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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能源办最新光伏扶持对光伏产品的补贴介绍
一、江西省
参考文件: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
摘要: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除了国家补贴0.42元/kWh外,省专项资金补助,一期工程补助4元/W,二期工程暂定补助3元/W。
省0.2元/W补贴。
二、山东省
参考文件:鲁价格一发〔2013〕119号
摘要: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kWh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宽亏早再享受电价补贴。
三、河南省洛阳市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摘要:对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洛阳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0.1元/W奖励,连续奖励3年。
四、安徽省合肥市
参考文件:合政〔2013〕76号
摘要:在肥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当地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按年发电量给予0.25元/kWh补贴;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年发电量给予0.02元/kWh补贴;连续补贴15年。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等,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W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kWh电补贴政策。
五、江苏省
参考文件:苏政办发〔2012〕111号
摘要:在国家统一上网电价基础上,该省明确2012年-2015年期间,对全省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kWh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六、河北省
参考文件:无文号
摘要:对采用省内生产光伏组件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优先并网,全额收购。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上网电价1.3元/kWh,2015年建成投产的为1.2元/kWh,上述上网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暂执行三年。
七、上海市
参考文件:沪发改能源〔2014〕87号
摘要:分布式光伏的“度电补贴”金额为工商业用户0.25元/千瓦时,个人用户0.4元/千瓦时,期限为5年。
参考文件:浙政发〔2013〕49号
摘要: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kWh。
1、温州市
参考文件:温政发〔2013〕75号
摘要:1)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kWh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补五年;
2)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5元/kWh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元/kWh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3元/kWh补贴,自发电之日起,
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已享受国慎雀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2、温州市永嘉县
参考文件:永政发〔2013〕282号
摘要:1)对县域内除民居外装机达到50kW以上的光伏空余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0.40元/kWh;
2)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2元/W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0.3元/kWh的补贴。
3、嘉兴市
参考文件:嘉政发〔2013〕87号
摘要: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kWh,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4、嘉兴市秀洲区
参考文件:秀洲政发〔2013〕31号
摘要: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W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5、海宁市
参考文件:海政办发〔2013〕260号
摘要:对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达到0.1MW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kWh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一次性补助。
6、桐乡市
参考文件:桐经信产〔2013〕148号
摘要:1)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5元/W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不补);
2)2014年以前建成投产,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
3)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4)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7、杭州市
参考文件:杭政函〔2014〕29号
摘要: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再给予0.1元/kWh的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8、杭州萧山区
参考文件:萧政办发〔2013〕209号
摘要: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2)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kWh补助。
9、富阳市
参考文件:文件即将印发
摘要:2014-2016年建成投产的项目,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
10、衢州市
参考文件:衢政发〔2013〕53号
摘要:在本市绿色产业聚集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的项目,在省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已享受国家、省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
11、衢州市龙游县
参考文件:龙政发〔2013〕35号
摘要:1)对县域内实施的装机达到1MW以上的项目给予0.3元/W的一次性奖励;
2)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的上网电价补贴。(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补)
12、衢州市江山市
参考文件:江政发〔2014〕2号
摘要:1)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kWh的补助;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kWh的补助;
3)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m2的补助。
13、安吉县
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光伏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1)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
2)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14、绍兴市
参考文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摘要:项目投资补助。按《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有关条款规定,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配套电量补贴。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九、陕西商洛市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摘要:意见从价格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项目政策、并网政策、技术政策、审批政策、配套政策九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扶持政策。
1)对在商洛市注册并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电池板、组件的发电企业,除享受中省有关补贴外,市县财政再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0.01元和0.05元每度;
2)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市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0兆瓦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100兆瓦的公司,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市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予以返还。
十、山西省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摘要:以鼓励政策为引导,以推广应用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应山西的光伏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秩序,积极推进大型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2015年底,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2020年底,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十一、广东省佛山市
参考文件:《佛山太阳能发电应用实施意见》
摘要:为了推广光伏发电,佛山重点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应用,先易后难逐步推向公共建筑、商业楼宇、家庭社区、保障性住房、“三旧”改造等方面的应用。
另外在各类土地招拍挂时,《实施意见》建议,可针对特定项目(如工业厂房、商业建筑、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附属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此外,我国其他各省市也在陆续出台鼓励当地光伏发电项目措施,各种光伏利好政策正酝酿中,我们将持续关注。
太阳能光伏发电政策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为0.42元/千瓦,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尺御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各省市又根据政策制定了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基本就是国家补贴+省补贴+市补贴+县级补贴=最终的光伏上网电价(具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2022年,哪些地市、区县分布式光伏仍有补贴呢?
1.浙江温州,光储补贴0.9元/千瓦时
10月25日,浙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推动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储能项目市场化运行。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干瓦时的补贴,鼓励各地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
2.浙江温州泰顺县,补贴0.1元/瓦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泰顺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设模式及补贴标准如下:
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不实施平改坡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缓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1元/瓦、0.08元/瓦、0.05元/瓦;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平改坡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陵哪岩/瓦、0.4元/瓦、0.3元/瓦。
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的,由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委托能源企业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施平改坡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不实施平改坡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任何补贴。
3.浙江绍兴柯桥区,补贴0.25元/千瓦时
浙江绍兴柯桥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地方补助,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柯桥区内投资建设符合分布式光伏3.0要求,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25元对项目业主进行补助,补助周期为5年,在安装首年一年兑现一次,此后每半年兑现一次。在柯桥区建设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的,在项目通过柯桥供电分局验收后,对项目业主按每千瓦时储能能力100元发放一次性补助。
4.浙江平湖,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补贴0.1元/千瓦时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北光伏政策有什么补贴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等工作。
(二)各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等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负责本地分布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等工埋世作。
二、关于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计划工作
(一)年度规模申报工作。每年12月末,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在总结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地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报送的年度规模申请,研究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
(二)年度规模计划分配工作。
1、光伏电站: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管理,不分解下达到市、州。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塌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条件、配套政策措施和上一年度分配的规模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施好的地区,以及兼顾市、州平衡的原则,分解下达各市、州。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若申报的规模超过本地分配的规模计划,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管理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实行滚动管理。每年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进行中期调整,年底进行清理。本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计划自动失效。当年规模计划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市、州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国家资金补贴。
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一)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团液配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 (市、县)+项目名称+备案规模(KWp或MWp)+分布式发电项目或光伏电站项目。
(四)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1、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需报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2、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投产、光伏电站项目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4、光伏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申请,在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下开展项目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5、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报告。
(二)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1、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按照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等服务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2、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各项协调工作。尤其是要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保证项目及时获得电网支持。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督办,保证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信息管理,每月末,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应将本市、州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汇总(按照附表要求填报)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认真做好并网服务工作。
1、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我省年度指导规模,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应完善项目并网管理和服务,简化并网审批流程,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咨询、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确保电源电网同步投运。
2、电网企业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对于光伏电站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3、电网企业应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余电上网电量,按月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能源局
2014年4月30日
太阳能发电政府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的大力支持是光伏发电在农村迅速发展的动力。光伏发电是国家大力扶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被列入十三五规划中,而且光伏相关项目也作为“十三五”的百大重点工程之一。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给予0.42元的补贴,也就是说光伏发电每发一度此铅电,用户可以拿到国家给予的0.42元的补贴,此补贴持续20年,另外很多地区还有省级补贴、市级补贴,将大幅缩短投姿岩资周期。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鼓励地方相关部门对太阳能热发电企业采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绿色信贷、土地优惠等森册好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
第四条 二零一九年以后国家将根据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状况、发电成本降低情况,适时完善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政策,逐步降低新建太阳能热发电价格水平。