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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国家补贴政策出台了哪些文件通知
2017年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
可以参照下面这些文件,搜索相关部门:
发改委【2016】2729号 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委【2013】1368号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2015】90号 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的有关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第2号 省物价局关于第一批、第二批新能源电价补贴项目2015年度电价补贴公示
湖北省物价局【2017】92号 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另外:
国发【2013】24号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能新能【2014】406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电监政法【2012】36号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鄂能源新能【2017】10号 关于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4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精准发力补短板三年十大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发改能源【2016】667号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对太阳能行业做出了什么样的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密集出台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
2009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连续下发有关太阳能利用的多项重要政策文件,内容涉及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推进新能源建筑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等方面。主要包括:
——财政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主要内容: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按照20元/瓦的标准用于支持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方面的示范推广。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主要内容: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示范建设金太阳工程,鼓励太阳能光伏项目推广,每个省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
——国家财政部、住房建设部《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主要内容:对于可再生能源应用城市,鼓励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对纳入示范的城市,每个城市补助5000~8000万元,每个省市(直辖市)不超过3个示范城市,每个示范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200万平米;对于可再生能源应用县,每个县补助不超过1800万元,每个省市(直辖市)不超过4个示范县,每个示范县应用面积不低于30万平米。
3.各省市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近年来,山东省、江苏省、海南省、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烟台市等20多个省市也陆续出台太阳能发展有关鼓励政策和意见,促进当地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山东省提出,对省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海南、浙江、江苏等省市在太阳能集热系统强制安装方面出台政策。海南省要求:新建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与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等浅层地能利用技术相结合的新型供热制冷系统。
江苏等省市在太阳能产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江苏省提出:到2010年,全省光伏电池和组件产能达到2000MW,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形成1000亿元产值规模。实现高纯度多晶硅材料技术的突破,达到规模化生产能力,到2010年具备6000吨以上的年生产能力。
4.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
2009年5月20日,刘淇书记主持召开“坚持自主创新,振兴北京新能源产业”专题调研座谈会时指出:要把北京建设成新能源研发中心、示范中心、高端制造中心,为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提供新能源支撑。
2009年12月24日~26日召开的中共北京市委十届七次全会上,刘淇书记强调:要加快落实“绿色北京”行动计划,积极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要努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两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发挥各类技术创新基地、中心的作用,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新兴产业。
2020年湖北省光伏标准
0.42元/W的补贴。
湖北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大棚一般一亩地布置一个光伏大棚,面积约为:60m*8.5m,每个大棚大致可以布置60kW。
所发电力按电网销售电价销售给农业大棚的使用者或者其他用户,剩余并入电网,可以获得全电量为0.42元/W的补贴,补贴20年。
湖北光伏政策有什么补贴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等工作。
(二)各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等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负责本地分布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计划工作
(一)年度规模申报工作。每年12月末,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在总结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地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报送的年度规模申请,研究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
(二)年度规模计划分配工作。
1、光伏电站: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管理,不分解下达到市、州。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条件、配套政策措施和上一年度分配的规模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施好的地区,以及兼顾市、州平衡的原则,分解下达各市、州。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若申报的规模超过本地分配的规模计划,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管理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实行滚动管理。每年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进行中期调整,年底进行清理。本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计划自动失效。当年规模计划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市、州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国家资金补贴。
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一)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 (市、县)+项目名称+备案规模(KWp或MWp)+分布式发电项目或光伏电站项目。
(四)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1、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需报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2、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投产、光伏电站项目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4、光伏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申请,在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下开展项目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5、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报告。
(二)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1、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按照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等服务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2、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各项协调工作。尤其是要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保证项目及时获得电网支持。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督办,保证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信息管理,每月末,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应将本市、州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汇总(按照附表要求填报)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认真做好并网服务工作。
1、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我省年度指导规模,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应完善项目并网管理和服务,简化并网审批流程,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咨询、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确保电源电网同步投运。
2、电网企业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对于光伏电站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3、电网企业应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余电上网电量,按月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能源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