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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刘增洁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由大小13700多个岛屿组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国土面积191.94万km2,陆地面积182.64万km2,人口2.49亿(2012年7月)。
印度尼西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2010年矿业产值占GDP的11.2%。2010年印度尼西亚GDP增长6.1%。石油和天然气为印度尼西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0年油气业收入为277亿美元,占政府收入的17.8%。
一、储量与资源
印度尼西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的矿产有石油、天然气、煤、锡、铝、镍、铜、金、银等,重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铜、金、天然气、镍和锡,其中2010年锡储量居世界第二位、铜居世界第六位、镍居世界第六位和金居世界第五位。
据美国《Oil and Gas Journal》2011.12报道,截至2011年底,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5.32亿t,占世界总储量的0.3%,居世界第三十位;天然气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39943.96亿m3,占世界总储量的2.1%,居世界第十一位。印度尼西亚约有60个沉积盆地,其中73%位于海上,目前已勘探的36个含油气盆地主要位于西部地区,主要的含油气区有苏门答腊油气区、爪哇油气区、东加里曼丹油气区。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2000年对全球待发现油气资源所作的评估,印度尼西亚待发现的石油资源量为10.14亿t,天然气为3.05万亿m3。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不断获得新发现,2006年印度尼西亚共获得16个新的油气发现,其中石油发现为8个,天然气发现为8个,海域为9个,陆上为7个。2008年共获得21个油气发现,其中石油发现为13个,天然气发现为8个;重要的石油发现为由CITIC Se-ram Energy公司获得的Nieuf Utara A 1井,该发现位于斯兰盆地北部,测试获得日产油640桶,完钻日期2008年5月8日;重要的天然气发现为由Pearl Oil公司获得的Lengo 1井,该发现位于印度尼西亚东爪哇海域盆地,测试获得日产气36.25万m3,完钻日期2008年4月7日。2009年印度尼西亚共获得12个新的油气发现,其中石油发现为5个,天然气发现为7个,海域为4个,陆上为8个。2010年获得1个海域石油发现。
印度尼西亚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集中分布在苏门答腊西部和南部(占80%)以及加里曼丹东部,主要赋存在古、新近纪地层中,据印度尼西亚能源矿产部统计,2010年1月印度尼西亚煤炭资源量为1049亿t,已探明储量211亿t,其中商业可开采储量为54亿t。
表1 印度尼西亚主要矿产储量
二、矿产品生产与消费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重要的矿业生产国,其中锡、煤炭、铜、镍和金产量居世界前列。矿业为印度尼西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产值占GDP的11.2%,矿业总收入为782.28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21.3%;其中石油和天然气业为314.70亿美元,非油气矿业为362.71亿美元,采矿业为104.87亿美元。
石油、天然气 印度尼西亚曾为亚太地区唯一的欧佩克石油生产国,为亚洲第二大石油生产国,石油产量居世界第二十位,近年来随着石油产量下降,2008年印度尼西亚退出了欧佩克组织。
目前印度尼西亚石油主要产自西部盆地,自2000年以来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不断下降,2010年石油产量为4780万t,比2000年下降33.1%。石油产量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下降是由于大部分的生产油田已老化,以及勘探的新储量投资延迟。为了防止国内的石油产量进一步下降,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和天然气部门每年将需要340亿美元的投资。而新勘探开发的风险较高,且海上油田居多,成本加大。
印度尼西亚为亚洲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2010年产量为820亿m3,比2009年增长14.0%,居世界第十三位。
主要的油气田为位于中苏门答腊油气区的米纳斯(Minas)和杜里(Duri)油田,这两个油田均为成熟油田,近年来石油产量逐年下降。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最大的LNG出口国,两个最大的LNG处理厂为Arun和Bontang,近年来产量也不断下降,为了弥补产量下降,印度尼西亚不断加强天然气勘探,努力增加天然气产量,满足长期LNG供应合同需求和国内需求,目前有几个在建的新项目,其中在西巴布亚岛的Tangguh LNG厂已初具规模。
煤炭 2010年印度尼西亚煤炭产量为30590万t,居世界第六位。
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计划开发中加里曼丹的Maruwai矿,该矿拥有储量7.74亿t,预计2014年投产,可年产动力煤和炼焦煤600万t,可扩大到1500万~2000万t,必和必拓公司拥有该项目75%的权益,PT Adaro Energy Tbk拥有25%的权益。
铜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重要的铜生产国,2010年铜矿山产量为87.84万t,比2009年下降12.0%,居智利、美国、秘鲁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精炼铜产量为28.00万t,比2009年下降3.2%,居世界第二十位。
锡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第二大锡生国,2010年锡矿山产量为4.33万t,比2009年下降6.1%,精炼产量为4.38万t,比2009年下降14.8%。
