18个月,总投资额度预计3.80亿元。
阿尔特:子公司取得YAMATO33.04%股份
阿尔特(300825)11月22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阿尔特日本通过股权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方式,累计取得上市公司YAMATO33.04%股份,交易对价合计3.25亿日元(换算成人民币约为1640.2万元)。YAMATO在合成树脂领域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和渠道资源,随着YAMATO汽车用合成树脂业务的逐步拓展,未来将与公司在汽车轻量化等领域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双方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协同效应也将逐步凸显。
豪能股份:拟5.5亿元投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
豪能股份(603809)11月22日晚间公告,与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5亿元。
维远股份:拟21.6亿元投建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
维远股份(600955)11月22日晚间公告,拟投资21.6亿元建设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拟投资3.3亿元建设聚碳酸酯装置扩能优化项目,将现有聚碳酸酯装置产能从13万吨/年提高到20万吨/年。项目实施后,聚碳酸酯吨产品固定成本摊销由原先的2011元/吨降低至1407元/吨。拟以0元收购齐翔腾达持有的中燃宝港4750万元的认缴出资份额(尚未实缴)。收购完成后,维远股份将持有中燃宝港19%的股权。
共达电声:拟面向无锡韦感定增募资不超过5亿元
共达电声(002655)11月22日晚间公告,拟定增募资不超过5亿元,用于智能汽车模组升级和扩产项目、MEMS传感器及模组升级和扩建项目、高端扬声器及模组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无锡韦感。
厦钨新能:拟投建雅安年产20000吨磷酸铁锂项目
厦钨新能(688778)11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拟通过设备的采购安装,在雅安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现新增20000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能,本项目计划新增总投资4.44亿元。
康普顿:控股子公司拟5亿元投建氢启燃料电池电堆项目
康普顿(603798)11月22日晚间公告,控股子公司氢启科技拟同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签署氢启燃料电池电堆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5亿元,计划分三期建设,建设周期5年。一期主要建设氢燃料电池电堆生产线和电堆检测线等,预计年产值达到5亿元。二期主要建设CCM涂布生产线、膜电极自动组装检测生产线、电堆自动组装检测生产线和电堆检测线等,预计年产值达到15亿元。三期主要建设燃料电池系统集成生产线,预计年产值超20亿元。
昊志机电: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被证监会立案
昊志机电(300503)11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董事长汤丽君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本次立案系针对汤丽君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签大单
拓日新能:子公司中标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企业开发主体项目
拓日新能(002218)11月22日晚间公告,子公司陕西拓日中标“澄城县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企业开发主体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澄城县行政事业单位、教育、卫健、工商业、农村等,总装机容量140MW。
汇通集团:中标2.31亿元工程施工项目
汇通集团晚间公告,公司中标国道G515定州至浚县公路宁晋县小枣村至隆尧县尧东庄段新改建工程施工第三标段,中标金额2.31亿元,工期要求30个月。
三星医疗: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中标1.42亿元国网江苏电力招标采购项目
三星医疗(601567)11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子公司奥克斯高科技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预计合计中标金额约为1.42亿元。
罗博特科:近期与天合集团签订合同累计金额约1.13亿
罗博特科(300757)11月22日晚间公告,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罗博特科与同一交易对手天合光能的控股孙、子公司天合光能(淮安)光电有限公司、天合光能(青海)光电有限公司、天合光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累计金额约为1.13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10.35%。
伟明环保:全资子公司与青美邦公司签署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协议
伟明环保(603568)11月22日晚间公告,下属全资子公司伟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青美邦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签署《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协议》,公司将为青美邦公司镍资源项目二期实施提供红土镍矿湿法冶金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智能化系统集成和设备与工程安装,共同推动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绿色智能制造的发展。合同总金额暂定5.57亿元(人民币,含税),合同标的为常压非标槽罐暂定1.8万吨(含供货及安装)。
增减持
经纬辉开:西藏青崖拟减持不超3.61%股份
经纬辉开晚间公告,持股5.77%的股东西藏青崖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78.17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61%。
中环环保:金通安益拟减持不超1.51%股份
中环环保公告,持股4.08%的特定股东金通安益计划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35.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
西部超导:中信金属拟减持不超2%公司股份
西部超导公告,持股11.89%的股东中信金属拟减持不超过2%的公司股份。
神马股份:控股股东拟增持不超过2%公司股份
神马股份公告,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拟增持不超过2%公司股份,增持金额1亿元-1.88亿元,增持价格不高于9元/股。
安路科技:深圳思齐等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过5.5%
安路科技(688107)11月22日晚间公告,深圳思齐、士兰创投、士兰微、上海科创拟合计减持不超过5.5%公司股份。
开勒股份:共青城睿博拟减持不超1.58%股份
开勒股份(301070)11月22日晚间公告,持股6.20%的股东共青城睿博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2.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
透景生命:荣振投资拟减持不超2.98%股份
透景生命(300642)11月22日晚间公告,股东荣振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8.32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98%)。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