印度尼西亚最大的两大锡公司为蒂玛和科巴公司。邦加岛-勿里洞岛为印度尼西亚主要锡生产区。
印度尼西亚主要矿产品产量见表2。
表2 印度尼西亚主要矿产品产量
2010年印度尼西亚能源消费量为14000万t油当量,为亚太地区第五大能源消费国。印度尼西亚的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以石油为主,占42.6%,其次为煤炭占28.1%,天然气占25.9%。2010年印度尼西亚石油消费量为5960万t,由于石油产量下降,自2004年起印度尼西亚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图1)。印度尼西亚天然气消费量为403亿m3。其他主要矿产品消费见表3。
图1 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和消费量变化
表3 印度尼西亚主要矿产品消费量
三、矿产品贸易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重要的矿产品出口国,2010年印度尼西亚贸易出口总值1577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35.4%;主要出口商品为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锡、镍、电力设备、橡胶等,其中矿产品占16.9%,石油和天然气占17.8%,主要贸易出口目的国或地区为中国、印度、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湾和美国。贸易进口总值1356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40.1%;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铁矿石、钢和石油产品;主要贸易进口来源国为中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为亚洲重要的石油和天然气出口国,2010年石油和天然气出口收入为280.71亿美元,占其出口总收入的17.8%。2010年石油出口量为17105.6万桶,其中原油出口量为13447.3万桶,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美国。2010年石油进口量为12711.00万桶,其中原油进口量为10109.3万桶。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三大LNG出口国,2010年LNG出口量为313.6亿m3,占世界LNG总出口量的10.5%,主要出口到日本(170.0亿m3)、韩国(74.2亿m3)、中国台湾(26.2亿m3)和中国(24.5亿m3)。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第二大煤炭出口国,仅次于澳大利亚,煤炭产量的70%用于出口,2010年出口量为2.87亿t,比2009年增长22.9%,主要出口到中国香港、日本、朝鲜和中国台湾。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第三大铜矿出口国,仅次于智利和秘鲁,2010年出口量为66.05万t,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西班牙和印度。
2010年印度尼西亚镍矿石和精矿出口量为1756.60万t(毛重),主要出口到中国(1434.65万t)、日本(145.37万t)、澳大利亚(84.48万t)乌克兰(62.10万t)和希腊(24.09万t)。
印度尼西亚为世界第一大锡出口国,2010年精炼锡出口量为9.23万t,主要出口到新加坡(6.09万t)和马来西亚(0.69万t)。
2010年印度尼西亚锌锭进口量为9.39万t。
四、矿业政策
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鼓励国内和外国公司投资矿业。为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印度尼西亚政府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外国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并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并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关税,外资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为非官方组织,负责投资管理。直接对总统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部长。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要求在15年的商业经营期限内,公司可通过直接销售或通过国内证券交易所非直接方式,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度尼西亚的个人或法人。通常而言至少转让5%给印度尼西亚方。同时规定外资企业自建立起,准予30年的经营期限,若在此期间增加了投资额(扩大投资项目),对于所扩大的项目另行准予30年的经营期。对印度尼西亚规定外资可进入领域方面,在1967年的外资法中规定比较简单,只是规定了禁止外资占全部股份的领域(主要是国计民生领域):港口、公用电力、海运、电讯、航空、饮用水、公共铁路、原子能开发和大众传媒。同时规定,采矿业领域需要和政府合作。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5年第三十一号总统令中对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目录作了补充和修订,其后,2000年又进一步作了修正和完善。2007年3月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政府拟订的新《投资法》,该法规定除国防、军火等领域外,内外资享有同等权益,并规定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等内容。
2007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又颁布2007年1号条例,规定15类行业的投资和增资企业将获得减税及分期支付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为全部投资额的30%,并可分5年付清;外国投资企业红利所得税则减为10%,15类行业为食品、纺织品与成衣、造纸与纸浆、化学工业原料、化学药品、树胶、陶瓷、钢铁材料金属、非铁材料金属、机械及其配备工业、电动机和发电机、电器和遥控仪器、陆路运输工、船舶及造船业,该条例2007年1月1日起生效。2007年1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有关工业发展的总统决定书,给予32种工业免税或减税优惠,以此促进其发展,获得税务优惠的32种工业概括为五大类,其中第一大类是工厂生产类,具体包括铁矿开采和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化工产品业和瓷砖工业等基础原料工业。
为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1960制定出台了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法,并在不同时期颁布了不同的石油法令,从租让合同到工作合同又到产量分成合同制和联合经营产量分成合同制,目前主要采用产量分成合同形式,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对石油资源拥有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承担从勘探、开采到经营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勘探期限为6年,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2年。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原油产量不断下降,目前为95万桶/d,比2001年的130万桶/d减少35万桶/d,为鼓励在边际地区投资,增加油气开采,2007年1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拟向在深海和边疆地区油气区块进行开发开采的公司提供更优惠的产品分配方案,这些公司将得到49%的产量,印度尼西亚政府得51%,而目前的分配是油、气开采公司分别得15%和30%,同时政府也将修改产品分配方案中有关补偿营运费用的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2007年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和内政部的联合工作小组已经废除了1276项阻碍投资的地方条例,其中省政府签发的135条,市政府签发的231条,县政府签发的910条。
2009年1月12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该法案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才得以通过。该法在矿业管理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配、矿业权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新的税费体系等。
与石油工业一样,按照22/2001号油气法律对天然气工业进行了改革,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放弃了在天然气工业上游生产的垄断地位,但仍居主要地位,目前在印度尼西亚从事天然气生产的公司为PT Pertamina及道达尔、埃克森美孚、Vico(BP和埃尼公司的合资公司)、康菲、BP和雪佛龙6家国际公司,合计天然气产量占印度尼西亚天然气总产量的90%。天然气的下游输送和分配为印度尼西亚政府拥有的Perusahaan Gas Negara(PGN)公司负责。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不断下降,因此印度尼西亚2008年5月28日退出OPEC组织。目前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为不足100万桶/d,为OPEC组织内唯一石油净进口国。印度尼西亚1962年加入OPEC,退出的主要原因是该组织高昂的费用。
五、展望
印度尼西亚以初级矿产品出口为主,为增加矿产品出口收入,防止锡降价,印度尼西亚能源矿产部官员表示,自2008年起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将限定每个省份的锡锭出口额,其中产锡大省邦加勿里洞省的出口限额为9万t。目前印度尼西亚国内煤炭需求超过4000万t,预计2015年将达到3亿t,为了保证国内市场需求,印度尼西亚政府从2010年开始限制煤炭出口,每年出口限额1.5亿t,2009年印度尼西亚每年的煤炭出口量为2.3亿t。
1950年4月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建交,1967年10月断交,1990年8月恢复外交关系。近年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贸易发展较快,随着2010年1月1日实行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实施的“零关税”政策,使双方进出口企业积极性空前提高。2010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额再创新高,突破400亿美元,达427.5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50.6%,其中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出口219.7亿美元,增长49.3%;中国自印度尼西亚进口207.8亿美元,增长52%。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小额顺差11.9亿美元,基本实现贸易平衡。
2010年10月25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商务论坛上,在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希洛的见证下,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企业签署6项能源矿矿产合作备忘录,涉及油气、电力、煤炭、冶炼等领域,目前我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矿业投资的领域涉及石油、煤炭和多金属等矿产。
主要参考文献
[1]Chin S.Kuo.The Mineral Industry of Indonesia.USGS.Mineral Yearbook,2010
[2]British Petroleum Company.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London,June 2011
[3]Marilyn Radler.Worldwide Oil Production Steady in 2011;Reported Reserves Grow.Oil&Gas Journal,Dec.6,2011
[4]Ken White.East Africa Discoveries Stand Out.
E&P Had Big Wins Despite Economy,Unrest
[5]Indonesia Country Analysis Brief,January 2010.
“俄乌冲突”能源出口新思路:没石油天然气不怕,太阳能也能卖钱
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冲突,直接影响到全球能源市场,以往化石燃料的不可替代性正发生改变,尤其是全球国家开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这也为能源出口提出了新思路,没有石油、天然气不要紧,可再生能源也是可以出售的!
新兴国家能源出口的新机遇
传统的资源出口型国家,通过出售化石燃料(石油、天然气等)获得巨额利益,这也是中东地区非常富裕的主要原因,在“碳中和”的大背景下,新能源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角,即将替代传统石油和天然气,尤其是当下的欧洲,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尤为迫切,正在加速改变能源市场现状。
化石燃料虽然不会马上退出能源市场,但是化石燃料的需求量正在减少,其中的缺口正在被光电、风电、水电等新能源补上,这为新兴国家带来了新机遇, 例如马来西亚、老挝、澳大利亚等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并且把多余的电力卖个其他国家,因此新兴国家正在取代传统资源国家。
太阳能出口是一门好生意
目前全世界的国家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由于一些国家受到国土面积和人口的影响,没有足够资源发展新能源,这个时候就需要购买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比如说新加坡就是这样,新加坡地少人多,政府还有低碳电力要求,因此新加坡就需要购买电力,其中首选就是印尼和老挝。
印度尼西亚一年拥有充足的日照时间和区域,因此印度尼西亚正在大力发展太阳能,短短几个月时间, 印度尼西亚已经提出了5个太阳能出口项目,其中就包括了印度尼西亚廖内群岛的一个太阳能园区项目,项目包括3.5吉瓦太阳能、12吉瓦的电能存储以及4000公顷的用地面积,建成之后主要供给新加坡使用。
在这个新能源加速替代的时期,显然像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国家拥有明显的优势,这些新兴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都可以转化成为可再生能源。
摩洛哥的新能源转型
摩洛哥以前是一个不起眼的非洲小国,摩洛哥北部为地中海气候,南部为热带沙漠气候,虽然摩洛哥北部与西班牙和葡萄牙隔海相望,但在早些年间摩洛哥的发展并没有跟上欧洲发展的节奏。
直到2009年摩洛哥开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短短十多年时间,摩洛哥的太阳能发电提高了16倍,风力发电提高了6倍,目前新能源已经占据摩洛哥电力的37%。
这些电力正在源源不断地输送到西班牙,摩洛哥在新能源转型中吃到了红利,而且未来摩洛哥还将继续提高新能源的份额, 预计2030年将会有超过一半的电力都是来自新能源!
新兴国家的优势
相比较于传统能源国家,新兴国家的新能源不光环保而且更加便宜,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尤其出口欧洲这些发达地区的价格都不低,对于新兴国家来说绝对是一本万利的好生意,毕竟新能源只需要一次性投入,未来就会持续产生效益,这种模式正在改变全球能源市场的格局,不知不觉间石油和天然气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2022年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陪派樱量跃升发展。
什么是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羡简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分芦丛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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